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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 申请被拒的常见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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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或美国在海外的领事馆有时会基于某些原因否决H1B申请或者拒发H-1B 签证。这些原因归纳如下。

因为雇主不满足要求

一个H-1B签证或者有效身份若因为雇主的原因而被拒绝,通常是因为这个申请H-1B签证的雇主不是一个真实存在的,有能力雇佣和支付H-1B雇员的美国公司。又或者雇主无法证明真的业务需要这么一个专业人士。 一个真实存在的美国公司可以提供诸如纳税识别号(TIN),纳税记录或财务报表之类的资料文件。不充足的材料可能就会导致H-1B申请失败。

雇主还应提供材料文件来证明已经自己拥有一个可以容纳员工工作的商业场所,而且公司已经积极营运。这些证明材料包括网站打印页,宣传资料,办公场所的照片,公司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等等。如有必要,还可以提供商业许可或股票权证来证明。

因为职位不要求专业知识或技能

一个H-1B签证或有效身份也可能因为提供的工作机会不满足“专业职业”的要求而遭到拒绝,除非雇主可以证明以下任一方面:

(1)这个特定职位的最低要求通常为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

(2)对该职位,行业中普遍有学位要求;

(3)这个工作如此复杂或独特以至于只可以由在相关领域内至少获得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的雇员完成;

(4)雇主对这个职位一直以来都要求特定领域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或者

(5)该职位的职责如此独特或者复杂以至于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来完成这些职责而这种专业知识的获得通常需要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

因为雇佣关系不足

如果一份H-1B申请表明这个雇员将在公司场所之外的一个客户单位工作,这可能会带来一个问题,即这个雇员究竟是否真的为这个雇主工作或者这个雇主是否通过“车间作业”(job shop)的方式,将雇员安置在转包作业中,从而规避上述规则。

雇主需要提供如雇佣合同、定单、和一个表述清楚的声明等证明文件来证明只有该雇主可控制这个在客户单位工作的雇员。若雇主未在初次申请中包含这些信息,极有可能导致H-1B签证申请被拒。

有效应对补充证据通知(a Request for Evidence)或221(g)信件 (221(g) Request)

通常而言,美国移民局的官员并不会直接否决一份H-1B 申请而不给予足够充分的事先警告或更正问题的机会。如果雇主已经像美国移民局提交一份H-1B申请,那么移民局极有可能会在拒绝申请之前发出一份补充证据通知(a Request for Evidence),简称补件通知 (RFE)。如果你在美国境外的领事馆申请H-1B签证,你通常会在申请被拒绝之前收到221(g)信件。

美国移民局发出的补件通知中通常会列出需要提供的文件清单或者列明所有需要在答复件中回答的问题。该通知中还会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截止日期。如果收到补件通知的当事人在截止日期前没有任何答复,那么移民局就会拒绝这份申请。

221(g)信件与补件通知(RFE)类似,但由领事馆决定,并通常会在领事馆面试之后向受益人发出。一般而言,221(g)信件包含对所需文件的特定指示并会指导受益人如何将这些文件递交到领事馆以便进一步处理。

221(g)信件通常不含有截止日期。如果领事官员希望针对受益人(雇员)或申请人(雇主)进行一个更为全面完整的背景调查,他会发出221(g)行政处理单以便进入进一步审理程序,这种情况下你将需要等待美国领事馆的进一步通知。

本文对拒绝H-1B签证的通常原因进行了大致介绍,若你的申请不幸被拒绝,且符合文中所述情形,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并探讨是可以重新开案,上诉或者入境豁免。本文的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 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非常欢迎各位投资人到本所进行咨询。若你在国内,可通过张大钦律师的微信(WeChat)账号:visatopia或中国直通号码:95040343076进行付费咨询,由张律师本人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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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与L1跨国高管报税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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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和L1/EB1C跨国高管调动是越来越火爆的两种外国高资产人士来美途径。很多刚刚以这两种之一的身份登陆美国的人都不太清楚,他们究竟如何在美国报税和纳税, 牵涉的报税范围有多大。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在此为您简单普及介绍,在几种典型场景中,EB5移民或者L1调动高管如何在美国纳税。我们不是注册会计师或者税务师。我们普及介绍并不能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碰到具体税务问题, 应该单独咨询会计师或者税务师。 而且我们在这里只简单讨论联邦税,联邦税外各个州对征税的法律和程序各有不同,本文并不一一讨论。

1,我应该如何纳税?政府机构会通知我何时纳税和纳多少税吗?公司会为我代缴税款吗?

在美国,通常情况下每个人有责任申报自己的联邦个人所得税,您需要自己查明自己的纳税身份,收入如何确定,能享受多少抵扣和豁免,应税金额多少等,并且向联邦税务局(IRS)及时申报并纳税。 如果是在美国有常规的W2雇佣关系, 雇主一般会从你的薪水里预先扣缴一部分税金。 年底的时候, 你和联邦税务局(IRS)做一个清算。多退少补。

2,我现在在美国还没有取得绿卡,或者只是拿着附条件临时绿卡,我是否需要像美国人一样申报纳税?

如果您持有有条件临时绿卡,美国法律将您被视为税务居民,您必须像其他美国人一样申报全球收入并纳税。

如果您没有绿卡而居住在美国境内,比如持L1护照等方式,美国法律通过“实质居住时间标准”(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来判断您是否属于税务居民。如果您本年度在美居住时间,加上上一年度在美居住时间除以3,再加之前第二年的在美居住时间除以6,三者之和大于或者等于183天,您同样会被视为税务居民,需要像美国人一样就全球收入申报纳税。如果这个数值小于183天,则您属于非居民,您只需要就您从美国获得的收入,包括贸易、商业活动等收入申报纳税,如果您在美国并无收入,或者收入仅来自于工资且不足免税额,就无需申报。

清注意,如果是先居住在美国一段时间,而后才取得绿卡的情况,根据“实质居住时间标准”,您的税务居民身份开始计算时间可能早于您获得绿卡的时间。如果税务居民状态在某一年中发生改变,您可以申报双重税务身份,这一年则需要分期计算所有收入,在非税务居民和税务居民期间分别按照各自标准计算。

持有F、M学生签证居住在美国,并且没有从事违反其身份的活动的人,在这段时间内不被计入“实质居住时间标准”所计算的天数。

3,我是EB5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的绿卡但并不经常居住在美国,我是否需要为从中国,或者其他美国以外国家获得的收入纳税?

是的。所有的美国“税务居民”,包括所有绿卡持有人和符合上述“实质居住时间标准”的非绿卡外国人,无论经常居住在哪里,您都需要向美国联邦税务系统申报所有收入,包括从美国境外获取的收入。

4,根据以上信息,我符合“美国税务居民”条件,应申报全球收入并纳税,但是我在中国,或者其他美国之外国家或许的收入,已经在当地缴过相应的税了,怎么办?

如果您在美国以外居连续住满一整年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330天,那么您从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所获取的收入,在一定的额度内是排除在纳税额之外的。这个额度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IRS公布的2015年度国外收入免税额是100800美元。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您将需要单列一份表格申报,但不会被征税。

如果您没有离开美国一整年,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330天的条件,您仍然可以享受其他外国纳税减免、饶让,退税、外国税务条约优惠等等,这需要分一定情况讨论,并且有些优惠可以同时享受。

5,我有在美国境内外的房地产,如果保留在手中,如何纳税?如果卖了呢?

在美国境内房地产,美国联邦政府不直接收房地产持有税,但是所在的州可能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额根据所在的州、郡不同,价值不同,税率不同,减免也不同,我们不具体讨论州税。

持有在美国境外的房产,联邦政府当然不直接征收房产税。

无论房产是否位于美国境内,如果通过出租等方式获取收益的,这笔收益可能被计入个人收入,纳所得税,但是因该房产而产生的纳税、维修和折旧等成本,可以用于抵消出租收入。

当然,美国境外的房产,在你变成美国税务居民之后增值并且变现的部分, 有可能是要作为全球收入向美国联邦税务局报税的。

6, 从美国境内、境外所获得的遗产,赠与等,或者我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他人,是否需要纳税?

在美国联邦层面,除非特殊情况,继承人与受赠与人都不会被征税。而且收到遗产、赠与的人并不需要就这笔收入报联邦个人所得税,然而在部分州,这笔收入会被计入个人收入并申报所得税。

被继承人(逝者)和赠与人,如果是美国税务居民的(公民、绿卡持有人或者符合实质居住时间标准的),无论继承和赠与在哪里发生,都要受到美国税法管辖。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免税额每年不同,2016年度,如果总遗产价值加上应税赠与额超过5450000美元,就要申报纳税;如果单年赠与金额超过14000美元也要申报纳税。有一个可用的减免是美国税务居民被继承人(逝者)在国外的遗产,被外国政府收税的,根据美国政府与该国的税务条约,或者其他可适用的税务原则,可以减免美国遗产税,这条通常用于不动产。

如果继承人和赠与人不是美国税务居民的,通常并不需要纳税。然而如果涉及有财产位于美国境内的,则需要按照美国税法申报纳税。在美国境内需要报税的财产包括:坐落于美国境内的不动产,部分在美国境内的动产如艺术品、珠宝、现金,在美国公司企业的权利,包括公司股权、合伙人权益等,且无论股权证明是否在美国境内,对美国公民、政府机构的债权,在美国境内设立的信托等。

7,从美国境内外获得利息,股息,分红等收入是否需要纳税?

无论是否属于美国税务居民,您在美国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存款利息、保险年金等,以及美国公司的股权、合伙人权益产生的分红,都应该申报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是美国税务居民的(公民、绿卡持有人或者符合实质居住时间标准的),那么您从其他国家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收益,以及从外国企业获得的利益,都需要在美国申报纳税。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您需要申报所有在本税务年度内任意一天存款余额大于10000美元的他国金融机构的账号。

如果您不是美国税务居民,那么从国外金融机构、企业等获得的利息、股息等投资回报并不需要纳税。

  1. EB5投资移民的配偶,没有一起移民美国, 没有美国绿卡, 那么配偶的境外资产和收入,需要向美国联邦税务局申报吗?

首先,需要确定您配偶的税务居民状态,同样使用实质居住时间标准。如果您的配偶是税务居民,他的所有境内外资产收入都需要向联邦税务局申报。如果您的配偶既没有绿卡又不符合居住时间标准,属于非税务居民,那么其境外资产、收入则无需向美国联邦税务局申报。

  1. 某L1高管,除了在美国公司有正常W2收入, 他还有境外的投资收入,他需要就境外收入报税吗?

L1高管在美国境内时间如果符合实质居住时间标准的,属于税务居民,那么您必须就所有收入报税,无论境内境外的,本文提到包括国际税务协定等税收减免政策可能适用,帮助您降低税负。

  1. L1高管的未成年孩子生活在美国,有L2身份, 但他没有社会安全号, 这种情况下,孩子能作为dependent 申请到人头exemption 吗?

L2身份的子女,如果居住时间满足实质居住时间标准的话,被是为美国税务居民,可以作为同样是美国税务居民的L1身份持有人的dependent,享受税务减免。如果L1身份持有人或者L2身份子女任意一人的居住时间不满足实质居住时间标准的,都不能让L2身份子女成为dependent。

如果L2孩子满足了实际居住要求, 则可以通过申请一个纳税号(TIN)来跟着L1一起报税,享有家庭附属成员免税额。

  1. 如果我忘记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在税法上,漏报、隐瞒等可能导致罚金甚至严重的构成税务欺诈等刑事犯罪。更重要的是,对于移民而言,可能导致您的合法身份被剥夺或者无法续签,乃至被遣返,即使对于已经入籍美国的人而言,如果发现其在入籍时期做出的陈述,如果有关税务部分作假的,也可能会剥夺国籍。

  1. 还有什么其他项目可以折抵或者减免税的呢?

美国纳税人可以依据各自的情况享受多种不同的减免或者折抵,有些可以累计,有些需要进行选择,我们简单的例举一部分供您参考。请注意这里讨论的折抵或者减免税大多数情况下仅适用于美国税务居民。

如果您的未成年子女是美国公民,与您同住并在经济上依赖于您供养的,您可能获得多种不同的减免,包括提高免税额,直接退税,医疗、教育开支减免等。如果您在美国购房进行按揭贷款,可以享受一定的贷款利息减免。如果您有残障等情况或者年龄大于65岁,有额外的减税。如果您因为有在美国的地产而被州政府或者其他地方政府征税的,可以折抵联邦税。另外投资经营的生意亏损的也可以减免部分应税收入。

美国的个人税收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单位,已婚的,有未成年子女的纳税人都能享受到各种不同的优惠政策,您应当与您的税务顾问进行详细的咨询,并提供家庭信息、个人信息等,以尽可能地维护您的利益。

  1. 外国人,在变成美国的税务居民或者拿到绿卡之前, 应该提前做哪些税务和财产规划安排, 最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美国的税负?

在美国,资本获利会被征所得税,但是税率根据您的收入高低和资本持有时间长短而变化。总体来说,出售长期持有的资产比短期持有的资产的获利承担的税率较低。因此,您应当对您的资产,包括房地产、债券、公司股权等,进行估价和公证,并妥善保管获取时间、价格的证明等,将来出售、兑现时无论是获利还是亏损都有据可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高税率。另外,携带个人资产,如现金、票据和有价证券等进入美国的,一定要注意,价值超过一万美元的应当申报。美国政府并不会对携带过多现金入境进行征税,但是出于预防偷逃税、洗钱、走私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的目的要求申报,如果不申报,可能面临没收、罚金等处罚,严重的甚至影响您的签证效力和移民法上的权益。

您应该了解原所在国与美国之间是否存在税务协议,您可能因此获得税收减免、抵扣等优惠。此外,您可以考虑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或者拿到绿卡前,将您的财产赠与给已经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亲友或者配偶,他们并不需要为接受这笔赠与而向美国政府缴税。但是请注意,这种方案可能带来其他法律上的后果,并且一旦完成赠与,他们财产再转让或者赠与给您的过程会被美国政府征税。另外,妥善地分配在美国以外的企业收支也能帮您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您还可以提前考虑几种在美国相对比较常见的合法的财产方式,包括设立信托,购买保险等。

跨国税务安排涉及到国际税法,是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根据您的资产配置状况不同和理财方案不同,应当选择不同的税务安排方案以期获得最大的税务优惠。美国联邦税务局和移民局已有案例,对跨国逃税、税务欺诈等不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追责,出于您的最大利益着想,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希望您遵守税法、合法避税、依法纳税。

声明:本文基于美国联邦税务局(IRS)等机构的公开信息制成。本文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是专注于美国移民与其他签证的在美执业律师事务所,并不是财会、税务服务机构。本文并不构成法律意见或者会计、税务等领域的专业意见,也不代表您与张大钦律师事务所达成法律服务关系,如果您对本文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其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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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军入籍,跳过绿卡阶段,直接变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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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 ACCESSIONS VITAL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 (MAVNI) 是美国为了招揽拥有特定技能的外籍人士而设立的项目。其最诱人的地方在于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加入军队后就可以跳过绿卡阶段,迅速拥有美国公民身份。

自独立战争以来,美国军方就开始招募外籍军人。1947年,当美国在菲律宾建立海军基地时,美国军队就曾允许菲律宾公民加入美国海军从而变成美国公民。据统计,在1952年到1991年之前,总共约有35,000左右菲律宾人加入美国海军从而获得美国国籍。1950年的Lodge-Philbin法案准许在之后9年内服务于美国军队的东欧外籍军人加入美国国籍。美国法律保证外籍军人能因他们的贡献与牺牲而获得公民身份和合理的福利。自2002年七月总统颁布行政法令以来,美国军方就与美国移民局紧密合作,以帮助外籍军人在短时间内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相关部门数据显示,自2001年的911之后,有超过十万外籍军人通过这种方式成为了美国公民。

那么申请所必须的条件有哪些呢?

  • 申请人的身份必须是以下其中一种:
    1. 难民和寻求避难的外籍人士
    2. 在美拥有临时保护身份的外籍人士
    3. 持有以E, F, H, I, J, K, L, M, O, P, Q, R, S, T, TC, TD, TN, U, or V开头非移民签证的美国暂住居民。
    4. 持有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 (DACA) 身份的外籍人士
  • 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以合法的身份在美国居住超过两年。并在此期间每次离开美国的时长没有超过90天。
  • 当申请人处于调整身份或者已提交永久居民申请而失去原有身份时,MAVNI项目将视具体情况来决定申请人是否满足条件。例如申请人已失去H1B身份,但是由于他已经提交I485表格,那么他还是有可能加入MAVNI项目的。
  • 申请人必须在17至34周岁之间。在参加初始基础训练时必须小于35周岁。
  • 申请人必须有高中文凭并且通过AQFT资格考试。
  • 现阶段MAVNI项目主要招收拥有医疗技术与经验或掌握特定外语的外籍人士。其中有医疗技术的申请人不仅需要通过专业的测试,能够填补军队空缺,还要会流利的英语。掌握特定外语的申请人不仅需要证明相关语言能力,也需要有一定相关文化背景。今年,MAVNI所招收的语言有包括汉语,韩语,法语等超过五十种语言。(完整信息请上MAVNI项目官方网站:http://www.goarmy.com/benefits/additional-incentives/mavni.html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 您一旦加入就有可能被派往海外战场并有生命危险。而且无论您是在工作还是在上学,当军队需要调度您时,您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2. 服役期间的日常训练以及每年13至28天的集中训练,您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平时的日常训练会占用周五及周末时间。如有额外的任务或训练,您都必须随叫随到。
  3. 在服役期间,您每次离开美国的时间都有相应的限制。限制时间会根据现役和预备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其它常见问题:

  1. 加入MAVNI项目又有哪些好处呢?
    1. 初始基础训练(大致四个月)之后就可以申请加入美国国籍,完全跳过绿卡阶段。之后,因职能,现役或预备役等差别,服役的时间也从2年到6年不等。
    2. 高质量的训练对之后申请学校也有帮助。
    3. 服役期间有稳定的收入,收入根据职位与兵种的不同有所变。
    4. 培养领导能力。
    5. 美国军方会提供一定补助,比如助学补助,GI bill等。但是根据大部分学校的情况,这些补助是不足以支付全部学费的。
  2. 参军一定要上前线吗?

不一定,根据职能和所属部门的不同,被派往前线的几率也不一样。

  1. 参军后, 要服役多长时间, 富有什么义务?

因职能,现役或预备役等差别,服役的时间也从2年到6年不等。

  1. 配偶和孩子也能跟着入籍吗?

不可以。但在结束初始的基础训练并获得公民身份后,军人公民可以为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甚至父母亲申请Family-based 绿卡。

  1. 参军入籍后,这种身份可以回国探亲吗?

可以,但是如上文所讲,有时间限制,并且不能因此为理由而拒绝调遣或训练。

  1. 网络上有公司说,他们可以在收费的基础上帮助人们参军入籍,这个可信吗?

不可信。 军队的招兵项目是非盈利性质的。所有招兵都由军队机构进行。

至于如何申请,请联系您当地的招兵处。 2016年的招募工作已于6月24日截止。之后是否还会招募,招募条件和时间是什么都会与今年不同。如果您有兴趣,请时刻和招兵处保持联系。你也可以阅读张大钦律师事务所的文章:移民美国的六条主要途径, 看看哪一条途径最适合你。

 

本文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 本文信息均来自美国MAVNI项目官方网站:http://www.goarmy.com/benefits/additional-incentives/mavn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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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排期预测及行业新动态 –IIUSA 大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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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排期预测及行业新动态

–IIUSA 大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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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至11日在UCLA校园内举行的IIUSA EB5行业大会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IIUSA是成立于2005年的美国EB-5投资移民行业协会,是专门为EB-5区域中心项目而成立的会员制非盈利行业协会。本次大会邀请了重量级演讲嘉宾: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主任 Charles Oppenheim,美国移民局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副主任 Julia Harrison,美国证监会洛杉矶区域办公室主任 Michele W. Lay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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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主任Charles Oppenheim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了,在2015年的AILA大会上,宣布冻结2014财年中国投资者的EB-5签证的是他,在今年4月份于华盛顿举行的IIUSA大会上,宣布中国EB-5签证排期正式开始的也是他。11日在UCLA举办的IIUSA大会上,他同样带来了EB5利益相关者翘首以盼的最新权威咨询。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在此特意为大家总结和回顾一下。

  1. 排期预测

Oppenheim先生在会上预测2016年11月EB-5排期截止日将会是2014年3月8日,比10月份的排期截止日向前行进两周(事实证明确实如此),表B的截止日扔停留在2014年6月15日,且之后数月将保持不变。他预测2016年12月EB-5排期截止日将会是2014年3月22日。他还预测截止2017财年底(2017年9月),表A排期截止日将会是2014年6月15日。这就意味着除非有特殊情况出现,在2017财年底前,表A的排期截止日只会向前15周,中国大陆投资者的等待期将超过3年。

  1. 签证颁发情况

在2016财年,一共只颁发了9947个EB-5签证,其中只有14%(1442个)是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虽然比2015财年增加了4%,但仍占少数,因为大部分EB5投资者及受益人都是在中国境内申请领事程序的。

3

               3. EB-5直投项目获签情况

在2016财年,一共有842份EB-5签证颁发给了EB-5直接投资(Direct)项目的投资者,较2015财年的156份增长了超过400%。其中269份是100万美元的投资,573份是50万美元的投资(因为它们符合Targeted Employment Area的分类要求)。区域中心项目法案的没落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引起了直投项目需求的激增,但直投项目在所有EB-5项目中仍然只占很小的比例。请注意,除非区域中心项目法案确定在2016年12月9日之后继续延期,否则只有直投项目可以被审理或批准,并且只有直投项目的EB-5投资者可以获得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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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签证配额使用情况排名

在2016财年的EB-5签证配额使用情况表中,巴西不负众望,将印度扫地出局,挤进前五,打破了前五名都由亚洲国家霸占的局面。中国仍然独占鳌头,但由2015财年的83%下调为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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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下的在美国际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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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底,美国国土安全部(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下属的移民与边境执法局(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公布了最近一个季度的外国留学生在美数据概况。基于该数据,张大钦律师事务所简单地为您分析介绍一下中国留学生在美留学的概况。如果您是已经在美的留学人员,或是正在考虑自己或者子女的赴美留学,又或者正在从事留学服务等相关行业,希望本文能给您的留学准备、职业生涯规划和做出其他人生道路上重要选择提供参考。

根据该数据,截至2016年7月,持有效F-1学生签证和M-1职业培训签证的外籍在美留学生总数为1112554人,持有效J-1签证的在美外籍交换访问人员总数为258012人,持有效F-1、M-1、J-1学生家属身份的有258012人;此外,已经完成学习计划并打算回或已经回到各自国家的学生总数为2688929人。

在总数超过百万的F-1、M-1外籍留学生中,来自亚洲的有856681人,比例高达77%,其中来自中国的则有323186人,比去年同期增长7接.2%,近总数的30%。

中国在美留学生中,男女生比例为51.7:48.3,在美国的分布中,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最多,达到59294人,其次是纽约州,有39543人,再次是马萨诸塞州20512人,这三个州汇聚美国诸多名校,也是传统的中国留学生赴美主要目的地,另外宾夕法尼亚州,德克萨斯州,伊利诺伊州,俄亥俄州、密歇根州等,中国留学生也超过万人。

美国当前有资格接收F1国际学生的8673所学校中,在校国际学生最多的五所学校依次是:纽约大学(New York University),南加州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东北大学(Northeastern University),亚利桑那州立大学(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和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 in the City of New York)。

关于学业层级,接受学士学位教育的有115927人,硕士教育的100061人,博士教育46328人,其他在接受从小学到高中以及职业教育,包括飞行员训练等。在高校专业选择上,当前中国留学生选择最多的是商科,包括管理和市场营销等专业,其次是工科工程学,接下来计算机信息技术、数学与统计学、社会科学、文理学院等,都有可观数量的中国留学生。

在美留学的中国留学生中,大约41%选择了目前美国留学和移民政策比较好的STEM(自然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类专业,除了前述的工程学、计算机、数学和统计学之外,还有物理、生物科学、农学等。相对而言,这些专业的毕业生在美国的就业、薪资情况也比较理想。

随着赴美求学的国际留学生越来越多同时,值得警惕的是有些美国高校将外国留学生作为财政增益的途径。以南加州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为例, 这些大学的法学院院每年都招数百个法学硕士(LL.M., 俗称老流氓),绝大多数为国际留学生,该项目学费每年约6万美元,仅此一项就给校方带来每年千万美元的收入。南加州大学一年毕业150个中国LL.M.  这导致了LL.M.学历泛滥贬值。 学生毕业后竞争上岗难, 薪水低开,  H1B 抽签形势极为严峻。 希望大家在选择学校、专业、项目时要多加注意其教育质量,让付出的高昂学费物有所值。

注:本文基于美国移民与边境管理执法局公布的留学生与交换访问人员信息系统数据。本文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是专注于美国移民与其他签证的在美执业律师事务所,并不是留学中介或者留学服务机构。本文仅对一般情况进行讨论,并不一定适用于您的具体个案,也并不构成法律意见或者其他领域专业意见,更不代表您与张大钦律师事务所达成法律服务关系。如果您对本文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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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工作转换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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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获得H1B工作签证的人来说,下一步考虑的往往就是提交以职业雇佣为基准的移民申请。此前,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向您介绍过需要证明劳工短缺的职业移民种类:EB-2,EB-3等。今天我们将讨论的是,在申请职业移民过程中更换雇主或者在同一雇主处更换工作岗位可能对您的移民过程造成的影响。

此前我们介绍过,职业移民都是首先由雇主就该岗位申请一个劳工短缺证明(PERM劳工证),得到劳工短缺证批准之后,雇主得在六个月内为您递交职业移民申请(I-140),而一旦I-140获批,你的PERM 送件日就会变成你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期,在移民局(USCIS)公布的绿卡排期表(Visa Bulletin)轮到您的优先日期后,您可以提交绿卡申请(I-485),当I-485被批准,您就成为绿卡持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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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假如您在这三步走的过程中更换了雇主,对绿卡申请进程是否有不利影响。

第一步:PERM劳工证。法律上来说,PERM劳工证是发给雇主的,因为该雇主对某一岗位有一定的学历、经验等要求,而美国的本国符合该这些最低要求的劳工数量稀缺或不足,因此允许该雇主雇佣符合要求的外国劳工。如果您在此期间更换了雇主,新的雇主需要重新为您申请PERM劳工证。因此,在这个阶段,包括PERM劳工证获批前后,直到I-140职业移民申请获得批准之前,我们都不建议您更换雇主。

第二步:I-140职业移民申请。从法律上讲,I-140申请是基于特定雇主和特定岗位的,因此普遍规则是如果您在I-140期间更换雇主了,甚至是为同一个雇主工作却更换工作岗位了,您的I-140即使已经被批准也将失效,甚至前面的PERM劳工证都需要重新申请。因此,I-140申请期间乃至获批之后通常情况下,最好不要更换雇主和工作岗位。

假如您决心在I-140批准之后跳槽,并且下一位雇主愿意为您重新申请PERM和I-140,只要您的新I-140获批,您可以使用前雇主为您申请I-140获批的优先日期,除非此前的I-140批准因欺诈等原因被移民局撤销。考虑到目前职业移民绿卡申请中的排期等待长度,这是一个利好。然而您依然要承担PERM和I-140能否获得批准的风险。

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是,如果您以H1B身份在美国工作,一般该身份最大允许年限为6年,只有当I-140批准以后,在等待绿卡排期期间可以申请延长H1B身份超过6年,而如果您在I-140批准以后等待排期期间跳槽,并且H1B身份到期,如果您的前雇主并没有撤回原来的I-140的话,您可以使用原来的I-140来申请H1B延期。每次可以延期三年。 但是请注意,I-140不能在H1B延期批准以前撤回,否则的话H1B延期将不会被批准。如果您的H1B延期申请已经被批准而前雇主撤回原有I-140的,被批准的延期依然能保持有效。

第三步:I-485绿卡申请。我们已经提到,递交I-485以前,您必须要等待移民局的绿卡排期。对于中国出生的EB2或EB3申请者来说,这个排期可能是2到6年的时间。排期已到并递交了I-485申请之后,如果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你转换工作不会影响到绿卡申请和最终批准。

  • I-140已经获得批准
  • I-485已经pending超过了180天。
  • 新的工作职责和原来的工作职责相同或类似。

在满足所有上述条件后, 你可以根据AC21 Act来转换工作。 你不需要重新启动绿卡申请程序。 你的原来的绿卡申请继续获得处理。

2016年,移民局发了一份政策备忘录,解释“相同或者相似的工作类别”。根据该备忘录,移民局首先考虑岗位名称的通常定义,根据经验和常识来考虑前后两个工作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类别,此外申请人可以依靠劳动部(Department of Labor)的标准职业分类代码(SOC)作为证据,证明前后工作是相同或者相似。

此外,移民局认可在同类岗位的升职,如果不涉及到管理、监督职责的话,符合该条件,例如从软件工程师晋升为高级软件工程师。如果涉及到从非管理岗位晋升到管理、监督岗位,如果在新的岗位所管理的下属的职责与原岗位的职责、功能接近的,也被认可为符合该标准,例如如果原先的岗位是软件与应用开发,而新岗位是计算机与信息系统经理,移民局会认为两者属于相同或者相似岗位,因为后者所管理的下属的工作性质与前者接近。

而即使新岗位所管理的下属的职责与原先的工作职责不尽相同,申请人仍然可以证明,考虑到总体情况,新岗位中有部分职责与原岗位的部分职责相同,所以两者依然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岗位。

如果您更换工作到不同的雇主,USCIS也会考虑不同类型的雇主性质来判断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您在PERM申请期间和I-140批准以前尽量不要换工作,以免前功尽弃;而I-140批准以后,原雇主同意不撤销I-140而且新雇主愿意为您申请H1B转换以及绿卡的,可以考虑换更换工作;只有在等到绿卡排期,递交I-485申请180天以后,您才可以相对自由地换到别的工作,然而依然需要和原先的工作“相同或者相似的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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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规费从12月23日起大幅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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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收费标准不足以支付服务费用,在今年五月份美国移民局(USCIS)就公布了申请费用涨价的草案。经过五个多月,涨价标准终于确定下来并在2016年12月23日生效。因此,所有在今年12月22日之后寄出的移民案件都要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来支付费用。这次涨价平均涨幅约为21%。最热门的EB5投资移民项目仍涨价最为明显: I-526规费由原来的$1,500涨为$3,675。设立EB5区域中心的申请费由$6,230 涨为$17,795。 另外还增加了一个EB5区域中心的年检费$3,035。所幸的是EB5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 I-829规费维持不变,依旧是$3,750。 一些移民案件适用的加急费1225美元也维持不变。

下面是常用的表格和相关服务新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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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现如今的支付方式有哪些呢?

  1. 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就是给USCIS邮寄支票。根据案件的不同,USCIS会接受个人支票,企业支票,或者律师代开的支票。类似于支票,特定的汇票也是可以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支票是寄给USCIS,但是收款人一定要写美国国土安全局的英文全称(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收款人和金额的不准确都会导致案件被退回。
  2. 当然您也可以在USCIS设在美国境内各处的地方办事处用支票或者信用卡支付,USCIS支持的信用卡有VISA,Mastercard,Discover,和American express.

如果您已经打算移民美国,那就不要再犹豫。快快赶在12月23日前递出材料便能省下不少开支。如果您还缺少一位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助您圆梦美国,快快联系我们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亲自为您答疑解惑。如果您人在中国,请拨打95040343076或添加微信公众号visatopia直接和张律师进行付费咨询。如果您人在美国,请选择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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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L-1跨国公司高管签证成功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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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每月帮客户成功申请大量的L-1跨国公司经理签证,包括初次申请和延期申请,其中不乏疑难杂案,本文摘选三个典型的L-1案例供跨国公司签证申请人借鉴。

成功案例1:中国知名卫浴企业收购美国超市

L-1受益人/客户:李先生,湖南人,中国某知名卫浴经销商总经理(General Manager),有20余年任公司高管经验,中国母公司收购了美国加州一家华人超市,派李先生到美国分公司担任总裁(President)。

美国分公司(Petitioner):位于加州洛杉矶的中小型华人超市,于2011年成立,主要经营日常生活食品/日用品和进出口贸易,目前员工20余人。由于美国分公司已经运营一年以上,李先生首次L1签证可以申请3年,无补件(RFE)顺利批准。

递件日期:07/12/2016

批准日期:07/25/2016

注解:很多L-1申请采取收购美国公司的方式,中国公司收购美国经营一年以上的公司51%或以上股份,中美公司构成母子公司关系,可以直接为受益人申请3年的L-1签证,之后每次延期两年,可延期多次,L1在美国有效实质居住期最长可达7年。如果美国公司营业不满一年,则首次L1签证只能申请1年,之后每两年延期一次,在美国的有效实质居住期最长也是7年。

成功案例2:建筑公司高管成功跨界出任美国诊所总裁

L-1受益人/客户:沈先生,江苏人,在中国某大型建筑工程公司担任执行总监(Executive Director),管理6个部门经理和30余名员工。中国公司出资收购了一家在华盛顿州新成立的诊所,占子公司51%的股份,派沈先生到诊所任总裁(President),全权管理诊所的运营。

美国分公司(petitioner):此诊所位于华盛顿州海滨小城,风景宜人,主要医疗服务包括运动受伤复健,理疗,体能训练等。

递件日期:07/20/2016

批准日期:08/02/2016

注解:由于美国诊所成立不满一年,L-1申请需要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证明公司将来如何成功运营并创造就业机会,申请人委托本律所撰写详尽的商业计划,本案无补件顺利批准。值得一提的是,沈先生并无医疗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诊所的经验,我们在申请信中提供了充分的论述和材料,证明沈先生在建筑工程公司的高管经验同样适用于管理美国的诊所(transferrable management skills)。

成功案例3:L-1延期反败为胜

L-1受益人/客户:肖先生,上海人,是中国某医疗美容器械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创办人和总经理(Founder and General Manager),中国公司于2014年在美国开设分公司,将中国公司的医疗美容器械销往美国。2015年,中国公司派肖先生任美国分部的CEO。今年肖先生的L-1延期过程一波三折,延期的时候美国公司员工人数较少,不幸被移民局否决。但是,客人对L-1申请并没有放弃,经过律师的专业分析,提出了应对方案,随后美国公司将全职员工人数增加至8人,重新递交L-1延期申请,在新的申请中我们详细说明了公司的改进状况,对肖先生的L-1延期提出有力抗辩,移民局无补件顺利批准。

递件日期:05/25/2016

批准日期:08/15/2016

注解: L-1申请常见的误区是,受益人常认为L-1被移民局否决后就无法再申请L-1,或者成功机会渺茫,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每个被否决的案例情况不同,需要进行个案分析,一般常见的否决原因是公司员工数量较少,或者是受益人工作职能达不到高管要求(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方面的问题,再次申请时进行补救,提供全面充分的申请材料即可。本律所经常接到L-1被否决客人前来咨询,并且代理了不少有否决历史的案例,最终成功帮客人拿到L-1签证。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大量L1案件,对于L1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有丰富的经验,并且善于和客户作深入沟通,为个案定制解决方案。如果您有意申请L1,欢迎联络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我们可以对您的案件进行免费评估。我们的联系电话是(626)821-1882;中国大陆可以拨打本地话费号码直通美国办公室: 9504034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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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如何维持H1B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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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工作签证,顾名思义,工作是H1B身份有效的前提,您必须保证自己处在积极的受雇佣状态:一旦移民局认为您不处在受雇佣状态,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解雇,H1B身份将马上自动失效。有些公司福利待遇好, 工作终止以后, 还照发一段时间的薪水, 或者有Severance package。  但严格意义上来说,从工作终止的第二天起, 你就已经没有了H1B身份。 一旦失去了合法身份, 在美国境内要转到其他身份就很困难。

H1B签证(身份)因为离职而失效的话并不给予持有人任何“宽限期(grace period)”,也就是说如果不具备其他移民身份或者特殊条件的话,您应当立即离开美国。即使已经找到下一份工作,如果已经从当前工作离职的,您也应当离开美国后再等待新的雇主为您重新申请一份H1B签证。

但是, 生活中总会有这种情况或那种情况,你需要离开工作职位一段时间。 譬如说,突发情况亲属患病需要照料。 生小孩想遵循传统休假坐月子。 想环球旅游几个月, 想停下来几个月专心准备职业资格考试,等等。  这些经过雇主同意的有薪或无薪假期, 会不会影响到你维持有效的H1B身份呢?

雇主根据合同或员工手册而提供的带薪假期,一般不会影响到维持H1B身份。

为外籍员工办理H1B签证的雇主被要求提供给持H1B的外籍雇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类似资质的美籍雇员的普遍工资,并提供相似的工作条件,以免影响本土劳动力的受雇佣机会。因此,很多的雇主提供给美国本土雇员的休假,无论是带薪休假还是无薪休假,同样会提供给持H1B的外籍雇员。移民局也确认了在受雇佣时期正常休假并不会影响您的H1B签证效力,并且会接受雇主出具的休假说明作为证据。假如在您和雇主的薪水福利等约定中包含了任何一种休假,无论是年假、产假还是病假,享受这样休假期都不需要担心自己的H1B身份,无论是留在美国境内还是进出美国,H1B身份都是有效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时候,比如非圣诞节等常规假期时,因休假持H1B签证出入美国的话最好妥善准备相关证据(包含休假内容的工作合同,员工福利计划书或者病假相关医疗证明等),让美国海关人员明白您依然是在受雇佣状态,只是离境度假而已。

另一种情况是长期的非合同约定的休假——只是想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这需要进一步区分是留在美国境内还是离开美国。

离开美国出差或者度长假,如果事先经过雇主的同意,而且雇主确认美国本土的职位还为你保留着,希望你出差或度假后回来, 这并不影响您在美国境内的H1B身份效力,而且也能把这段离开美国出国度假的时间从H1B身份的最大有效期的六年中扣除。你需要有旅程证明文件,包括机票,出入境手续文书, 以及雇主的工作证明信协助你顺利返回。

不符合公司规定的,不打算回来上班的休假可能会导致身份失效

如果打算留在美国境内,给自己放两个月的无薪长假进行横穿北美的徒步旅行,这就比较复杂。在当前的工作签证到期而且雇主为您提交续签申请的时候,移民局通常是根据工资和纳税记录等确定您一直保持受雇状态,因此如果不是常规的福利性休假、特殊病假或者事假(生产,家属患病需要照料等),而长时间停发工资,移民局很可能怀疑您是否真的处在受雇状态。此外,H1B工作签证的主要目并不是旅游,撇开工作全职旅游并不符合H1B的签发意图。如果移民局认为您的旅行休假不符合维系受雇佣状态的条件,很可能会拒绝H1B续签,甚至可能取消已有的H1B身份,并要求您离境。

此外, 如果雇主已经决定解雇你, 但为了让你能有时间找到下一份雇主,因此刻意安排你“无薪休假一段时间”。 这种情况往往无法维持有效身份。 主要是因为休假之后,你和雇主都已经没有“让你回来工作”的意图。 如果你有强烈事由经过雇主同意无薪休假一段时间,后来又回来工作了,并且能出示最近的薪资单, 其后再提交身份转换申请, 一般问题不大。 但是, 你要确实document 你的无薪假期是符合公司policy并且是经过公司同意的, 而且公司明确希望你假期后回来上班, 而事实上你后来也回来上班了。

总而言之,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建议,如果有合同约定的或者员工福利计划内的休假,您可以尽情地随意享受;如果是健康原因或者特殊情况的事假,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是其他的长期的休假,最好能够考虑在美国境外度假。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我们都祝愿您的工作顺利,假期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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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客户(End-Client) 出具的证明信在EVC (Employer-Vendor-Client)类 H1B申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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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向美国移民局(USCIS)提出的众多H1B申请中经常会涉及一个叫做EVC(Employer – Vendor – Client, 即雇主——短期签约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最终客户)类的H1B申请。在这类案件申请中,经常会存在由短期签约聘用人员的雇主(vendor)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如此一来,需要申请H1B的雇员往往会被派往申请H1B雇主公司以外的工作地点工作。IT consulting firm 或者engineering consultant firm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他们会根据劳务供应合同把一些熟练工人派遣到终端用户的办公室或者车间工作, H1B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在终端用户那里,并不在出面申请H1B的雇主那里。

自2010年1月美国移民局发布Neufeld备忘录以后,这种类型的H1B申请变得越来越困难。该备忘录带来的其中一项主要变化就是提高了最终客户(在EVC类型中,雇员提供直接服务的最终一方)出具的证明信(the end-client letter)的重要性。

Neufeld备忘录中指出EVC类H1B申请必须表明在申请H1B的雇主与H1B雇员之间存在一个真实有效的雇佣关系。美国移民局对此解释为申请H1B的雇主需要维持对H1B雇员日常工作的控制权(the right to control),即使这个外国雇员远距离工作。此外,该备忘录还提供了一份未详尽列举清单以用来证明雇佣关系和对雇员日常工作存在控制权。具体来说,这份清单上列举的证明文件包括雇佣合同,与最终服务客户或短期签约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局官员最关心的文件则是由最终客户出具的一封合适的证明信(the end-client letter)。

那么怎么样的证明信才是内容合适的呢?理论上讲,一封完美合适的证明信应该详细描述H1B雇员在该客户工作场所工作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同时需明确列出这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并标明这个H1B雇员并不是该客户的员工而是受申请H1B雇主控制的员工。此外,这封证明信还需印有最终客户(the end-client)的抬头并由其员工签字。

尽管移民局反复清楚表明这封证明信并不是H1B申请顺利获批的必要条件,申请H1B的雇主可以提供其他类似的证明文件。然而,在EVC类H1B申请中,缺少一份由最终客户出具的证明信很可能会收到移民局的补充证据请求(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这将极大地增加申请被拒的风险。因此,如果没有办法提交一封上述证明信,在申请中提供更多具有更强说服力的法律论据就变得尤其必要,同时还需提供更多文件来证明雇佣关系的合法性和雇主对H1B雇员确实存在控制权。

结论

H1B申请中往往涉及很大比例的EVC类雇佣情况。当提出这样的一份H1B申请时,向移民官证明其中存在真实有效的雇佣关系十分重要。若不能证明有效雇佣关系的存在,则很有可能会导致申请被拒。为以免在这类申请准备材料中有所遗漏或无法按移民局的要求提出一份合格的申请,咨询并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为你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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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新移民首次登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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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克服艰难险阻,成功办理了移民签证,即将登陆美国开始追逐American Dream的新移民来说,首次登陆十分重要,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策万全。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在此为您总结出史上最全新移民登陆须知,希望能帮助新移民们顺利登陆美国。

  • 国内准备阶段
  1. 必要文件

在坐上飞往美帝的班机之前,您需要准备并携带好以下文件:

  • 附有移民签证的护照(护照有效期需在6个月以上);
  • 广领馆交付的未开封的包裹;
  • 体检报告、X光胸透照片;
  • 如需在美国租车且未取得美国驾照的情况下,请携带您的中国驾照;
  • 出生公证;
  • 结婚公证;
  • 学位证明及成绩单(中英文);
  • 工作证明;
  • 子女的在校学习证明及成绩单(中英文);
  • 子女免疫接种记录(中英文);
  • 子女出生证原件及公证件。
  1. 现金

美国不限制带入带出现金的金额,但如果同行人员携带现金总和超过1万美金或等值的外币,请您如实申报,否则海关官员会视情节轻重而给予处分,轻则没收现金,重则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

  1. 食品及物品
  • 美国不允许携带新鲜、风干或罐头类的肉制品和蔬菜水果入境。其他普通的零食,如面包、饼干、饮料等可以携带入境。
  • 关于烟酒,美国允许个人携带不超过100支香烟,年满21周岁的成人每人可携带1升的酒入境,如果超过数量就会被征收税款。
  • 由于中美电压不同,很多中国电器在美国无法正常使用,所以最好不要携带,但可以带上几个转化插座以防所带电脑插头与当地标准不同。
  • 急用及个人专用药品可适量携带,但其他药品不建议携带,因为美国药品药效也非常好,购买也十分方便。
  • 盗版光盘请不要携带。
  • 手提行李中不能有超过100ml的液体。所有液体容器都要装入容量为一升的透明塑料袋中,每人限一袋。

 

  • 在机场入关时
  1. 海关申报单

在到达美国之前,飞机上的空乘人员会发给乘客海关申报单,请根据您所携带的物品如礼品等如实申报,否则一经查获会受到处罚。

  1. 海关检查及填写社会安全号申请表

下机后,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会引导您到海关入境检查柜台,根据您签证的不同类型走不同的通道,移民应走Citizens/residents通道。若您是持移民签证首次登陆,在受检时请将护照、广领馆交付的未开封包裹及海关申报单一并交给海关人员,他们会照例询问您一些问题,如实回答即可,询问后会让全家打指模,并在移民签证页上标注入境日期及有效期,在收到绿卡之前可凭此签证自由出入美国。之后,海关官员会叫来工作人员将您带到一个指定的区域坐下等候,会有工作人员让您在申请社会安全卡的表格上签字并按指纹,所有程序结束后便可以去领取行李了。

  1. 领取行李及交纳海关申报单

在飞机降落滑行阶段,机长会告诉大家到几号行李转盘提取行李,在通过边检后依据通道上方Baggage Claim的指示牌到行李领取区,找到自己航班的行李转盘提取行李。若您有物品或现金需要申报,在提取行李后请走申报通道;若无需申报,请走无申报通道。在将海关申报单交给海关工作人员时,他们会例行问您一些问题,比如携带了多少现金,有没有带食品等等,请您如实答复。若海关工作人员要求您打开行李检查,请您配合;如果他摆手让您通过,那么恭喜您顺利入境,Welcome to America!

  • 入境后
  1. 购买医疗保险

到美国后要尽快购买医疗保险,一是因为在美国无医保者要罚款,二是因为美国医疗费用十分高昂。加州比较大的医保公司有Blue Shield, Blue Cross, Kaiser等,保险计划也分为HMO(通过家庭医生推荐专科医生)、PPO可自由选择网内的专科医生(网外的也可以选择,只是自付额较高),且细分为白金、金、银、铜等计划,请咨询专业的医保经纪。

  1. 申请信用卡

相信很多新移民在拿到移民签证之前就已在美国设立了支票(Checking)及储蓄(Savings)账户,这里就不多言。但是很多新移民会忽略申请信用卡这一环节。与中国不同,美国是信用社会,无论租房、租车、贷款、买保险等都要查看您的信用记录,所以在您首次登陆后就应尽早申请信用卡开始累积您的信用分数。由于您之前在美国没有信用累积,很多银行会推荐您先押金的形式申请Secured Credit Card,就是您先用例如1000美金或2000美金作为押金,那么银行就会相应地给您1000美金或2000美金的额度,您就可以开始使用您的信用卡积累信用。经过一段时间的良好信用积累,银行会把押金退还给您并提高您的信用卡额度。

  1. 考驾照

在加州,您只能持有中国驾照原件合法驾驶30天,且只要开始驾车就要购买车辆保险。所以建议您首次登陆后就到您就近的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DMV)通过笔试和路考考取加州驾照,这张驾照也会成为您在美国的ID Card,您可以使用它作为您的身份证明,比如在使用信用卡、买酒、坐飞机时使用。需要携带的文件和考试程序可在加州DMV的官网上查找:https://www.dmv.ca.gov/portal/dmv

  1. 买车

美国被称为车轮上的国家,以前国内人听说在美国去个超市都要开车觉得很惊讶,到了美国才发现没有车真的寸步难行。您可以选择买车或租车。购买新车的话价格包括裸车价、税和上牌费(政府征收)、人工费。小编以前没有想到的是,在美国买车也能砍价耶!您可以针对裸车价进行砍价,因为税和上牌费都是确定的。如果购买二手车的话,需要注意车的里程数、更换过那些零部件等,更重要的是看有没有事故或水淹记录、引擎有没有翻修过、有没有更换过变速箱,若有以上任何一点,建议您不要购买。在美国租车也很划算,且可以积累信用,租期到了可以租新的不同款式的车,各位新移民也不妨一试。

  1. 开通电话和电视

美国三大全国性的电信公司是At&t, Verizon和T-mobile,它们提供预付费电话、家庭服务计划和个人服务计划,可根据您的通话及流量需求选择。如果您需要经常打电话回国,可以使用iTalk BB或Skype。很多新移民都希望能在美国看中国的电视,您可以使用iTalk BB,乐视盒子(在Le Mall美国官网购买)、小米盒子、大麦盒子等观看。

  1. 学习英语

美国有很多组织提供免费或费用低廉的英语课程帮助新移民学习语言适应美国生活,如一些华人教会组织每周都会有免费英语课程并教授生活知识,还有一些公立图书馆或社区大学会有Adult ESL(English as a Second Language)的免费课程,大家可以在网上或实地查询一下。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在此祝各位新移民在美生活、工作顺心顺利!

 

本文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 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 如有个别案件特殊情况,请咨询专业移民律师。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会根据您自身的独特情况,设定最适合您的移民方案,为您的美国梦插上腾飞的翅膀。非常欢迎各位投资人到本所进行咨询。若你在国内,可通过张大钦律师的微信(WeChat)账号:visatopia或中国直通号码:95040343076进行付费咨询,由张律师本人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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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网站,教你全面读懂EB-5投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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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您是EB-5投资人、律师、律师助理(paralegal),区域中心工作人员,译员,或者仅仅对美国投资移民感兴趣,以下免费网络资源对你深入了美国投资移民或许有帮助。本文汇总了EB-5行业最权威、最专业(个人观点)的移民博客、网络资源和政府门户网站,涵盖投资移民的方方面面:申请的基本要求,立法历史,移民局政策,既往判例,行业最新动向,政策解析,未来政策预测等等。

 

资讯平台&电子杂志:

移民超市 – 投资移民资讯平台(中文),每日发布EB-5行业热点新闻,《移民超市》中文季刊可免费索取

EB-5 Investors Magazine – EB-5行业中英双语杂志季刊,每季度分别出版英文版和中文版,文章由移民律师和EB-5从业者(practitioner)撰写,可免费索取

Regional Center Business Journal – EB-5行业《区域中心商业季刊》,文章涵盖EB-5立法、行业动态、EB-5项目数据分析等话题,期刊免费

Immigration Daily – 发布当日移民新闻头条、移民话题相关文章,有中文版《移民日报》,newsletter可免费订阅

 

专业协会网站:

 

IIUSA Blog – EB-5行业协会Invest in the USA的博客,发布EB-5行业动态、行业会议预告,以区域中心相关新闻为主

 

AILA Leadership Blog –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博客,发布移民相关的实事评论,观点,博客文章精简易懂,以advocacy为主

 

EB-5律所、专家学者博客:

Lucid Professional Writing EB-5 Blog – EB-5专家Suzanne Lazicki的博客,定期发布EB-5政策解析,最新消息,跟踪移民局公布的区域中心名单变化

Wolfsdorf Connect – 移民律师Bernard Wolfsdorf的博客,发布EB-5相关新闻,政策解析,权威解读EB-5排期、主申请人子女超龄、儿童保护法等热门话题

EB5Sir – EB-5美国投资移民一点通 – EB-5专家Connor Chen先生的中文博客,发布EB-5第一手资讯

Investors & Entrepreneur Blog – 移民律所Stone Grzegorek & Gonzalez的博客,发布EB-5相关新闻和见解

Nation of Immigrators – 移民律师Angelo A. Paparelli的博客,文章以移民相关的公共政策分析为主,文风犀利,见解独特

Investment Law Blog – EB-5投融资律师Catherine DeBono Holmes的博客,发布EB-5投资中涉及证券法的相关问题

Klasko EB-5 Blog – 移民律师Ronald Klasko律所博客,发布EB-5最新消息、律师从业经验

Mona Shah’s Blog – 移民律师Mona Shah律所博客,发布EB-5相关最新消息,Monah Shah近期推出的podcast“EB-5 Investment Voice”每期与嘉宾讨论一个EB-5热门话题

David Hirson’s Blog – 移民律师David Hirson的博客,发布EB-5相关动态,行业分析

EB-5 Insights – 移民律所GreenbergTraurig博客,发布EB-5相关最新消息

ImmigrationProf Blog – 由美国法学院100余名教授(Law Professor Blogs Network )撰写编辑的移民博客,以汇总当日各大媒体报道的移民新闻为主

U.S. & China Visa Law Blog – 驻中国移民律师Gary Chodorow的移民博客,发布中美最新移民相关信息、政策

EB-5 Center | A “cool” guide to EB-5 Law & Services – 一位越南裔美国律师的网站。试图用简明英语协助读者了解EB5法律法规, 移民局审理标准的变迁,动态和各方关系。

VisaTopia移民博客 – 移民律师张大钦(本律所)的中文博客,定期发布投资、职业移民最新动态,移民难题深度解析

 

移民局官方网站:

EB-5 Application Process – 移民局公布的EB-5申请要求、程序

EB-5 AAO Non-Precedent Decisions – 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发布的2005年至今所有“仅适用本案的EB-5上诉判决”(non-precedent decisions)

EB-5 AAO Precedent Decisions – EB-5四大“先例判决”(见Volume 22)

The Beacon – 美国移民局(USCIS)官方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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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9 表格更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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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4日,美国移民局 (USCIS)公布了新的I-9表格,也就是就业资格审查表。 虽然雇主们现在还可以继续使用2013版的老表格,但是自明年1月22日期就必须用新表格了!

新的表格不仅人性化地添加了协助填表人的补充页,而且还更新了界面以方便用户在电脑上填写。这样不仅节省了时间也减少了因手写而产生的错误。填写完成后系统还会为每个表格自动生成专属二维码方便查询。

好像填过,但是不清楚I-9表格是什么?

根据美国移民局的官方解释,I-9表格的用途是核实雇员的合法身份和工作许可。所有美国的雇主都需要为其每一个在美国的员工填写I-9表格。雇员需要做的就是提供可以证明其合法身份与工作许可的材料。相对地,雇主就要验证雇员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具体需要哪些证明材料请见下图,即I-9表格的最后一页。

I-9表格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身份的雇主或雇员需要填写I-9表格呢?

所有在美国的雇主和雇员,也就是说包括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和非移民类工作签证持有者(如H1B, L1)。

  1. 雇主需要先申请E-verify之后才可以开始填写I-9表格么?

不是,I-9表格是美国法律要求必须提交的文件,而E-verify是雇主自愿注册的项目。二者的关联是E-verify会提取并使用I-9表格内的信息。

  1. 新版表格启用之后,雇主还需要为之前已填写过旧表格的员工重新填写新版表格么?

不用,只有两种情况下雇主需要填写I-9表格:雇主招聘新员工需要验证其身份和工作许可;老员工之前的工作许可过期更换了新的工作许可或身份(如更换EAD卡)需要重新验证。

  1. 如果雇员是志愿者或实习生,需要填写I-9表格么?

只有收取报酬的员工才需要填写I-9表格。报酬不只是金钱,还可以是食物或雇主支付的培训课程等。只有两种情况除外:雇主与雇员之间并非正式雇佣关系(casual domestic employment),如临时看管孩子等;雇员是独立承包人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1. 签订劳务合同时需要同时填写I-9表格么?

不需要,雇主只需要在雇员正式开始工作前完成I-9表格即可。

本文信息均来自美国移民局官方网站,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提供客制化的移民服务,为您的美国梦插上腾飞的翅膀。非常欢迎各位投资人到本所进行咨询。若你在国内,可通过张大钦律师的微信(WeChat)账号:visatopia或中国直通号码:95040343076进行付费咨询,由张律师本人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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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钦律师谈川普上台对美国移民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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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片沸沸扬扬中,美国总统大选总算尘埃落定,纽约地产大亨川普竞选成功。对我们的读者来说,最关心的是川普当选总统会对美国移民政策产生怎样的影响。

研究和评估川普在美国大选中获胜对移民政策的影响,我们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是美国的政治制度,以及总统在这个政治制度中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造成多么大的影响;第二是川普在竞选时提出的政策方针;第三是川普竞选成功代表的美国社会思潮和政治倾向。

在美国运行了200多年政治制度中,宪法及其修正案具有最高的权威,在宪法框架内,联邦有总统、国会、司法三权分立。总统是军事统帅并在外交中代表国家,有这两方面有决定权,基本不受国会和法院的制约;而在内政方面,总统及其领导的政府行政部门的权限受到国会立法的限制,只能在国会立法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行政行为,不能越权,也不能懒政。总统及下属的行政机构可以根据对国会立法授权在其职能内的部分对法案进行解释和发布具体的执行方案。

国会可以制定联邦法律,审批联邦政府的财政方案。宪法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国会通过的法律,再次是政府行政规则和解释。政府机构的解释和具体的执行是否合宪合法,最终要由法院进行裁决。

在这样的制度中,美国总统对效力越高的法律影响越小,对效力越低的部门规章影响最大。 宪法几乎不会单纯的因为总统的更迭和政见的改变而改变,甚至即使是国会,也需要参众两院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才能修改;而国会的法令要么被法院宣布违宪而无效,要么通过国会修改,总统对其只有间接影响;行政机构的行政规则和解释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是总统较容易修改的。 所以,我们讨论某个签证移民种类会不会被川普上台影响的时候,重要是看,这些签证种类牵涉到的法律层级。 如果有很高层级的法律很清楚地界定,那么受川普的影响就小。 如果只有层级很低的法律规章界定,而且留有很多模糊空间,那就很容易被行政执行机关操控或滥权。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通过通过颁布政策、指挥行政机关直接影响美国政治、执法之外,就职总统之后的川普还会另外有两种影响政策的方式:第一是通过党派,目前川普所在的共和党同时在参众两院占有多数席位,并且川普将会有机会提名一位共和党支持的最高法院法官,让保守派占据多数,这种共和党同时获得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控制权的情况比较罕见,让川普在政策制定上会有更多的间接影响力;第二是美国总统作为国家最高首脑,被认为是社会表率,在社会上有很大的模范作用,一言一行都将造成巨大影响,现代媒体技术更能将总统的言行举止传播到全国的每一个角落,进一步放大了这种偶像作用。

虽然目前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共和党有一党独大的架势,但是在美国联邦制度下,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权力各有分际,彼此互相制约;说得不好听,共和党再折腾,加州人民可以揭竿起义闹独立。 加州有独立于美国的本钱,不见得川普有赔上美国的胆量。 而且美国的总统任期为4年,参议员6年,众议员2年,因此虽然共和党目前在联邦政府中全面获胜,选民不满意了可以把他们换下台,所以,我们仍然认为政策走向最终还是掌握在广大美国人民手中。

第二是川普竞选的政策方针。本次大选中,川普的重点是移民牌和经济牌,他的主要竞选政见是打击非法移民,提振经济,增加就业,减税,降低政府开支,进行医疗体系改革,重新考虑贸易谈判,建设基础设施等等。

在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衰退影响尚未完全消逝,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都在下降的大背景下,川普的这些观点有效地笼络了低收入阶层选民和来自于小城市、农村的选民。城市派笼络了乡村派,农村包围城市,赢得大选。

但是由于设立的政治目标很多,而总统的内政权利受制于国会,而且行政资源有限,我们认为川普在就职以后很难100%地兑现他的竞选承诺,至少不可能在短期内一步到位。但是川普可以有选择性地开始实行部分政策,实践一些承诺让选民看到他的政治举措。

因为这种交叉平衡的政治制度,川普更有可能做到并立即见效的是在外交领域上重启国际贸易谈判,重新讨论国际贸易协定条款,在内政领域减税和打击非法移民。

在移民问题上,我们把受影响人群分为以下四类:美国公民,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非绿卡但持有合法签证或者身份的外国人(学生、工作签证、旅游签证等),非法移民或者已经丧失合法身份的人。民选总统保护选民(公民)就业机会和利益,无可厚非。 绿卡人士已经进了避风港, 受到的冲击不大。 最有可能受影响的会是非移民和非法移民。

当前华人圈中比较关注的是有合法移民身份或非移民身份的群体。由于合法签证移民条件大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因此总统的更迭在短期内造成的法律直接冲击可能并不明显;另一方面,川普的商人秉性和他着力于提升经济和就业的政策,也会让他考虑合法身份的外国人给美国经济带来的巨大帮助和创造的就业岗位的事实。这方面我们会对川普的政策可能对每一种签证和身份会有怎样的具体影响进行一一讨论。

华人当中,非法入境的很少。 入境后身份过期的有一些。 但是如果在身份过期前提交了庇护申请,则他们在美国的停留应属合法。 川普声称要遣返的是有重罪记录的非法移民,此类华人,已知数量很少。

目前川普的网站公布的对合法移民政策的立场比较简略,主要如下:

1,优先解决美国人口的就业、收入、安全保障问题;

2,加强移民控制,让工作优先招聘美国人;

3,保护现有移民的经济利益,控制工作移民:以移民申请人的在美国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和在经济上支撑自己的能力作为选择标准;调查移民申请人是否认同美国的价值观,美国的体制和美国人民,并且暂停从恐怖分子来源地或者无法清晰调查移民申请人倾向的地区的移民;加强执行移民法,依法保护美国的繁荣和发展。

这几条的思路总体上是要限制移民和外籍工作签证持有人数量,我们就此逐一讨论:

第一,首先是美国公民,美国公民的法定权利义务基本不会因为修改移民政策受到影响:如果是出生在美国的国民,美国的出生即获得国籍的法律是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所确定下来的,目前执行已有百年历史,修改宪法在美国极端困难,推翻已有的判决也并不容易,因此在美国出生的小孩的国籍并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即使以后有所改变,也不会对已经出生在美国的人的国籍产生影响;对于出生后入籍美国的华人,如果不是在入籍申请时的材料作假,也不会丧失美国国籍。

第二是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目前在美国可以不受限制地居住和搬迁、旅行,几乎享受所有的等同于美国公民的福利,只是不能参加投票和竞选。永久居民的身份是《移民与国籍法案》(INA)规定,如果要取消这种身份需要对国籍法进行大幅度改动,这需要国会的同意才能办到。而美国绿卡的获得渠道大部分也是法定,修改也要国会的许可,具体条件我们会在后面提到。而绿卡持有人能享受到的福利多少,很多是由州政府规定,并不一定受到美国总统变更的影响。

1、EB1a/b优质人才移民:这种绿卡是授予特殊人才和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移民局目前对这两种绿卡的审核已经相当严格,要求特殊人才具有国际知名奖项或者其他社会认可,要求杰出教授、研究人员有发表论文等等。理论上如果川普政策极其倾向于减少移民,移民局可以进一步提高和改变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但是这会降低美国对全世界优秀人才的吸引力。考虑到这这种绿卡本身的适用面不是很广,以及通过这种绿卡来到美国的优秀人才对美国的发展会做出的重大贡献,我们认为收缩此类案件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如果中介大力推广EB1签证,出现诈欺和造假泛滥的现象,川普在行政机构内可以做要求移民局进一步加强后期调查。目前已经有很多EB1A申请人报告说在I-485的阶段被移民局要求出示继续在同一个领域做贡献的证据。

2、EB1c高管移民:这种绿卡发放给跨国公司常驻美国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的高管人员,要求该跨国公司美国部分已经持续经营超过1年,并且有相当的业绩和雇员。考虑到跨国公司在当代世界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在美国创造的经济效益和就业岗位,我们认为这种签证也不会被过度限制,国会也不太可能取消这种签证。但审理标准水涨船高有可能,这是川普在行政部门内部就可以做出的改变。

3、EB2职业移民。 分两种: NIW和常规的PERM劳工短缺证明。 NIW申请人在某个领域做出了优秀贡献,会给美国的国家利益产生全局影响。EB2 的工作岗位要求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学士学位加5年相关工作经验。

国家利益豁免(NIW)可以跳过PERM劳工证阶段,直接提交I-140移民申请。 不需要雇主支持。凭自己实力,心动就可以行动。NIW的审理标准是通过一个AAO的判例来确立的。AAO完全属于行政部门,川普想要改变这个比较容易。但是这个NIW起源于苏联解体的背景下, 曾帮助美国收获了大量的核科学家。现在发展中国家的很多年轻优秀人才通过NIW移民到了美国。美国的获取就是发展中国家的损失。“Brain Drain”对美国而言是一个赚钱的买卖,川普不应该傻到要收缩这个吧。

PERM劳工证批准的前提是在美国找不到最低限度合格的美国人或者绿卡人士胜任这份工作。因此,PERM劳工证会审查该职位在招收移民之前是否已经尽力招募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而无法招到,或者提供的工资、福利等条件是否会对美国本地劳动力市场造成冲击,降低美国人福利等等内容。具体审查标准的严格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劳工部的内部政策备忘录指导,而这种备忘录属于行政部门内部的政策性解释,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地颁布和施行的。 如果川普要强调保护美国工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行政指令要求劳工部和移民局的审案人员从严把握审理尺度,这种案件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如果劳工部提高普遍流行薪水和准入门槛,这可能会减低美国雇主雇佣外国人的积极性。劳工证类签证很容易受到收缩政策的影响。

4、EB3职业移民。这种绿卡是发给技术熟练员工、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士,或者其他美国紧缺的劳动力的人的绿卡。这种绿卡的发放同样要进过PERM审查,可能受到的影响与EB2类似。

5、EB5投资移民。 考虑到目前川普的头号目标是振兴经济提高就业,投资移民应该是对这个目标有利,估计被限制的可能性不会很大。另外,川普本人的关联企业也有通过投资移民项目融资的先例,更何况EB5移民签证数额已经少的可怜,还有严重的排期,所以我们认为在他正式就职之后对该项目做出进一步压缩的可能性很小。相反的,出于一个商人逐利的本能,尝到了资本甜头的川普总统说不定会支持加大EB5投资移民的力度呢。

6、亲属移民:家庭成员、近亲属、未婚夫妻以及结婚等情况的移民受到限制的可能性不大,这直接关系到美国公民的利益,而且名额都是严格法定的。

第三是非移民签证,在美国有短期合法身份的人员:

1、商务旅行签证:这种签证有效期目前由中美双边互惠协议延长到10年,这种签证对美国并不产生经济上的巨大负担,也带动美国旅游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大量就业岗位。我们认为这种签证受到的影响的可能性极小。但是考虑到最近赴美生子产生了一定的争议,签证的发放和持该签证入境的人可能会被问及是否来美生子,在现行法律下,来美国生子属于B2旅游签证的合法范围内,只要真实回答,避免被认为有签证欺诈行为,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川普总统掌握着行政权,下面的使领馆,移民局,海关,司法部,都唯他马首是瞻。如果川普决心要打击来美生子,那他还是有很多办法可供使用。如果真要扫荡,旅游生育和月子中心现象都可能要个体化,低调化。

2、学生签证,目前中国在美留学生高达几十万,是美国教育业的重要收入来源,并且带动其他消费、创造就业、培养高素质劳动力,而除了经济收益之外,留学生对传播美国价值观,提升美国国际形象也有很大作用。年轻时候在美国受过教育的人, 大多天然会成为终生亲美派。 考虑到美国大学对政界的影响力,以及美国需要更多的亲美派来输出文化影响和维持世界领袖地位,我们不认为学生签证会受到巨大的影响。

但是学生签证OPT很容易受到影响。OPT项目允许在美国获得全日制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国际留学生毕业后未获得工作签证的情况下在美国工作一年的资格,但是该项目并非移民法的法定项目而是移民局的行政规则,修改这个项目也并不需要通过国会的法案,移民局自身可以通过Notice-and-Comment的程序进行修改。如果川普正式就职以后强力推行反移民政策的话,这个程序是比较容易被修改的。

3、工作签证:H1b是专业人士工作签证,目前每年都严重供不应求。移民法规定的每年85000个名额都需要抽签才能决定归属。硅谷等高新技术产业区很多科技界从业人士都是持有H1b签证的外国员工,他们比较希望放宽H1b名额而不是进一步收紧。

但是申请H1b外国员工的雇主需要提供给该员工不低于该行业当地普遍工资的薪水,这个普遍工资的计算由劳动部决定,他们可以通过变更计算方案的方式提高这个工资水平来减少外籍员工申请,但是这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移民局可能会顺应呼吁严格查处和限制IT consulting firms 滥用H1b名额的情况。多个雇主给同一个雇员递交申请的印度籍员工可能影响比较大;另外也可能在申请人数超过法定名额的情况下优先将H1b签证发放给受到美国的大学教育或者拥有来自美国的学校学位的人,而不是持外国学位的人,这可能对找工作的中国留学生有好处。考虑到川普夫人梅兰妮就是通过H1B签证来美国从事模特工作,后获得职业移民绿卡的。 说不定梅兰妮给川普大帝多吹耳边风,增加H1B名额的事情就有眉目了。 但增加名额需要经过国会。 这要看川普能否有能力统合党内两院同志修改法律了。

4、L1跨国公司高管调动签证。这个签证和EB5投资移民类似,考虑到这种签证对美国经济和就业的好处,应该总体上不会受到严重影响。但某些时段内,防伪打假会加强,审理的标准会逐步走高。

总体上,合法签证种类和移民限额目前都是法定的,改动这些需要国会修改的相应条款。目前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占多数的共和党内部对技术移民、职业移民和工作签证的态度并不统一,因此短期内通过修改法案的可能性并不大,也就需要川普通过党派政治才能间接影响国会表决。

但是如果川普推行强力限制政策,通过作为行政部门的移民局和劳工部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做出程序性的和具体细节的改变是很容易实现的。

无论何种签证绿卡,川普目前并没有给出非常详细的政策细则,也没有确定内阁人选,只有当司法部、劳工部、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的人选确定下来之后,我们才可能进一步估计的政策走向。但是直到川普就职之后,给出人选并且开始制定、实施较严格的移民政策之前,现在准备移民的人还可以尽快找到一位有经验的律师,帮您处理移民事宜并递交申请,以免时间过长承担政策风险。

第四、非法移民

根据川普竞选宣传,他会主要打击非法移民,包括在美国和墨西哥边境造墙,增加三倍边境保护执法人员,逮捕非法移民后监禁直到遣返,尽快遣返犯罪的非法的外国人,要求州和城市执移民法,停止移民大赦,停止向无法监控移民国家的国民发放签证,要求来源国接收被遣返的外国人,对外国人出入境进行生物技术(指纹等)监控,减少福利等对移民的引力,根据历史数据控制移民总量等。这方面,华人目前在美国的非法移民数量并不是特别多,有犯罪记录的就更少,因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华人朋友,注意维系自己的合法移民身份,不要错过延期、申请绿卡等时机,以免承担法律风险,更重要的是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背上犯罪记录。

第五、避难、人道援助等身份这些身份类似于合法短期非移民身份,但是也有可能因为有犯罪记录等等情况的影响,所以我们也希望持这些身份的朋友能遵纪守法,避免丧失自己的合法身份。

川普明确地提出对非法移民进行打击,对合法移民加强控制,但是由于美国立法行政分离的政治制度和移民法的法律地位,川普可能比较容易地从行政程序上提高难度、延长审批期间达到控制和减少移民的目的;但是想要直接改变移民法规定的合法移民条件和数额,就需要通过整个共和党来影响国会的法案了。

说完了通过行政机构、国会等手段直接影响政策,我们还需要谈一谈川普对美国民众的隐性影响力。

川普能在大选中获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的竞选政策方针获得了美国中低收入阶层民众的支持。种族矛盾和移民问题也是中低收入阶层非常关注的问题,川普的获胜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保守主义、孤立主义,保护主义和民粹主义的风潮。

川普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带有民粹主义色彩。川普的支持者中有一些种族歧视者,他们可能认为川普的胜利是对种族歧视的鼓舞,或者模仿川普的一些粗俗言行,而对移民或者其他少数族裔做出种族歧视行为。这些都是危险的倾向。

川普的政治纲领中很著名的一条是要在美墨边境造墙。固然增强移民执法和边境保护是政府职责之一,但是在长长的边境造墙,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几十年前象征着冷战,对抗,封闭、敌意的柏林墙。 柏林墙的倒塌曾经被美国人民视为是自由民主对专政独裁的胜利。 如今美国人民怎么偏执到要在自己边境上建立起另外一道阻隔人心和阻挡机会的墙了呢?  也许最可怕的还不是建造物理的墙,更可怕的是在族群中,人们心目中播下的那些仇恨和隔离的种子,这些无形的墙才真正蚕食了美国的根基和危害它的未来。

综上所述,在共和党把握了总统美国行政权,国会立法权和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大背景下,美国未来的移民政策会趋向保守。 但保守会不会演进为保护主义,保护主义会不会恶化为民粹主义,这要看美国制度里的制衡机制能否正常运转发挥作用。  美国地方自治对联邦政府是很大制衡。 美国民众,游说团体和媒体议论对政府也有诸多制衡。 我们寄希望于美国人民,相信美国的制度,人民的素养和民权民主意识能把那些张牙舞爪的老虎牢牢地关在制度和规则的笼子里。

总体上,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持续吸引着全世界各个国家、各个种族的人,包容和开放是其一贯的社会原则,也是美国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我们希望川普的个人言行和政策不应该影响美国社会、政治的开放和包容。在长远来看,美国的民主制度经历过200多年的风雨洗礼,培育出极强的纠错和自我修正能力,美国社会和人民也保持着参政热情和多样化的政治观点,所以即使短期内出现一些逆历史潮流的保护主义、孤立主义、民粹主义波折,民主制度最终也应该能够回到开放、包容的正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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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快好省的L1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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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会有时间、资金、年龄,门槛,条件等各种挑战。但这些因素都没有名额来得可怕。名额不足,你无力回天。 供不应求,可能要抽签或者漫长排期。很多职业移民种类的等待期长达五六年。有些需要抽签的签证,中签率只有百分之二三十。 但有一种签证,不需抽签,更无须排队,运用得当, 它能为您的跨国商务经营,孩子读书,家人团聚带来巨大便利。 它就是L1跨国公司内部高层管理人员调动签证。

张大钦律师曾经用 “L1七字诀”  很好概括L1签证的基本概念和要求。 简单说,L1允许跨国公司把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美国境外公司调派到美国境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技术人员的签证。L1签证要求签证受益人在此前三年中为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连续全职工作过一年以上,担任高管或者重要技术岗位,而来到出面申请的美国公司也将出任高管或者重要技术岗位。

在此, 我们用“多快好省”四个字重新概括和解读L1的各项优势。

一、多

L1签证没有年度签发放限额, 没有国籍限制,对全球所有国家的申请者开放。年度限额实际上是大多数移民或非移民签证种类面临的最大挑战:比如EB5投资移民,每年限量供应全球10000个 (也就是3千多个家庭而已),早早抢完需要排队;H1B工作签证每年只有85000个,几十万申请人需要抽签才能决定花落谁家。EB3对中国出生的人而言, 一年也就区区一千或几百个名额可供使用的名额。  没有名额, 就意味着你可以随时申请,不用碰运气。 靠实力靠本事,达标一般都能过。根据美国国务院公布的数据,每年L1签证申请就超过7万份, 这还不包括在美国直接转换成L1身份的人数。而L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L2签证的每年发放数额则更高,光2015年发放的L1、L2总数超过16万个。

 

二、快

L1申请可以选择加急处理,在半个月之内就会有结果,如果成功获批您就可以立即申请签证或者转换身份了。即使没有立即批准,要求补充材料,一般也能在2-4个月内办妥。在拿到L1持续经营一段时间(一般是一年)以后,可以通过EB1C的方式移民。 这可是快车道,没有排期或只有很短的排期。  在职业移民普遍存在排期的形势下,如果你花比较多的资金来收购一个有比较多雇员的公司, 最快你有可能一年左右的时间就可以拿到正式绿卡。  这可是正式的绿卡, 不像投资移民或婚姻绿卡一样,还要来一临时两年的,脖子给套着那么难受。 就算你是新设公司先申请L1后申请EB1C, 如果业绩成长迅速, 也有可能两三年就拿到绿卡。

相比之下,EB5投资移民签证,确定资金来源,寻找投资项目,在美国设立公司, 撰写综合商业计划书,认定目标就业区等前置准备过程会更复杂,而移民局的审理过程更是可能长达一年多,一旦移民局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材料,往往需要再多加半年左右,即使I-526审理通过了,也要等几年的排期到了才有可能拿到移民签证,登陆后拿的也只是两年期的临时绿卡,转换成永久绿卡需要持续经营两年,在期满前90天申请取消限制,再次经过漫长等待获得批准后才能拿到真正意义上的绿卡。 目前看来, EB5到临时绿卡一步可能就要5年, 到正式绿卡可能需要八年,甚至更长。

通过PERM或者NIW进入美国的EB2、EB3签证的准备时间则可能在半年左右,移民局审批流程时间同样也要半年到一年,即使获得批准以后,还要等待绿卡排期,目前的中国出生人数的排期大约是4到6年。

 

三、好

L1签证的好处多多,首先L1签证允许持有人合法地拥有移民倾向。持有人不会因为提交了移民申请或有移民倾向而被否决L1签证申请。

其次,L1签证可以多次往返,其配偶和小孩可以陪同赴美。配偶L2可以申请EAD合法的在美国工作,未成年子女可以在美国入学,公立中小学免学费或州立大学优惠学费。只要维持美国公司正常运作,L1A签证最长有效期可达到七年,有充裕时间来完成移民。相比较之下,EB2,EB3,EB5由于漫长排期,中间过渡阶段, 配偶和小孩一般无法享受任何过渡性好处;H1b,O-1, F1的配偶通常情况下不可以在美国工作。

第三, L1没有学历要求, 没有英语熟练要求, 也没有很严格的薪水要求。 这样,适用性就比较广。

第四, L1所说的跨国公司, 不光包括像微软,英特尔等大公司, 也包括了只有区区十几人的公司。 大型的跨国公司可以用Blanket L1。  区区十几人的公司, 只要他们能投资美国,也可以出面申请L1。 美国初创公司, 就算一个雇员都没有, 也有可能申请L1。 海外公司十几个雇员, L1申请获批的案例比比皆是。L1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甚至也不要求美国境内公司和美国境外公司做同一个行业。 而且,美国公司没有注册资金要求。 首期资金,多多益善, 少些也有成功更可能。 况且出资不限于现金, 用货物或甚至智慧产权出资也可以。  注册资金不用锁定,随时可以使用。

第五. L1的公司平台可以重复使用。 EB5一笔投资就一家人,别人用不了。 但L1的合格公司关系是可以永续循环使用的。 如果公司框架和基础打得很扎实, 你可以同时或者先后把多个高管调派过来。 一批高管绿卡批准后, 你还可以源源不断地把后续更多合格的高管调派到美国来。 我们见过美国公司,只有二三十人,但先后调派了五六个高管,个个都批准的。 如果设计得当, L1甚至可以和EB5结合起来, 同一笔投资, 既可以办理L1、EB1C, 也可以办理EB5, 这样就获得了L1快捷的便利, 也收获了EB5确定性强的好处。

第六.  L1人士海外出差和旅行时间可以recapture 回来,有效延长所谓7年的最长期限。此外, 七年届满后, 如果你离开美国在境外逗留一年, 你还可以重新开始L1的七年期限。 有些时候,夫妻可以交替使用L1签证。 有一种intermittent 的候鸟式L1, 根本就没有最长期限要求。  L1是高管,需要经常出差,所以法律对L1居住美国的最低天数没有很严格的界定。  合理就行。

第七.  L1对美国公司就业指标没有硬性规定。 全职员工可以, 半职业也算。  美国公民,绿卡人士,庇护获得工卡的人, 或者其他非移民有工作许可的人都可以被雇佣。 甚至有些时候,间接创造的就业(1099 independent contractor, season worker), 甚至外国职位,都可以被综合考虑。L1高管的薪水也没有硬性要求。

第八. L1A的资金来源证明比EB5宽松很多。 一般不需要证明资金的累积过程。 但应该记住,只有股东才有出资 义务。 原始出资一般需要从美国公司的股东(公司或个人)账号出来。

 

四、省

L1签证省在投资门槛低,而且对就业没有硬性要求。雇员不一定要美国工人。OPT/CPT实习生,L2配额,有EAD工作许可的其他人都可以被合法雇佣,薪水也可以节省一些。虽然根据经验,投资金额越高,效益越好,创造就业越多的公司越容易获得L1签证的审批,也越容易申请后续的EB1C绿卡,但是10-20万美元的小型投资或初期出资,成功申请到L1签证甚至后续EB1C的例子比比皆是。

相比较而言,EB5投资移民签证需要投资100万美元,在特定地区或者区域中心优惠的条件下至少也要达到50万美元,在资金上差距巨大。EB2或者EB3对移民人有较高的学历、经验、技术等要求,也让不少投资人或者移民申请人望而却步。

此外, L1的孩子可以免费上公立学校或者大学享受州内学费。 这也节省了很多高昂的学费。 就律师费而言, L1+EB1C的律师费一般比EB5要低些。

最后,结合我们办案经验, 提醒大家注意几个问题:

  1. L1是给管理人士调动的签证, 不是给老板,股东或者法人代表用的。 美国没有公司法人代表一说。
  2. 美国公司的业务和中国公司的业务可以不一样。 两个公司是通过股东结构来关联的,不是通过业务来关联的。 如果是不关联的业务, 一般要提交一个可行性分析。
  3. L1管理人员下面不是一定要至少有两层人。 有时候, 下面管着一层人(专业人士),甚至, 一个手下都没有, 也有可能申请到L1。 Functional Manager 就可以。
  4. 初创公司的L1, 移民局的批件是一年的。 签证有可能给两年。 但多出的一年签证, 只有向移民局L1 petition延期成功了才能继续使用。
  5. L1受益人的履历要经得起检查。 不能和之前申请游客签证时留下的DS160表里面的履历有冲突。 市面上有挂靠公司办L1的现象,这可能牵涉到公司关系或者职业履历造假。现在移民局到美国公司查访,或者领事馆到海外公司查访的比例越来越高。 领事馆或移民局一旦确认有签证欺诈,后果轻则取消签证身份,重则禁止以后进入美国。 有实力,真心希望到美国来发展业务,长期居住的人,不值得铤而走险。
  6. L1的好处很多, 但也有它的短板。 投资门槛和就业人数不明确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短板。谨慎的申请者不能寄希望于打擦边,低空掠过。 只有认真经营企业,高标准严要求,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总结:

移民美国,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每一种移民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劣势。你细细分析自己的资源和优势,总有一款适合你。移民的道路不是一条独木桥, 你可以多头并举, 交叉综合使用多种方法。 多条腿走路,总比一条腿走路来得快,来得稳。

对于那些境外公司已有一定规模, 需要把业务发展到美国,自己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想到美国来把企业做大做强的人, L1是最适合不过的签证种类。  美国公司经营壮大后, 通过EB1C来申请绿卡, 水到渠成。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每年都代理大量的L1A, L1B, Blanket L1,EB1C申请。 其中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 既有 初创型, 也有成熟型,还有通过股份或资产收购来快速办理L1或EB1C的。 牵涉的行业非常广,有超市,加油站,餐馆,学校,幼儿园,地产开发,养老院,制造业,运输业,旅游服务,教育咨询,通讯,影视制作,高科技研发等等。 我们满意的客户,遍布美国。我们每天的工作,就是去成就我们的客人。 成就别人, 就是成就自己。 只有大家赢,才是真的赢。 在你赢取美国市场,赢取美国生活的路上,我们愿意用尽职勤勉和专业操守为你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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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美证,白皮书与N-470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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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在美国等待身份调整期间或持有绿卡期间,难免会有出国需要,甚至还可能需要在境外住上一段时间,这就会面临再次入境美国的问题,因此会需要一个“回美证”或者白皮书。实际上,出境以后再次入境美国涉及的旅行文件(travel document)有advance parole, reentry permit以及部分人可能还需要提交N-470申请,很多人对这几种证件的功用和区别没搞清楚。今天我们就来做一个详细比较,讨论这三种证件的一些不同之处。

一、回美证 (“Advance Parole“)与再次入境许可(”Reentry Permit“)白皮书比较

由于回美证与再次入境许可均使用I-131表格,也经常被统称为“回美证”,故很容易造成一般人的误解和混淆,实际上,两者从定义、外观、适用情形、功能、有效时间以及注意情况等多个方面均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1.定义和适用人群不同

Advance parole即为通常所说的“回美证”, 它是签发给在美国还不是永久居民但已经提交了I-485 调整身份申请(绿卡申请最后一步)的外籍人士。外籍人士必须在离境前申请回美证。如果没有回美证就离开美国,I-485可能被视为放弃 (只有H1B/L1情形例外)。而Reentry Permit, 可以译为再次入境许可,俗称白皮书。 它是签发给需要较长时间停留美国境外的美国永久居民和附有条件永久居民(conditional resident)。从这个定义即可以看出再次入境许可与回美证的区别。如果绿卡人士在美国境外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没有回来,而且没有Re-entry Permit再次入境许可,其结果是视为放弃美国永久居留权 (绿卡)。

2.外观不同

Advance parole的外观是贴有你照片的一张“纸”(见下图左),有时候也会与你的工卡“合二为一“(见下图右“Serves as I-512 Advance Parole”)。

advance-parole-sample      combo-card

而Reentry Permit的外观与Advance Parole 有很大不同,更像是一本护照,见下图。

united_states_travel_document_cover_page_re-entry-permit    us_re-entry_permit_uscis_i-327

 3.适用情形不同

一般而言,在美国的外籍人士在以下情况下需提出回美证申请,分别为:1)I-485身份调整申请处于等待状态;2)以难民身份入境或被允许入境避难;3)属于家庭团圆计划(Family Unity Program)的受益人;4)在美国境内拥有暂时性受保护状态;5)难民申请处于等待状态。

然而,再次入境许可的适用情形则与回美证不同。首先,它只适用于合法的永久居民或条件性永久居民;其次,你必须在美提出申请并完成指纹采集工作。不过你可以在完成申请与指纹采集之后离境,并在境外的美国使领馆或美国国土安全局办公室领取你的许可证,只要你在申请时在申请表格上填好相关选项。

  1. 功能与有效时间不同

一旦你的回美证申请得到批准,它的功能如同签证,你可以短期离境并往返多次。回美证的有效期为1年。而再次入境许可的功能除了允许你可以短期离境往返多次,还可以用来把你的行程报备给美国政府,证明你没有放弃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一般而言,若你在美境外的时间长达一年而又没有再次入境许可的话,你的绿卡会被视为放弃而不得入境,而拥有再次入境许可则可证明你并没有放弃你的绿卡。只要你拥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再次入境许可,你不会仅仅因为离开美国一段时间而被视为放弃永久居住权或条件性永久居住权。再次入境许可的有效期为2年,不过,若你在自从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后的5年内在境外时间长达4年以上,你的许可证的有效期将会被限制在1年,除非你有符合要求的特殊情况。

  1. 注意情形不同

关于回美证,有三点需要注意:1)如果你在收到你的回美证之前离开美国,那么这个行为将视同你放弃了回美证的申请,甚至会进一步影响你等待中的I-485身份调整。因此,你需要在离境前申请回美证,获得批准并收到回美证后才能离开美国。如果你是H1B或者L1身份,则不需要等到有回美证才能离开。2)即使你拿到了回美证,也不代表它可以确保你顺利入境美国,你仍需要在入境的时候接受海关与边境检查(CBP Inspection);3)目前申请回美证的政府规费为$360美元,不需要再提交额外的指纹采集费(biometrics service)。

关于再次入境许可,也有三点注意事项,但与回美证截然不同:1)若你在离境期间发生了可能会被拒绝入境或不被允许入境的情形(更多有关这方面的信息请查阅本所博文:被美国拒绝入境,怎么办?),即使你成功获得再次入境许可,你也可能会被拒绝入境;2)离开美国长达一年以上通常会打断申请入籍而要求的在美居住连续性,若你将在美国境外居住一年以上,满足一定条件下,你可以通过提交N-470表格(详细方面请见下文)来保留你的入籍倾向;3)目前申请再次入境许可的政府规费为$360美元,对于在14岁至79岁的申请者来说,还需提交$85美元指纹采集(biometrics service)费用。

 

二、再次入境许可(”Reentry Permit”)与N-470之比较

不同于人们经常提及却混淆的回美证与再次入境许可,大部分人对N-470来说则比较陌生,然而它却是绿卡持有者在即将离境1年以上而又希望顺利申请入籍时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N-470与再次入境许可均适用于已在美国享有永久合法居住权的绿卡持有者,但两者在外观、功能、适用情形与申请费用上存在不同之处。

1.外观不同

上文已经提到,再次入境许可(白皮书)的外观像一本护照,而N-470的申请通过以后则会收到一份批准通知(a letter of approval),见下图:

approved-n-470-form 

2.功能不同

在上文提到,再次入境许可持有者可以短期离境往返多次,而N-470的功能则与入籍的连续居住要求有关。美国移民法规定,一个绿卡人士要申请入籍的时候, 要满足一些要求,其中包括实际居住天数的要求以及连续居住的要求。 如果绿卡人士在境外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没有回来,那就会因为连续性被打破而不得入籍。  入籍时间要重新起算。

N-470的功能在于当你必须离开美国长达一年以上,同时又不想重新计算申请入籍的在美居住时间要求,你可以基于一定的工作需要,通过提交N-470表格来保留你在美居住的连续性,并且你在美国境外居住的时间还有可能被用来计算你的在美居住时间。同时,一旦你的N-470申请获批,你的配偶和未结婚子女将会享受与你相同的福利,只要他们和你在境外的居住地点一致。但N-470并不具有旅行文件的作用,因此为了保证你离境后顺利返回美国,你仍需要申请再次入境许可(Reentry Permit)。

  1. 适用情形不同

一般而言,只要你是合法的永久居住者或条件性永久居住者,你需要离境一段时间,则就可以申请再次入境许可,而N-470的适用情形则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可以申请N-470的典型情况有以下6种:1)在境外为美国政府工作;2)在境外为美国研究机构从事科研研究;3)在境外为致力于发展业务的美国公司工作,这里美国公司的定义需要注意,需完全为美国公司或由美国公司控股50%以上的外国分公司,即使美国公司控股最多,但若不满足50%以上的控股比例要求,则不属于N-470表格的范畴;4)在境外工作,为美国公司保护财产;5)在境外为国际性组织工作,且美国是其成员之一;6)在境外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宗教组织工作。若你符合上述情形,你还应该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提交N-470申请:1)你必须在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宗教工作者除外)之后,不间断地在美居住长达一年以上,这期间不允许有任何出境行为;2)你将需要离开美国一年或以上;3)你有符合条件的工作;4)你希望保留入籍美国而要求的居住连续性要求;5)你需要在离开美国工作之前提交你的N-470申请,你还应该提交证明文件,比如由符合条件的美国雇主出具的工作证明信,其中应列明工作的条件和在境外工作时间,你得到批准之后的N-470将与该证明信所列明的情况相一致。 简单来说,如果你要离开美国超过一年不回来, 你想要保住你的永久居留权(绿卡)的话, Re-entry Permit 再次入境许可是一定要申请的。 如果你还想早点入籍又满足了一定条件, 你还可以额外申请一个N-470。 N-470代替不了再次入境许可。  再次入境许可是保绿卡(永久居留权); N-470 是为了保入籍变公民所需的连续居住要求。

3.申请费用不同

目前,申请再次入境许可的政府规费为$360美元,对于在14岁至79岁的申请者来说,还需提交$85美元指纹采集(biometrics service)费用。2016年12月23日后, I-131的送件费会涨为575美元。 申请N-470需提交$330美元的政府规费,不需要提交指纹采集费用。12月23日后, N-470的申请费将涨为35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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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移民案件中的委屈事儿,谈谈上诉中的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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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案件做得多了,自然会遇到一些奇葩的事儿,难免也有不爽的时候。收到移民局套词连篇,指代不明,张冠李戴的补充证据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 RFE)并不是稀罕的事。某些时候,有补件通知,至少还有一个解析和回应的机会。 怕就怕在连个补件的机会都没有。 我们最近就遇到一个案件没有等来RFE却直接收到了拒信。让律师与客户感到委屈的是,在拒信正文中明确提到因为没有及时回复RFE故使得申请被拒,而实际情况却是律师和客人在收到拒信之前根本就没有收到补充证据通知(RFE),更为委屈的是,在拒信正文明确提到的RFE寄出时间前后,律师与客户曾在移民局官网上查询案件进度 (case status),案件查询结果中只提到案件材料正在审理之中却丝毫没有任何有关RFE的信息。看到这里,不知各位看官是否也同办案律师一样,莫名躺枪,拍案惊奇?

好在我们有着坚持严谨的工作精神与出色的资料搜查能力,在一番努力过后,我们找到了一个有着相似事实的案件,并且当事人在经过上诉之后收到了有利于自己的决定。这是一个关于劳工证申请的案件,涉及雇主Jerhel Plastics, Inc. 与外国员工Vashchenko, Ivan(Jerhel Plastics, Inc., 发布于 2016年7月26日,案件号BALCA Case No.: 2016-PER-00019,引用号:2016-PER-019)。在该案中,雇主提交了一份劳工短缺证明(PERM)申请,审查官(Certifying Officer, CO)以发出审计信(audit notification letter)而在截止日之前未收到答复为由拒绝了雇主的PERM申请,雇主在申请复议未果后向外国员工认证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lien Labor Certification Appeals, BALCA)提出上诉,并表明(1)之所以没有答复是因为没有收到审计信;(2)每周都会在PERM网上系统中查询进度;(3)已经准备好材料以应对审计信要求。

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审查官在缺少内部邮寄程序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作出由国家处理中心(the National Processing Center)寄出的信件寄送到达的推定。Gentis, Inc. v. Oates, 2011 U.S.Dist. LEXIS 7020, *13-14, 2011 WL 93851(E.D.Pa.2011) 中提到,需要提供内部邮件程序的证据才可提出“寄送到达”的假设(the presumption of delivery)。若仅仅表明使用了常规信件,则关于该信件寄送到达的假设是十分微弱的。此外,法官还认为雇主没有原因撒谎自己未收到审计信,故综合所有考虑,作出了有利于雇主的上诉处理决定,雇主获得了答复审计信的机会。

不过,是否这样的一个最近的上诉处理决定就可以适用所有类似的案件以及上诉材料的准备中呢?更为细致地说,是否这样一个处理决定可以作为开头提到案件的有力论据并在申请复议或上诉中约束官员或法官作出一个有利于我们的决定呢?这里就需要提到一个法律概念,“binding”,即是否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针对劳工部作出决定的上诉往往向外国员工认证上诉委员会(BALCA)提出,而针对大多数移民局决定的上诉则向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提出。根据法条8 C.F.R. § 103.3 (c) 与8 C.F.R. § 103.9(a)的有关规定,所有移民局的先例决定(precedent decisions)均对移民局的后续案件审理中具有约束力,而BALCA的先例决定则通常不具有相似的约束力。(Matter of IT&E-C-S, INC.,date: June 10, 2016)。此外,我们还需要谈谈其他相关的法律小常识,并不是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作出的所有决定都被称为先例(precedent decisions), AAO的决定可分为precedent decisions, adopted decisions与 non-precedent decisions,其中前两种决定具有约束力,而后一种不具有约束力且其中对于法律或现有政策的解释均不具有普遍性。三种决定中属non-precedent decisions最为常见。

因此,即使Jerhel Plastics, Inc案件与我们所遭遇的委屈事儿相似,也不能被作为有约束力的依据而直接引用,但却为律师们处理类似案件带来了信心,毕竟BALCA对Jerhel Plastics, Inc.作出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可见,在移民案件中,想给客户提供一个中肯的法律意见或写出一份有理有据的申请信或上诉书,离不开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与熟练应用。

尽管在移民案件中难免委屈,但不管遇到什么情形我们都应该乐观积极应对,并选择有经验的律师为我们保驾护航。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各位,及时跟进自己的案件情况(case status),并且时刻保持保存相关记录的意识,以便在问题来临时,可以沉着应对,手握证据,从而使自己在收到拒信后申请重申、复议或上诉时处于一个更有利的位置。关于如何查询case status 或相关重申、复议或上诉的知识,可参阅本所之前发布的博客文章“轻松查询移民申请进度 ——与移民局有效沟通途径及技巧”和“申请被移民局所拒后,你该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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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明年审理有望加快,区域中心法案应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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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25日的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投资者峰会上,美国移民局投资移民办公室(IPO)的相关负责人宣布了关于EB5审理案件的政策备忘录。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过程,IPO将在2017年作出以下努力:

  1. 在审理过程上,IPO会更合理的安排人员职责。IPO将会雇用更多行政人员来管理日常邮件等类似的行政工作。这样移民官们就能够更好的专注于审理案件。
  2. IPO将会加强对行政工作的质量检测,以减少类似于忘记寄出通知的人为错误,从而提升案件审理服务整体的质量与效率。
  3. IPO将会注重提升客服品质。由于收到关于回复速度与服务质量不满的反馈,IPO决定聘用一个新的监督员来监管整个客服工作。IPO还将会组建一支新的团队来专门审理I-829,也就是临时绿卡转永久绿卡的案件。因此,之前的团队就能够专注于审理I-526案件。
  4. 由于大量的电子邮件不便于管理与回复,IPO已经着手设立线上客服功能,用来取代现有的电邮沟通方式。
  5. 由于EB-5有大量申请人来自中国,IPO将为一些主要网页提供简体中文版,方便来自中国的申请人阅读。
  6. 在2017年,IPO会加强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与互动。

现如今I-526,也就是EB5申请的的第一步,的审理周期间为16.2个月,而I-829的审理周期是22.9个月。希望明年IPO能真正的提升审理速度,大大缩短审理周期。

而之前关于区域中心的种种谣传在此次峰会上并未提及。我们认为短期内有关区域中心的政策并不会有大的改变,原因有以下两点:

  1. 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国会的经费和时间有限。现如今有300多个和EB-5一样急需更新的法案。而相比EB-5,一些其他法案更需要国会的重视,比如今年九月刚刚更新过的关于寨卡病毒的法案。
  2. 从执法的角度上来讲,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就算美国移民局在今年年底出台和区域中心有关的法规,它也需要一段时间来让大众对新的法规提出意见,等到新法规生效已是明年九月。

当然这只是我们基于事实对区域中心前景的理性推测,然而随时都可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影响区域中心甚至是整个EB-5的申请。如果您已经下定决心要办理投资移民,我们建议您快快行动,以防有变。

本文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 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 如有个别案件特殊情况,请咨询专业移民律师。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会根据您自身的独特情况,设定最适合您的移民方案,为您的美国梦插上腾飞的翅膀。非常欢迎各位投资人到本所进行咨询。若你在国内,可通过张大钦律师的微信(WeChat)账号:visatopia或中国直通号码:95040343076进行付费咨询,由张律师本人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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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钦律师事务所近期L1成功案例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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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每月帮客户成功申请大量的L-1跨国公司经理签证,包括初次申请和延期申请,其中不乏疑难杂案,本文摘选四个典型的L-1案例供跨国公司签证申请人借鉴。

成功案例1:个人股份收购美国幼儿园

L-1受益人/客户:李女士,某物资公司总经理(General Manager),有6年任公司高管经验,李女士以个人资金用股份收购的形式收购了盐湖城一家幼儿园,到美国姐妹公司担任执行官(Executive Director)。

美国公司(Petitioner):位于内华达州的一家幼儿园,于2003年成立,目前员工12人。由于美国关联公司已经运营一年以上,李女士首次L1签证可以申请3年。在经历了补件(RFE),和NOID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后,该案件顺利批准。

递件日期:11/09/2015

批准日期:09/28/2016

注解:NOID是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与RFE(补充材料通知书)不同. RFE通常是要求补充申请时不完整的资料,而NOID通知书通常就意味着案件会被拒,换句话说就是被拒的可能性非常大。该案件经过本所胡晓敏律师的认真分析、补充资料及在收到NOID通知书后的及时解释回复,最终获批。永不放弃为客人争取其权益(DARE TO DREAM)体现了张大钦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精神,申请人原本铁定申请被拒的心态被彻底扭转了,此案堪称经典。

 

成功案例2:同样的补件,不一样的结果

L-1受益人/客户:陈女士,某地板销售公司副总裁(Vice President),有7年任公司高管经验,中国公司出资在美国设立了一家全资分公司,派陈女士到美国分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

美国公司(Petitioner):设立于2010年,主要经营地板销售。申请人第一次申请被要求补件后被拒,几经辗转,找到了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律师对材料重新整理,分类,递交了第二次申请。几天以后,依然收到了补件通知(RFE),且该补件内容和第一次的补件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这次补件, 经过专业律师的审核,分析,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了许多有利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主办律师胡晓敏起草了专业的RFE response letter, 递交了以后,最终该案件顺利批准。

递件日期:08/23/2016

批准日期:10/07/2016

注解:同样的补件内容, 经过专业律师资料的把关和筛选,最终成功使申请人获得批准。基本相同的二份补件清单使得申请人非常低落,然而截然不同的补件结果又使得申请人非常意外和感激。这其中岂只是专业和非专业的区别?!

 

 

成功案例3:L1 成功延期

L-1受益人/客户:王先生某网络公司总裁(President),有5年任公司高管经验,王先生以个人资金出资设立了一家美国分公司,王先生到美国分公司担任总裁(President)。

美国公司(Petitioner):成立于2015年,主要经营项目是网络市场的服务,目前员工10人。这是延期申请,该案件在没有补件的情况下顺利批准。

递件日期:09/27/2016

批准日期:10/11/2016

注解:申请人为受益人申请1年的L-1签证,之后每次延期两年,可延期多次,L1在美国有效实质居住期最长可达7年。该案件的主要难点在于新设立的美国分公司,经过一年的经营,公司经营额不高,业务量也不突出,公司人员结构单一。律师在准备延期资料过程中侧重于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状况,根据现有状况,及时更新商业计划书,递交延期关联资料, 最终延期顺利获批。

 

成功案例4:前后递交资料内容不一致,最终成功获批

L-1受益人/客户:刘先生,某机电产品生产和销售公司总经理(General Manager),有5年任公司高管经验,中国公司出资设立了一家美国分公司,派包先生到美国分公司担任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美国公司(Petitioner):成立于2016年,主要经营项目是电子商务业务。由于该案第一次由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被拒。该律师事务所递交第二次申请以后,又收到要求补件(RFE)的通知。原律师对补件没有信心,客户在补件阶段找到张大钦律师事务所,要求我们处理这次补件。律师对于补件资料的审核及拿捏是非常重要的,且该案还存在前后递交材料内容不统一的情况,更需要专业律师对于这部分的说明解释。在张大钦律师事务所胡晓敏律师的努力下,该案最终顺利批准。

递件日期:10/21/2016

批准日期:11/01/2016

注解:RFE是移民局发出的认为案件有不连贯、不充分或有疑点的地方,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解释说明这些情况。该案件在经历了第一次被拒,第二次要求补件(RFE)后,通常申请人的心态都是比较着急及焦虑的。然而,该案件的另一难点在于受益人在DS-160表格中填写的个人公司职位和申请人在递交材料中描述的职位是不一致。律师在仔细分析材料后递交了补件资料及解释说明, 最终顺利获批。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大量L1案件,对于L1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有丰富的经验,并且善于和客户作深入沟通,为个案定制解决方案。如果您有意申请L1,欢迎联络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我们可以对您的案件进行免费评估。

本文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 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 如有个别案件特殊情况,请咨询自己的律师。 如果你还没有移民律师,欢迎联络张律师。 电话:626-821-1882 电邮:dzhang@visatopia.com。办公地址: 150 N. Santa Anita Ave., Suite 300, Arcadia, CA 91006. 中国大陆可以拨打本地话费号码直通美国办公室: 95040343076。

美国境内转换/延期身份常见问题以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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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到了美国后可能会有转换身份或延长身份的需求。本文就一些基本的概念,常见的问题以及典型的案例进行详细阐述。

身份转换指的是在不用离境重新获得签证的情况下,向移民局申请转换在美国停留的身份。身份延期指的是延长I-94上标明的在美合法逗留期限。按照美国移民法的规定,持有非移民类型签证进入美国之后,只要符合规定,大部分的非移民身份都可以互相转换。比如说,在美国境内从B-2游客身份转为F-1学生身份;B-2旅游身份即将到期,但是意犹未尽,申请延期身份多留几个月继续旅游;又或者是持有B-1签证进行商务考察,时机成熟,在美成立分公司,而直接申请在境内转换为L-1A身份。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转换和延期的都只是指“身份”,并不是“签证”。“签证”指的是指申请合法进入美国的许可,都是在境外领馆取得的护照上的一页纸,外国人进入美国的时候都需要持有有效的签证。签证只有领事馆才能发放,在美国境内是无法获得的。 而“身份”则指的是在美国境内以何种状态停留。入境美国时,边境移民官会在外籍人员护照和I-94表格上盖一个章,章上写着该外国人在美国的身份(Status)及其有效期。此身份根据护照上的签证类别决定,但移民官给章盖多长有效期并不是根据签证的有效期决定。 所以我们所讨论的转换或延期都是在美国境内的“身份”,并不是“签证”。需要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可以参考张大钦律师事务所的另外一篇博客文章《签证和身份,貌似而实不同》。

下面我们再简单介绍一下在美国境内转换身份的利弊。首先,境内转换身份最大的好处是,申请者不用花费高昂的机票回到国内办理签证。再者,由于不需要签证,也就免去了签证被拒的风险,这对于一些申请签证比较困难的人来无疑是一个好的途径。比如说已过了读书年级的人要申请F1,有过多次被拒的申请人等。另外一个优势在于,只要在I-94过期之前及时递交了转换身份或延期申请,自移民局受理申请之日开始,等待时间都是合法停留,即使I-94已经过期。

但是,在境内转换身份同样存在一些弊端。首先,递交了转换身份的申请之后,必须在美国境内等待,一但离境,就相当于放弃申请。而且,移民局处理批复比较慢, 转换身份的申请一般都需要几个月审理时间才知道结果。移民局批准身份转换或延长后,只要申请人离境美国,仍然需要去美国大使馆申请相对应的签证才能再次入境。另外,需要注意的情况是,如果申请人I-94已经过期,虽然等待时间是合法停留,但是如果移民局否决了该申请,申请人就需要立刻离境,入境时所使用的签证也会自动失效,并且受到永久的限制,需要在国籍国申请所有的非移民签证。

虽然身份转换/延期的申请并不复杂,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却常遇到难题。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大家选择可靠的移民律师。下面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就一些转换身份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结合案例给大家详细分析。

 

问:入境美国之后,可以立刻递交转换身份的申请吗?

答:一入境就递交转换身份申请有可能会被移民局认定为“签证欺诈”或“签证预谋”,会导致转换身份被拒,甚至影响到下次入境。在递交转换申请的时候,大家需要了解30/60天法则。按照这条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在入境30天内提出移民申请或转换身份申请,则移民局将认定该外国人在入境时存在长期逗留美国境内的欺诈性意图,他所持的非移民签证也将被视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如果一个外国人在入境30天后60天前提出移民申请或转换身份申请,则移民局将假设该外国人在入境时存在长期逗留美国境内的欺诈性意图,但是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情势变更来推翻该假设。如果一个外国人在入境60天后提出移民申请或转换身份申请,移民局一般不认为是欺诈。总而言之,情势变更,意图自然转换,遵循法律途径来转换身份是可行的,可取的。但,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式的visa fraud是要冒风险的。需要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可以参考张大钦律师事务所的另外一篇博客文章《入境后即刻身份转换会牵涉到签证欺诈嫌疑》。

 

问:递交的转换身份或延期身份的申请移民局还在审理当中,I-94过期之后的等待时间会累积非法居留(unlawful presence)的天数吗?

答:不会。虽然I-94已经过期,表示在美国已经失去了合法的身份(out of status),但是只要在I-94过期之前及时递交了转换身份或延期身份的申请,等待的时间是合法的停留(authorized stay)。即使之后移民局否决了该申请,其中等待的时间也不会累积计算为非法居留的天数。

 

问:申请人在I-94过期之前递交了转换身份或延期身份的申请,但移民局在I-94过期之后否决了申请,申请人可以最多在美国停留多久?

答:申请人需要立刻离境,没有宽限期。虽然在等待期间并不认为是非法居留。但是会从否决通知书发出的那一天开始计算非法居留的天数,如果申请人非法居留累积超过180天,但在一年以下,之后主动离境者,将在未来3年内不能入境。非法居留累积超过一年,之后主动离境者,将在未来10年内不能入境。非法居留累积少于180天,不会自动启动禁止进入美国的惩罚,但在申请签证的时候,还是可能会有影响,这是因为签证官有自由斟酌权。所以如果申请人出现这种情况,律师建议先尽快离境,再来寻求其他回到美国的方式。

 

问:申请人在I-94过期之前递交了转换身份或延期身份的申请,但移民局在I-94过期之后否决了申请,请问会有什么后果?

答:第一,申请人立刻失去合法停留的身份,需要立刻离境。第二,用于本次入境的签证会自动失效。比如说持有10年多次往返的旅游签证会自动失效。第三,下次申请任何类型的非移民签证,都需要在申请人的本国籍的领事馆递交申请,除非有极其特殊的情况。比如说,中国籍申请人今后只可以在位于中国境内的美国大使馆申请非移民类型的签证,而不能去比如说位于加拿大或墨西哥的美国大使馆申请非移民签证。

 

问:申请人的转换身份申请成功获批,拿到了含有I-94的I-797 批准函。下次入境可否直接拿着I-797批准函入境呢?

答:不可以。入境美国的时候都必须拥有相对应的有效签证。境内转换身份批准之后可以让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由一种身份转换为另一种身份而不需要出境后到美国领事馆重新取得新的签证。但是一但离境,下一次入境还需从美国领事馆取得相对应的签证。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我们再多举几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

王女士持有10年有效期的旅游签证入境美国。一段时间之后,王女士在其I-94到期之前递交转换身份(I-539)的申请,由B-2旅游身份转换为F-1学生身份。不幸的是在王女士I-94过期之后,移民局否决了她的转换身份的申请。收到否决通知之后,王女士立刻离境美国。

问:王女士下次是否还可以用她仍在有效期内的十年旅游签证入境美国呢?

答:不可以。由于移民局在王女士现有I-94到期之后否决了她的转换身份的申请。那么王女士的旅游签证就会自动失效了。虽然移民局并不会在签证页面上盖章标记签证已失效,但是在移民局的系统中会有相应记录。所以,王女士如果还想用旅游签证进入美国,那么她就需要重新去美国大使馆签证。

 

案例二

李先生拥有10年的B1/B2签证,之后又顺利获得L-1A的签证,并且面签时,面试官并没有取消李先生的10年B1/B2签证。李先生以L-1A的身份进入美国,并且在L-1A身份到期之前向移民局提交了延期申请。不幸的是,之后移民局否决了李先生的延期申请。

问a.: 如果移民局在李先生现有的L-1A 的I-94 过期之后,否决李先生的申请,收到否决通知之后,李先生立刻离境,那么请问李先生下次是否可以用仍在有效期之内的B1/B2签证进入美国呢?

答:由上一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因为移民局在李先生L-1A 的I-94过期之后否决了李先生的延期申请,那么李先生在入境时使用的L-1A签证也就自动失效了。那么这里的问题就是李先生护照上的其他美国签证也自动失效了吗?答案是不会。仅仅是李先生在入境时所使用的签证会自动失效。所以理论上而言,李先生下次还是可以使用有效的B1/B2签证入境美国。

问 b.:如果移民局在李先生现有L-1A的I-94过期之前,否决了李先生的申请,而李先生也在I-94到期之前离境。那么请问李先生下次是否可以用仍在有效期之内的B1/B2签证进入美国呢?

答: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移民局是在I-94到期之前否决了李先生的申请,而李先生也在I-94到期之前离境。李先生并没有逾期滞留,也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所以并没有惩罚性后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L-1A签证和H1B都是允许申请人有双重意图(dual intent),也就是说允许有移民倾向。但是B1/B2, 或者F1学生签证都是不允许有移民倾向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李先生再次以B1/B2签证入境时,如果他在美国已经衍生出太强的社会联系,有可能会因有移民倾向而拒绝入境。

 

案例三

刘先生同样是持有10年有效期旅游签证入境美国的,一段时间后,刘先生在他I-94到期之前向移民局递交了转换为F-1学生身份的申请。移民局之后批准了刘先生的申请。第二年的暑假,刘先生回国度假。

问:刘先生不想去大使馆面签F-1学生签证,他可以继续使用还在有效期之内的旅游签证回到美国吗?因为在美国境内成功的转换了身份,刘先生的旅游签证会自动被取消吗?

答:首先肯定的是,在美国境内成功的转换了身份,并不会导致之前的签证自动失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虽然允许一个人同时拥有多个有效的非移民签证。但是每次入境时所使用的签证需要和入境的目的相符,而入境时,移民官也会根据不同的入境目的给予相应的I-94。比如说刘先生仍然想回到美国读书,那么他入境的时候必须使用有效的F1签证。但是如果刘先生不想继续读书,而是想短暂的来美国旅游,那么他就可以使用有效的旅游签证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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