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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提前圣诞送礼——新职业移民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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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个月18日,也就是11月18日,美国国土安全部(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颁布了一项关于雇佣EB1,EB2和EB3职业移民和高技术专业非移民员工(Retention of EB1,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的行政法规,该行政法规将于2017年1月17日生效。鉴于职业移民一直是移民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H1B又是每一个在美工作的外国人不得不关心的话题,在法规即将生效之际且恰逢节日之喜,本律所为大家提前送上一份圣诞大礼,对新政策解读一二,来具体看看新政策究竟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好处。

该行政法规旨在为美国雇主支持并雇佣移民和非移民工作者改善处理程序和增加确定性,同时为这些相关的移民和非移民工作者提供更大的稳定性及工作灵活性,并增加与国土安全部政策相关申请的透明度与一致性,共涉及多达12项主要内容及其他方面的规定,包括排期优先日确定、新增J表与I-485等待期间转换工作、例外且迫切情形下(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EAD卡及H1B丢工作后的宽限期等。与大家利益直接相关且有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

  1. 新法规明确了职业移民申请中排期优先日的确定方式

新法规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职业移民申请中排期优先日的确定方式,规定了优先日通常为相关申请或请求的提交日(the filing of certain applications or petitions),法规语言也与国土安全部现行做法相一致,比如,对于EB2和EB3的申请者来说,其优先日即为其劳工证明(labor certification)的申请提交日,而对于不需劳工证明的EB1类申请者来说,其优先日即为其I-140申请的提交日。此外,法规明确了I-140申请的受益人可以保留其排期优先日,除非已经获批的I-140因为欺诈、故意虚假陈述、USCIS的实质性错误或劳工证明的失效或撤销而被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年底公布的草案中,只写明了由于USCIS的错误而撤销的I-140申请受益人将不得保留排期优先日,而现在公布的最终法规中将USCIS的错误限制在了“实质性”错误,可谓一个重大进步并为广大I-140受益人带来了福音。

同时,该规定也让希望转换工作的雇员吃了定心丸,由前雇主申请的I-140而确定的排期优先日将不受雇员转换工作而失效。

  1. 新法规明确了只要遵循“180天规则,即使雇主撤回I-140申请或雇主终止经营, 获批的I-140将继续有效

新法规明确了一旦在I-140获批后经过了180天,那么移民局将不会仅仅因为雇主撤回I-140申请或终止经营就撤销已经批准的I-140。相似地,只要经过了180天,一份附随调整身份的申请(I-485)也不会因此而失效。

对于H1B持有者说,I-140保留有效可谓极其重要。具体而言,一份获批的I-140申请通常可以保证已达6年H1B上限的H1B持有者继续申请延期只要他的排期优先日还没有到。而且,I-140还可以被用来为持有H4身份的配偶申请工作许可(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另外,I-140还可能对申请例外且迫切情形下(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I-140 EAD卡有所帮助。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尽管I-140保留有效,雇员也可以保留其排期优先日,但该获批的I-140不可以被不同的雇主用来为该雇员申请绿卡。换句话说,雇主A给小李申请了I-140并通过批准,之后小李换到了雇主B,尽管小李可以保留原来I-140的排期优先日,但若需要雇主B为其办理绿卡,雇主B则需重新进行劳工短缺证明(PERM)及I-140申请,进而提出I-485调整身份申请。

  1. 新法规规定EAD 延期可提前180天申请并规定了自动延期180天的情形

在公布的新法规中,取消了原来要求移民局在90天内对I-765 EAD相关申请作出决定的规定,并为了避免由于移民局审理时间过长而给H1B员工带来的“身份空档期”,将原来的到期前120天提出EAD延期申请改为到期前180天,在为移民局提供更多审理时间的同时也未H1B员工带来了好处。此外,国土安全部这次的法规中还提到,特定类别例如难民或者处于暂时性保护状态的EAD申请者,可享受即将到期的EAD自动延期至180天的优待,不过这还需要建立在工作类别一致没有改变的前提下。

  1. 新法规给予了失业的非移民雇员60天的宽限期

新法规规定,如果非移民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在其工作身份有效期内提前结束,那么该非移民雇员将获得60天的宽限期或剩余的工作身份有效期(看哪个时间更短,则宽限期就为几日)。该规定适用于持有E1/E2/E3, H1B, H1B1, L-1, O-1 or TN 类别工作签证的外国员工。

在过去,不论转换到其他任何身份,还是通过新雇主申请H1B,凡是想在美国境内延长/转换身份的,必须在提交新的申请时保持合法的身份。也就是说,新的延期或转换身份申请应该在H1B工作结束之前就已经送抵移民局,中间不能有空档期(gap),一旦有身份空档期,否则就会影响今后的移民申请。而过去的规定没有给员工哪怕1天的宽限期。在工作停止的当天,外籍员工就会马上失去身份,而失去身份以后又无法递交身份转换申请,一旦在美国没有合法身份,则在美国的停留时间就构成了非法居留,这就使原来H1B员工的境遇尴尬难堪,以至于熬过了高强度的学习,拼运气的抽签和辛劳的工作后却还不得不无奈离境。

而如今这项新规定可谓是极好的消息,60天的宽限期给了员工一定的时间去安排调整身份或寻找新的雇主,也让员工在失业压力面前得以偶尔喘息或安排好一切在美生活,放下牵挂,收拾行囊踏上归国之旅。

不过,外国员工若想要享受这个宽限期的待遇,要求必须有一个有效的工作身份申请和I-94卡。在这个60天之内,该外国员工不能工作,但可以申请转换雇主或者申请转换身份。

尽管法规还新增了转换工作时需要填的J表,如何理解相同或相似性工作要求(“same or similar job requirement”),澄清并明确了在H1B6年有效期上限即将到来之前,即使一个劳工证明申请或I-140请求不是在6年有效期到期前的365天提出,该外国员工仍可能延长已达6年H1B的有效期等等,但对广大外国员工来说,最为关心的还是以上四个方面,故我们对此做了详细的政策解读,也希望为广大读者送上的这份圣诞大礼令诸君满意。

正如好的电影结束之后都有彩蛋,一篇好的政策解读也离不开对实施有效性的评价。故我们也附送一份小礼,从Trump开始竞选到最终竞选成功可谓一路上吸引了众多眼球,而如今这份对大家大为利好的行政法规生效日比Trump在1月20日的总统就职典礼仅仅提早3天,Trump的上台是否将会取消这一系列政策呢?大家可以放心的是,虽然国会可能通过国会审查法案(Congressional Review Act)来阻止该新法规的实施,但总统无法不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而取消该行者法规,而正式的立法程序又牵涉众多,程序复杂且耗时长,仅凭Trump一人是无法直接取消该行政法规的。不过本律所会对诸多动向保持密切关注,及时发布更多解读,为读者献计献策。

本文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 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 如有个别案件特殊情况,请咨询自己的律师。 如果你还没有移民律师,欢迎联络张律师。若你在国内,可通过张大钦律师的微信(WeChat)账号:visatopia或中国直通号码:95040343076进行付费咨询,由张律师本人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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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通过Dhanasar确立国家利益豁免NIW三条审理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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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7日,圣诞小假期过后的第一天,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公布了一个新的先例决定(precedent decisions),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AA0 2016) ,确立了关于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移民案件(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简称 “NIW” )中如何认定国家利益的新三条标准(新三条标准,以下简称 “Dhanasar” ),废除了此前 “纽约交通部案”的旧三条标准。(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以下简称“NYSDOT”)。AAO指出原“纽约交通部案”中确立的三条标准容易产生歧义和不必要的主观评判(“unnecessary subjective evaluation”),认为新确立的三条标准不但可以提供明确性、灵活性,而且能采用更为广泛的国家利益豁免标准以促进美国利益。特别地,AAO希望借此新标准以减少NYSDOT对NIW中企业家与自雇佣者两类申请人的限制。

美国移民法关于NIW的规定可在法条8 U.S.C. 1153(b)(2)(B)中找到,但其条款十分抽象与笼统。该条规定,当总检察长(The Attorney General)认定符合美国国家利益时,可豁免外籍人士美国雇主以及劳工证申请的要求。但对于如何认定符合国家利益,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直以来衡量外籍人士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的具体标准来源于AAO作出的“纽约交通部案”,NYSDOT中确立了以下三条标准:

  1. 申请人的工作领域必须具有重要的实质性内在价值(Area of endeavor must be of “substantial intrinsic merit”);
  2. 申请人的工作性质需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影响(The area of endeavor must be “national in scope”);
  3. 如果要求申请人通过劳工证申请绿卡,将会损害国家利益(The national interest would be adversely affected if a labor certification were required)。

AAO认为NYSDOT的第一条标准中规定的 “内在性”(intrinsic)过于主观,并且第二标准中的“全国范围内影响”易局限在地域性的考虑,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第三条标准自出台以后就饱受诟病,多个就该标准而作出的裁决引发了大量的疑惑和争论,并被认为该标准直接有悖于国家利益豁免的本身目的,且似乎排除了自雇佣类的申请人(self-employed petitioners)。故基于上述考虑,AAO在最新裁决的Dhanasar一案中确立了认定国家利益的三条新标准,分别为:

  1. 申请人提议的工作领域需同时具备实质性价值与全国重要性(The proposed endeavor has both substantial merit and national importance);
  2. 该外籍申请人有利于促进其提议的工作领域(The foreign national is well positioned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并且
  3. 全面考虑来说,豁免工作机会与劳工证的要求对美国是有利的(On balance, it would be beneficial to the U.S. to waive the requirement of a job offer and thus of a certification)。

第一条新标准实质上是融合了前两条NYSDOT标准,取消了内在性要求,并将“全国范围内”改为“全国重要性”。AAO确定了很广的工作领域范围,包括了商业、企业、科学、科技、文化、健康和教育领域,其中,若能表明其工作领域能产生立即的可量化的经济利益,则对NIW申请大为有利。取消了“全国范围内(national in scope)”的表述,改为“全国重要性(national importance)”,使得USCIS的评审官们更加关注NIW申请人工作领域所带来的实质性影响而不是局限于考量其地理位置。举个例子来说,一个在经济衰败区域开办工厂、创办公司的企业家来说,其创造了大量的工作机会,尽管可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个地理位置,但却对美国全国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就因此可以满足该新标准。

第二条新标准的焦点在于“外籍人士”。评估一个外籍人士是否有利于促进其工作领域,USCIS应该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申请人的教育背景、拥有的知识与技能、既往成就、未来工作计划、工作进展以及所有涉及的利益相关人,如顾客、产品使用者、投资人等等。然而在旧的NYSDOT标准下,过去的实践表明USCIS官员们往往只关注于申请人本身成就,而现在“申请人成就”只是新Dhanasar三条标准下众多考量因素中的一个方面。按AAO的说法,他们希望传达一个观点,即所有天才或杰出人才的过去成就,不能作为预测其未来成就的最好或唯一标准。

第三条新标准要求USCIS的评审官们全面考虑,一方面要考虑到要求工作机会与劳工证从而保护美国的就业市场,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在一定情形下豁免劳工证会进一步促进美国国家利益。这样一来,该标准下,移民官在具体评审NIW申请时,需要分析外籍申请人的资质与提议工作领域的性质;判定要求美国雇主工作机会或劳工证申请是否会不切实际;衡量美国是否能从这位外籍人士(即使他已经是合格的在美工作员工)的贡献中获益;以及确定国家利益在批准劳工证程序中是迫切的。

尽管AAO旨在消除旧NYSDOT标准中的主观性和破除“旧三条”的种种不利而推出最新的Dhanasar“新三条”,但只要是涉及自由裁量权的事情,都不免带有主观性,NIW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还要交由USCIS评审官们最终定夺。作为AAO特别发行的先例裁决,Dhanasar一案所确立的审理标准将对USCIS今后裁决具有约束力。从今以后,所有的NIW案件申请, 都需要围绕着新的审理标准来组织论证材料。 对于广大的NIW申请者来说,采用一个更为宽松的国家利益认定标准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消息。这个新年礼物,来得很及时,请放心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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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首次免费职业移民讲座

如何衡量一个工作是否适合申请H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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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一过, 很多同学就开始关注并着手准备自己的H1B申请。已经连续三年被中国人就业中心(Chinese Career Center)票选为洛杉矶地区最靠谱H1B移民律师,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一如既往会收到了大量H1B咨询。毋庸置疑,H1B对所有毕业之后希望继续留在美国发展的同学至关重要。张大钦律师完整经历了从H1B到绿卡申请的整个过程,深切体会到毕业后留美发展的种种艰辛和不易。因此, 更有责任心去服务大家走好毕业留美工作这关键一步。 同学们最关心的是什么样的工作适合申请H1B。问得最多的就是好不容易找到的这份工作申请H1B的成功率有多大。让我们结合多年来的经验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供正在找工作或者已经找到工作的留学生朋友参考。

H1B是针对专业人士的工作签证,要求雇主给雇员提供一个专业职位,不是所有的工作都可以用来申请H1B。我们可以一般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综合评估一个工作是否可以申请H1B。

  1. 公司主营业务本身是否具有某种专业性或者复杂性 ,使得它需要招聘某个方面的专业人士?
  2. 受益人从事的职位是否具有某种专业性或者复杂性,该职位上的人必须具有特定专业的本科或以上学历才能胜任?
  3. 受益人的学历、专业与雇主的业务是否契合? (看得出underlying job offer是真实合理的)
  4. 公司的形象, 员工人数,雇主之前的招聘历史,公司的组织结构, 文理专业,薪水高低等。

如果你已经找到一份工作,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而且雇主也愿意支持你的H1B申请,那么恭喜你,美国已经向你伸出了橄榄枝。接下来,我们就应该看看雇主提供的职位是否符合H1B的要求。大家都知道申请H1B的职位必须是professional job in specialty occupation(专业性职位),简单的说就是这个职位必须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能胜任。近几年,移民局的审理标准越来越狭窄,从RFE的措辞来看,移民局的标准是: bachelor’s degree in a specific field. 也就是说,移民局要求的不仅仅是本科学位,而是某个特定专业的本科学位,受益人必须拥有这个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知识的能力。根据工作类型的不同,我们会在下文具体分析适合申请H1B的职位。

  • 文商专业 vs 理工科

一般来说,文商专业的毕业生申请H1B比理工科难度要大很多。归根结底,文商专业的毕业生所学知识比较宽泛,尤其是像Leadership, MBA, Marketing, Economics, sociology等专业,学习的大部分是社会科学或商科的基础知识和案例分析,找到的工作大多数也不像理工科学生那样要求特定专业,这也就是文商专业的H1B申请收到RFE(被要求补充材料)的几率比理工科高很多的原因。以下几个职位是我们总结出来比较容易适合文商科同学的职位: 会计,商业,法律或者技术翻译,审计,律师,judicial clerk, 商业分析师,公司运营分析师,信用分析师,金融分析师,投资分析师/顾问,市场研究分析员等。当然,考察一个职位是否专业,也需要结合雇主的业务需要和公司性质。比如说,我们知道会计这个职位是专业性的职位,前提是雇主是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业务很小或雇员很少贸易型公司如果申请会计这个职位,移民局会质疑这个职位的真实性以及公司是否有雇佣一个会计的必要。如果是一家PR公司,那么申请公关专员(Public Relationship Specialist)相对而言就容易很多。总而言之,界定职位是否是一个专业性的职位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而移民局在审理H1B时,也不仅仅是看工作的job title,而是要通过具体的职责描述(detailed job description),公司的业务需要(business necessity)来综合考量。

聊完了难度颇大的文商科,理工科的同学也不要掉以轻心。理工科学生找到的工作也不是所有的都适合申请H1B。计算机系统分析员,软件开发员,计算机程序员,数据管理员,系统软件开发员,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管理员都是比较好申请的职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员(technician), 网页开发员 (web developer),计算机支持专员(computer support specialist) 大都不需要本科以上学位,所以不一定符合H1B的要求。

  • 全职 半职

很多留学生在咨询时经常问到半职工作是否可以申请H1B,答案是肯定的。工作是否是全职并不会影响H1B最后的获批,移民局审查的重点仍然是这个工作是否是专业性职位。如果你已经有一份全职的工作,同时也有一份兼职,两个雇主之间没有关联,那么你也可以通过两个不同的公司递交两份H1B申请,来增加中签率。如果你只找到一份半职的工作,只要雇主支持,也可以申请part-time的H1B。随着留学生队伍的日益壮大,毕业以后找份像样的工作真是难上加难,再加上身份的限制,很多留学生朋友毕业以后只能找到半职或者专业不是十分对口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申请H1B确实需要精心的准备和律师的全程指导。作为奋战在H1B第一线的律师,看着许多留学生朋友虽然一开始申请的是半职的H1B,但是在自己的努力下,成功让雇主递交H1B amendment, 从半职转为全职,一步一步坚实的迈向自己的奋斗目标,我们由衷感到欣慰。

  • Level one vs. Level two

工作,赚钱,这二者之间必然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留学生在找工作的时候通常会碰到薪资待遇的问题,殊不知薪资待遇对H1B的申请也至关重要,所有H1B的雇主必须承诺给H1B雇员支付薪水能达到当地的普遍流行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普遍流行工资标准的确定方式有很多,使用的比较普遍的是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 Data Center Online Wage Library。这个Online Wage Library每年会公布各个地区的工资标准,工资一共有4个level。一般来说,薪水达到Level One就可以申请H1B了。如果你的薪水能上Level Two甚至更高, 说明这个工作更重要,给移民官的印象可能会更深刻。 如果你在OPT阶段找到的工作目前薪资不满足Level One的要求,不用太担心,因为雇主只需要承诺在H1B生效之后给你支付prevailing wage或以上的薪水就可以了。如果雇主不大情愿honor prevailing wage, 你可以在充分展示你的工作技能和成果后,找个合适的时机跟雇主推心置腹,让他充分了解你的工作承诺和重要性。只要雇主相信你会持续稳定给公司创造很大的价值,那么涨薪就是完全有可能的。中国学生和雇主negotiate的时候总觉得自己处于弱势。其实并不尽然,每个留学生都要对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的能力可以给雇主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在自己努力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很优雅得体地和雇主谈论薪资要求。雇主愿意支付的薪水越高对H1B的申请越有好处,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移民局会认为越高薪水的工作所承担的职责也越复杂和专业,符合H1B的要求。

  • 大公司 中小公司 vs. 初创公司

留学生毕业以后找到初创型企业或是小规模公司,会担心这类企业的工作不能申请H1B。其实,移民法中对H1B雇主公司是没有规模,成立时间长短或者盈利多少的要求。同样的职位,大公司的获批率会容易些。 但小公司也有可能。 比如刚才讨论过的Market Research Specialist, 如果是100人以上的大公司申请,移民局会认为顺理成章,公司的规模确实需要这样的专业人才,而且公司的业务也能给受益人提供足够三年的工作量。但是,如果是中小型企业或者初创型企业申请这个职位,移民局就会带着有色眼镜,严加审查。移民官会担心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否存在着真实的雇佣关系,雇主是否真的需要这么一个专业人士,业务是否够多,职责是否够复杂,雇主是否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心说等等。 所以,如果各位同学找到的工作是这类公司,而且你又是文商科专业的,那么必须很小心确定申请职位,多准备公司的运营材料,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真实的雇主雇员关系, 足够专业业务,足够复杂的职责,教育背景要与公司业务高度契合。张大钦律师事务所2017财年的H1B申请绝大多数是平均雇员在15-25人的中小型公司。当然,我们也成功处理过很多一人公司或初创型企业的H1B申请并顺利获得批准。

职位的专业性是H1B审理的重中之重,我们建议今年要申请H1B的同学应该尽早找自己的移民律师确认要申请的职位是否符合H1B的要求。如果你还没有移民律师,欢迎联系张大钦律师事务所。

你只需将如下信息,发送到info@visatopia.com,我们马上给你评估H1B的可行性。

  1. 雇主主营业务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总数__________________
  2. 承诺职位 __________________ 薪水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所在城市 _____________
  3. 你现在身份__________________ 截至日期 ________________
  4. 你最高学历 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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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福利:竟然可以这样换美元 —-外管局的噩梦,投资者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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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后一个工作日,正当大家喜迎新年、展望美好未来之时,央妈放出大招:2017年7月1日起超过5万人民币(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境内和跨境交易需报告!外管局也不含糊,随后重磅出手:明确境内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购房及投资。这意味着7月1日后,为了避免大额交易报告,5万美元需6次才能完成。对于EB5投资者来说,最低投资额加其他费用大约需58万美元,以前找12人可以完成的跨境汇款现在需59人才能完成。美国时间1月12日公布的EB5改革草案将最低投资额涨到135万,这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就在大家愁眉苦脸、捶胸顿足之际,有人把目光与希望投向了比特币。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以电子方式创建和持有,独立于中央银行运作,因为比特币跨境转移较容易,并受到更少的规制。该系统使用创新的加密来跟踪每个比特币的运动,并确保买家和卖家保持匿名。比特币使用了区块链技术,解决了货币身份的真伪认证问题,而且可以通过网络以“去中心化”的方式交易、存储。我们目前使用的货币正在电子化,但并不是数字货币。我们的资产存在银行主机,刷卡时需终端跟主机验证,一旦黑客入侵,或主机、备份被毁,我们的资产将完全蒸发。

 

虽然2013年12月央妈、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曾明确指出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只属于虚拟商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且发布了禁止国内金融机构交易比特币的通知,曾造成比特币中国当月暂停此类业务,使得比特币中国成交量下滑。但比特币中国认为该通知适用于银行,但企业的银行账户接收人民币存款并将资金转移到客户账户是合法的,于是在2014年春节前恢复了业务。

 

考虑到中国的外汇管制,比特币不失为一种合法资金转移的有效途径,且曾被美国移民局承认符合EB-5法律。中国投资者可通过如下程序进行操作:经纪人以中国EB-5投资者本国货币接收投资款,代表EB-5投资者在美国交换成等值的美元,然后转移投资资金到EB-5项目的监管帐户。只要资金转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没有理由不允许EB-5投资者使用比特币作为转移资本的方法。尽管比特币并不受美国联邦政府的青睐,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论证来证明EB-5投资者遵守EB-5法律:

  1. 8 C.F.R. §204.(j)(2) 要求EB-5投资者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或正在积极将合法获得的资本投资在美国的新商业企业中。
  2. 8 C.F.R. §204.6(e)定义了“资本”一词包括“现金,设备,库存,其他有形财产,现金等价物,以及由外国企业家拥有的资产担保的债务”。
  3. 美国国税局已经制定了将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视为“财产”的准则。
  4. 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地方法院裁定,比特币属于货币或货币形式,比特币的投资构成货币投资。
  5. 只要比特币转移符合所有当地法律和法规,这种“资本”应被视为“合法获得”。
  6. 因为比特币系统的软件加密很容易识别每个交易,并存储每个比特币交易的记录,所以能够协助移民局确定每个EB-5投资的“资金路径”。

 

然而随着外汇管制的加强,央妈是否会加强对比特币的监管,目前尚不明朗。无论各位投资者准备抓住这6个月的最后良机,抢跑外汇新规,完成资金准备;还是想通过比特币来进行跨境资金转移,我们张大钦律师事务所都会为您提供最专业完善的法律服务,为您的美国梦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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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职业移民提交I-485调整身份时需要提交新的附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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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最近发布了新的I-485附表 (J附表)。大多数以雇佣为基准的绿卡申请人在提交I-485调整身份时都需要同时提交J附表。那么新的J表格是什么呢,我们以下就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J表格的用途有两个: 证明绿卡受益人还拥有先前用于申请I-140表格的工作机会;或者在I-485表格等待审理(Pending)阶段,受益人更换到另外一个相同或者相似的工作岗位。

无论绿卡受益人的I-140表格是已经批准了还是在等待批准,当受益人提交I-485表格调整身份时,都必须提交J表格来确认他还拥有申请I-140时的工作。只有两种情况除外:I-485表格和I-140表格是一起提交给移民局的;或者受益人的I-140表格是用来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或杰出人才移民(EB1-A)的。

在I-485表格等待审理期间,当绿卡受益人更换雇主或者更换职位不更换雇主的情况下,如果更换的新职位根据AC21(the 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 Twenty First Century Act)法案是相似或者相同的,那么受益人必须提交J表格来申请工作变更。只要在I-485表格等待审理期间,任何时间都可以提交。如果在I-485结果出来之前没有提交J表格,移民局将会要求受益人补件(RFE)或者发出有意否决通知(NOID)。

填写J表格时需要提供雇主和职位的信息, 并且雇主和绿卡受益人,也就是外籍雇员,都需要在J表格上签字。提交J表格时不需要交付任何政府规费。简而言之,移民局要求提交新的J表格是为了确认绿卡受益人还在继续之前的工作, 雇主还有意愿为他保留工作,或知晓受益人已经更换了类似性质的工作。

本文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 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 如有个别案件特殊情况,请咨询专业移民律师。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会根据您自身的独特情况,设定最适合您的移民方案,为您的美国梦插上腾飞的翅膀。非常欢迎各位投资人到本所进行咨询。若你在国内,可通过张大钦律师的微信(WeChat)账号:visatopia或中国直通号码:95040343076进行付费咨询,由张律师本人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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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官方H1B报告解读及趋势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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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一年一度H1B抽签大战又将如期而至。在众多需抽签的外籍员工及广大刚毕业参加工作的留学生群体中,紧张气氛再度蔓延。一边暗暗祈祷,盼望自己成为那个中签的幸运儿;一边惴惴不安,深怕一不小心成了特朗普总统新政策下的受害者。这时候,静下心来读一读张大钦律师事务所特地奉上的移民局官方H1B报告解读,并结合多个最近H1B改革议案及最新数据分析而作出的趋势预测,不仅能从微观上了解H1B的申请现状,更能从宏观上把握H1B的发展趋势,更好地安排自己的学习、工作与生活。
根据《1998年提高美国竞争力与工作力法案》的要求(The 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and Workforce Improvement Act of 1998, “ACWIA”),移民局需发布每一财政年度关于外籍员工国籍、教育程度、薪资水平等方面的数据。目前官方出具的最新报告为2015年度(以下均称为“该报告”),报告统计了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所有H1B专业职业员工在申请数量、出生国家、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年薪及所在行业等方面的相关数据,报告全文可在移民局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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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报告内容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2014年财政年度相比,H1B总申请量从2014年318,824份增长到了348,669份,增长了9%;
2) 与2014年财政年度相比,H1B申请获批数从2014年的315,857份减少到了275,317份,降低了13%;
3)2015年度所有批准的H1B申请中,多达71%的员工平均年龄在25-34岁之间。
4)2015年度所有批准的H1B申请中,45%的员工拥有学士学位,44%的员工拥有硕士学位,7%拥有博士学位,另外,拥有专业学位的占了3%。
5) 66%H1B员工从事计算机相关职业;
6)与2014年财政年度相比,所有H1B获批的外籍员工平均年薪从2014年的$75,000增长到了$79,000。
下文将对H1B申请及获批总数、H1B职业与年新水平及其他三个方面作具体报告解读。
1. H1B申请及获批总数
在2015年财政年度,USCIS一共批准了275,317份由雇主为了外籍员工而提交的H1B申请,这里面包括了首次H1B申请, H1B延期和雇主转换, 以及配额豁免的H1B申请。此外, 还包括请求同时为两个雇主工作,请求修改工作信息等情形,因此批准的H1B总数远超年度配额, 也超过了实际受雇的员工总数。如下表所示,从2012年至2015年期间,除2013年申请数有所下降以外,H1B申请数量的基本趋势是逐年递增,其中,2015年度,在获批的H1B申请中,其中有113,603份申请是首次申请H1B,占了总获批数的39%;而非首次申请的H1B则多达161,714份。
面对逐年递增的H1B申请数量,2015年的获批数与2014年相比,下降了13%,此外,从表中最后一栏获批数与申请数的百分比来看,2015年跌到了78.96%,可见成功获得H1B的机会变小了。尽管报告并没有区分Cap Subject (需参与H1B抽签的情况) 与Cap Exempt(不需要参与H1B抽签的情况),但从报告分季度的数据来看,4月至6月期间的H1B申请数达到了176,042份,占了全年总数一半以上,而每年4月正值H1B抽签之际,故综合这些数据可窥见一斑,即,中签的机率也越来越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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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请H1B的职业及年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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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排名前10的职业类型占了H1B所有获批数的98%,值得一提的是,计算机相关职业高达66%,多达一半以上,这一数据也反映了该职业的技术性要求高、美国本土人才短缺严重等特点。

H1B主要职业类别的年薪水平见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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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H1B获批的外籍员工平均年薪在79,000美元之间,高薪行业集中在高级管理人员、律师行业及营销。

这里就不得不提到最近频出的H1B改革提案,也是广大留学生及外籍员工十分关注的话题,改革的重点集中在薪资水平这一方面。从特朗普上台以后,屡次提到H1B工作签证问题,并多次提及以收入为准入条件,不论政策如何更改,多多少少都会对广大需要H1B的外籍员工带来影响。H1B是美国保留高技术人员的机会,但近年来有屡屡被滥用的情形,美国每年给外籍员工8.5万个名额,其中有2万个名额给予在美国获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申请受益人,虽然高学位的外籍员工可以享受两次抽签机会,但由于抽签制度本身的性质,很难在结果上实现H1B中签者皆为高学历获得者。另外,很多反对者认为诸多公司聘用外国人是因为外国劳动力往往更为廉价,没有做到以才华、高薪、高技能工人来补充美国劳动力,因而有悖于H1B签证的设立初衷。同时,H1B滥用情形还体现在大量咨询外包公司,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中签率屡创新低,而拿到高配额的都是Infosys, 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等印度外包公司,这种人才外包模式,取代了大量美国员工的工作机会,也挤占了大量真正想要获得H1B的高技术高薪人才的H1B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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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统计了本年度最新的H1B雇主提交的LCA数量,而LCA数量则与H1B申请直接挂钩,可见Infosys, Tata, IBM等公司每年申请的数量惊人,也可以说明的是,计算机行业巨头占据了H1B雇主榜单的前列。据美国主流媒体报道,美国高科技巨头所给出的年薪水平均在10万美元以上,而印度等外包公司年薪仅为$70,000 – $90,000之间,低于美国本土企业薪资水平,这一事实也成为了H1B改革的推动力量之一。

故在本年年初,相继两大改革议案提出,先是于2017年1月3日提出的《保护和增加美国工作提案》(H.R.170 – Protect and Grow American Jobs Act),其中指出需将H1B最低年年薪从$60,000提高到$100,000,接着《高技能公平提案》(H.R.670 – High-Skilled Integrity and Fairness Act of 2017)在2017年1月24日被提出,提案重点内容在于对最低薪资水平的规定,指出依赖H1B的雇主向外籍员工支付的最低薪资需满足美国劳工部职业数据(Occupational Employment Statistics, OES)发布的计算机和数学职业(Group 15-0000)的平均工资的35%,有分析报告指出按最新数据计算,满足要求的薪资水平需达到$130,000。目前,两大议案均已交付至移民和边境安全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 on Immigration and Boarder Security)。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的绝大部分雇主都不是“H1B 依赖雇主”, 因此这些提案对大部分的H1B申请没有影响。 有影响的只会是那些严重依赖H1B的印度IT consulting firms.  所以,这样的提案如果真能通过, 对大部分的中国学生未尝不是一个利好消息。

  1. 其他方面

除上文重点分析的H1B申请及获批数,H1B职业及年薪水平两大方面外,2015财政年度报告还涉及H1B员工的出生国家、员工年龄、受教育水平与H1B主要行业等方面的数据。

2015年财政年度,71%H1B申请受益人出生于印度,占据H1B申请的受益人出生地榜单之首。排名第二的为中国,在所有H1B申请受益人中,大约10%出生于中国。与14年相比,所有H1B申请中,出生于印度的申请人数虽有所下降,但其所占比例仍高居71%,而出生于中国的申请人数与2014年基本稳定,所占比例稍有提高。若特朗普新政策确定以印度等外包公司为改革重点对象,那么可以保守估计,印度籍H1B员工所占比例将有所下降,而相应的中国籍员工比例则会有所上升。下表选取了报告中前12名国家,加拿大、韩国与菲律宾分列三、四、五名,不过人数上与前两名相比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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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H1B员工平均年龄来说,71%集中在25-34岁,其中49% 的首次H1B申请的受益人低于30岁,而非首次申请的H1B的受益人低于30%的则位28%。这一数据可见大部分H1B雇主倾向于招聘更为年轻的员工,而年轻的劳动力成本又相对较低。

受教育程度方面,学士学位与硕士学位占了89%,这也与H1B的申请要求相吻合,具体数据见下表。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下表数据并没有区分美国学位与海外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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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H1B主要行业而言,申请数量最多的前五位分别为:计算机程序(Custom Computer Programming Services), 计算机系统设计(Computer System Design Services), 学校(Colleges, Universities, and Professional Schools),计算机系统设计与相关(Computer Systems Design and Related Services), 软件出版行业(Software Publishers)。

总而言之,通过上文对2015年官方H1B报告的研究与分析,不难预测,本年度的H1B申请现状将持续焦灼,抽签情况也将与往年一样,4月的第一周即会用完所有年度配额,美国高学历的中签率将基本维持在50%,而常规名额中签率大约会在33%。而关于H1B改革方面,提高对H1B员工薪资水平与技术要求将会是一个趋势,而不论怎么改革,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即STEM专业研究生及行业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对于这些行业来说,美国本土劳动力并不能满足行业要求,将仍存在着大量的劳工短缺。而对于想要来美国读书的国际学生来说,选择这几个专业也不失为一个安全的未来打算。

 

数据资料来源:

  1. USCIS Characteristics of H-1B Specialty Occupation Workers: Fiscal Year 2015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October 1, 2014 – September 30, 2015.
  2. Website: www.myvisajobs.com.
  3. H.R.170 – Protect and Grow American Jobs Act, Congress.Gov.
  4. H.R.670 – High-Skilled Integrity and Fairness Act of 2017, Congress.Gov.

 

本文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其中数据及图片则来自于网络及官方报告。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 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 如有个别案件特殊情况,请咨询自己的律师。 如果你还没有移民律师,欢迎联络张律师。若你在国内,可通过张大钦律师的微信(WeChat)账号:visatopia或中国直通号码:95040343076进行付费咨询,由张律师本人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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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EB5利益相关者会议:EB5递交申请小贴士(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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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移民局举行了利益相关者现场和电话会议,移民局局长Nick Colucci首先公布了本财政年度I-526和I-924递交和审理数据,目前移民局共170名移民官审理EB5案件,移民局今年将继续雇佣EB5审案移民官(adjudicator)。

目前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将近900家,移民局将加大监管,对区域中心和项目进行现场调查(onsite visit),移民局今年预计对250家新的商业企业(NCE)和创造就业的项目(JCE)(包括区域中心和自我投资)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IPO)。移民局目前有三个分支部门负责区域中心的申请(I-924A),分别负责审理I-924A,对区域中心采取措施发布意向终止(intent to terminate)通知,和现场调查。

移民局将采取更加透明化的措施,在USCIS网站上公布意向终止的区域中心名单和终止理由。另外,移民局官方网站EB5部分将推出汉语版(目前移民局官网有英文和西班牙语两个版本)。

此外,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IPO)副主任Julia Harrison对I-526和I-924如何递交申请材料提出几点建议,这些建议并非新的审理政策,目的是方便移民官审理案件:

  • 递交的申请材料最好单面打印,不建议提交双面打印的材料;
  • 申请最好递交封面(cover letter),总结申请的按顺序列清所有递交的申请材料;
  • 建议提交申请材料目录(Index),每份申请材料用标签或隔页纸(tabs)隔开,方便查找;
  • 每份申请材料如果有多页,请标明页码;
  • 如果向移民局重复递交已经提交的材料,或者递交做过修改的材料,请标明重复递交和修改的材料;
  • 申请材料须清楚,字迹可识别,字体切忌过小;
  • 非英文的文件必须匹配相应的英文翻译;
  • 投资者递交I-526后,如果决定放弃申请,建议通知移民局撤销申请。

 

会议简短回答了关于资金来源和区域中心的问题:

  1. 用比特币(bitcoin)做资金来源:虽然有使用此方法申请EB5被批准的案例,移民局并未给出确定的答复,移民局称正在考虑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和监管问题(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issue)。不过,移民局要求投资的资金必须是EB5申请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合法渠道取得。
  2. 新的商业企业(NCE)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不可以由于税务理由成立非盈利组织作为新的商业企业,区域中心控制的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JCE)可以是非盈利组织(non-profit)。
  3. 投资移民申请人的资金在汇到新的商业企业前,如果汇到申请人和配偶的共同账户,移民局要求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对资金有控制权(control of funds)。

提问环节的亮点:

提问听众:约90%投资移民申请人来自中国,由于中国大陆实行外汇管制,大多数中国投资人在将人民币汇出中国的时候违反了中国法律,移民局对此现象是否担忧?

移民局:沉默。

提问听众:A lot of silence there.

(一片笑声)

移民局:我们会将此问题转交给相关人士。

 

移民局将于今年的4月和8月份再次召开EB5利益相关者会议。

 


3/11 H1b冲刺班免费讲座

计算机程序员申请H-1B,命运堪忧?——谈谈移民局4月初最新出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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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4月17号最新消息,USCIS公布了2018年财政年度H-1B总申请量为199,000份,并 指出已于4月11号完成H-1B抽签过程,我们律所也在本周一开始就陆续收到客人抽中签的好消息,没有消息的小伙伴们也请稍安勿躁,移民局的receipt notice是分批次寄出的。不过不论是否已经收到受理通知(receipt notice),今年H1B的申请雇主与受益人中有一批人无疑是忐忑不安的,那就是申请计算机程序员职位的雇主和H1B受益人们。在今年的H1B申请季初始,就有消息指出计算机程序员申请H1B命运堪忧,不禁人心惶惶。

这个消息是基于4月初移民局发布的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randum)(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nativedocuments/PM-6002-0142-H-1BComputerRelatedPositionsRecission.pdf)和劳工部劳动统计局出版的《职业前景手册》 (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其中提及初级计算机程序员将不再被理所当地认为有资格申请H-1B签证,有资格申请H-1B签证的特殊专业(specialty occupations)通常指要求获得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位才能入门的职业。那么新出台的政策对于计算机程序员(computer programmer)这一职业,对于今年已经提交的申请以及接下去H1B的审理过程是否有致命影响呢?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在此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虽然新闻是新,并对计算机程序员职位申请H-1B带来了更多挑战,但并不会一纸政策就毁了计算机程序员们的半壁江山。

 移民局新出政策的具体内容

此次移民局政策备忘录在3月31日提出,在4月3号才对公众公布,而在4月3号时已经有大批H-1B申请已经寄送到达。新出政策将直接作为2018年财政年度的审理方针,此时要针对移民局的审查新标准而重新补充材料或修改资料或重新申请LCA,都基本不可能,这不免给许多人带来恐慌。新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撤销2000年12月22日名为“关于H-1B 计算机相关职位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2000年备忘录”)。新政策指出原有的2000年备忘录笼统地认为所有计算机程序职位都有资格申请H-1B,忽略了很多仅仅获得2年 associate degree(相当于国内的大专文凭)的人员也可以从事计算机程序员的职业,因而忽略了H-1B 特殊专业人员的法条标准。此外,原有政策指出雇主通常可以依赖劳工部劳动统计局出版的《职业前景手册》 (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以下简称“OOH”)来证明一个职业是有资格申请H-1B的特殊职业,而OOH从2000年到现在已编辑多版,在最新的一版OOH[1]中, 已经明确指出获得专科学位的人员也有可能从事计算机程序员的职业,并没有提到获得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位为该职业的最低入门要求,因此计算机程序员(computer programmer)不能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满足H-1B的申请条件。归纳而言,2017年新备忘录主要有以下重大变化:

  1. 初级“计算机程序员”职位不再被默认为H-1B职业;
  2. 在H1B审理中,应将重点放在“特殊专业人员(specialty occupations)”的要求上,即该职位必须以“获得4年学士学位或以上学位”为最低入门要求;
  3. 新备忘录还提醒官员考虑雇主承诺支付的薪资水平,作为证明该职位复杂性从而满足H-1B申请条件的因素之一;
  4. OOH不能作为H-1B雇主证明计算机相关职位满足H-1B特殊专业性的唯一依据,即使满足OOH也不能默认为满足H-1B申请条件;
  5. 新备忘录指出USCIS官员审理H-1B案件时,要保证LCA同H1B相一致,薪资水平与该职位职责相一致,不能是“level 1”的工资水平却从事极为复杂的职责;
  6. 最后新备忘录还指出虽然一些计算机职位仅仅要求专科学位(associate’s degree), 但这并不就代表所有计算机程序职位就丧失H1B申请资格。

 具体影响

在H-1B申请季伊始公布这一新政策又指出它即时生效,对今年所有关心H-1B的申请者来说无疑是一则重磅消息。USCIS 发言人声称该备忘录并非政策改变,因为2000年备忘录是由Nebraska服务中心(Nebraska Service Center,以下简称 “NSC”)负责人Terry Way为NSC工作人员发布,但当时的政策依据如今早已经过时,鉴于今年USCIS会继续将NSC作为H1B处理中心之一来平衡各服务中心案件量,故2017年新政策的出台只是为了明确Nebraska服务中心的处理依据,解决现阶段依据模糊且冲突的现状,使Nebraska处理中心的案件处理依据与全国范围内其他处理中心保持一致。不过也有专业人士指出,这项备忘录的出台并非如USCIS声称那样,其对计算机程序员申请H1B,以及境外公司和硅谷企业的招聘倾向都会带来实质性影响。那么基于我们律所多年的H1B办理经验,这个新出台的政策究竟有什么具体影响呢?这个新发布的政策备忘录意味着:

  1. 由于证明一个职位满足H-1B的申请条件的证明责任在雇主,那么新备忘录指出OOH不能作为雇主的唯一依据就加重了雇主的证明责任,一个雇主可能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以及证明文件来依次证明自己申请H-1B的职位是满足法条标准的;
  2. OOH的表述可以帮助雇主对一个职位是否满足H1B申请条件作出初步判断,即若在OOH中对该职位的表述留有转折,比如 “通常需要获得四年学士学位或以上作为最低要求,然而,一些雇主也会招聘仅具有大专学位的人” ,遇到这样表述的职位通常要格外小心,很可能就会面临H1B申请被否决的危险,这个时候就要咨询有经验的律师选择最为合适的职位;
  3. 移民局官员将加大对计算机相关职位尤其是计算机程序员的审查力度。鉴于该项新政策公布于4月3号,大部分2018财政年度的H-1B申请均已经提交使得更改重新提交变为不可能,不过对于这些申请,很可能将会面临补充证据通知(Requests for Evidence,RFE),移民局官员将会给申请初级计算机程序员的雇主一次机会去证明自己申请的职位确确实实是满足H-1B特殊专业要求的。这个时候若请求有经验的律师帮忙办理RFE,则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了RFE也不怕;
  4. 该新备忘录与特朗普总统一上台便主张的H1B政策一脉相承,即要将初级与中级的就业机会留给美国本土员工,而H-1B暂时性外国员工工作签证是发给高技术(或高薪水)的外国员工的。这就代表了今年的H-1B审理重点也会集中在低薪水、入门级的职位上,而外包企业往往是聘用大量低薪水入门级职位的典型企业,故也会成为重点审查对象;
  5. 在该新备忘录一出台就有媒体指出该备忘录针对的是印度外包公司,此类公司大量聘用IT人员并外派到其他公司,也是往年申请H-1B数量最多的公司,该推断可以由移民局随后在4月4号发布的名为《优先考虑美国员工》的公告(全名“Putting American Workers First: USCIS Announces Further Measures to Detect H-1B Visa Fraud and Abuse”,https://www.uscis.gov/news/news-releases/putting-american-workers-first-uscis-announces-further-measures-detect-h-1b-visa-fraud-and-abuse))得到证实。在这一新发布的公告中,移民局提出将会增加实地调查,并将工作重点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 USCIS 无法通过商业数据核实雇主基本商业信息的情形;
  • 依赖H-1B 的雇主(H-1B-dependent employers);
  • 那些将在H-1B雇主之外的工作地地点或组织工作的情形(work offsite)。

 结语

通过上文分析,无法否认的是4月出台的针对计算机程序员的政策备忘录将给计算机行业带来很多挑战,但更应该看到的是这些挑战并非不可克服。对于大量IT行业的美国公司而言,计算机人才需求量仍十分巨大,加大审查力度与提高审理标准并不会给计算机程序员申请H-1B带来致命一击。针对新出台的政策,H1B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工资水平、修改相应的工作职责、寻求有经验的律师帮助等多项措施来应对。

最后,我们再给各位读者送上一道餐后甜点,根据我们律所多年经验,今年的申请人可以在4-5月间陆续得到受理通知(receipt notice),接着便会收到批准通知(approval notice)或补充证据通知(RFE),即使收到RFE也不怕,可以按着要求一步一步准备材料,来说服移民官并消除他们的疑虑。预祝今年所有申请H-1B的各位如愿以偿,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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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 U.S. Dep’t of Labor,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2016-17 ed., “Computer Programmers,” https://www.bls.gov/ooh/computer-and-information-technology/computer-programmers.htm#tab-4 (2017年4月17日最后访问)

玩转美国签证系列之一: 从B1/B2 游客身份转为F1学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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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B1/B2签证入境的游客到了美国这片乐土,新鲜的空气,有序的环境,庞大的市场,良好的营商环境,优质的教育医疗资源,很容易会萌生留下来多呆些时间的念头。举家移民是件大事,需要长远考虑,但是转换身份延长停留时间不失为解决燃眉之急的方法。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持有有效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以后,只要符合移民法,大部分非移民签证都可合理合法转换。B1/B2旅游签证入境,可以转成F1学生签证、 J1访问学者签证、L1跨国公司高管工作签证、O1杰出人才工作签证,H1B工作签证等等。但是,迫不及待提出转换身份申请,会被移民局认为有蓄意欺骗使领馆和移民局的意图。 所有的转换身份的申请都需有情势变更的合理前提。在此,本文汇总了几种常见的身份转换的情形和注意事项,以飨读者。

在介绍转换身份之前,需要先澄清两个易混淆又很重要的概念:签证和身份。 所谓签证(Visa),是指进入美国的通行证,批准权在海外使领馆,是进入美国的第一道门槛。身份(Status)是指在美国的居留状态或资格,批准权在美国移民局。持有合法签证进入美国后,身份可以在美国进行合理合法转换。在美国境内转换身份有诸多好处:可以避免签证被拒的风险;节省回国办理签证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可以利用等待移民局审批时间(通常3-6个月)合法停留。弊端在于一旦转换身份被拒,I-94已过期,申请人需要立即离境,入境时所使用的签证也可能会自动失效(取决于不同的情况),以后要回到国籍国申请所有的非移民签证。因此,转换虽便利,使用需谨慎。

本节,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就B1/B2游客身份转F1学生身份常见问题给大家逐一解答。

问:B1/B2和F1签证的区别是什么?

答:美国商务签证(B1签证):是签发给赴美从事短期(通常1-6个月)商务活动的外国人签证,持证人可以在美国从事短期商务活动,如商务考察、洽谈合同、订购或推销产品、参加商务展出等。

美国探亲签证(B2签证):这是一种中国大陆居民最常见的非移民签证,签发给赴美国旅游的申请人,包括观光、治病、探亲访友以及参加会议。此签证通常与B1签证一起被签注在赴美签证上。该签证持有者不得在美国停留期间就业。

学生签证(F1签证):是指签发给进行美国高等教育全日制学习的学生的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F1签证必须由美国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颁发。想要赴美就读的学生必须向要就读的学校申请,获得I-20表后方能申请F-1签证,该签证允许国际学生在美国以学生身份生活,但不允许学生没有工作许可非法打工。

 

问:B1/B2转F1的成功率有多高?

答:   这恐怕是所有有意向转换身份的人士最关心的问题,转身份被拒多是出于以下原因:所申请的学校不符合资质;经济来源不够充足;到学校开学时身份已过期超过30天;材料显示有移民倾向。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拥有大量办理身份转换的成功经验。只要你能在有经验且专业的律师指导下,积极配合准备资料,总体上会有很高的批准率。

 

问:入境多久递交转换身份的申请比较合适?

答: B1/B2持有人入境60天后,4个月前提出申请比较合适。入境60天前申请,会有“签证欺诈”和“签证预谋”的嫌疑。根据美国国务院外事手册(Department of State’s Foreign Affairs Manual [9 FAM 40.63, N 4.7]) 30/60天法则,如果一个外国人在入境60天前提出移民申请或转换身份申请,则移民局将假设该外国人在入境时存在长期逗留美国境内的欺诈性意图;60天后提出转换身份的申请, 移民局一般不会认为有欺诈嫌疑。同时,转换身份的申请不宜晚于入境4个月,移民局审理转换身份的申请通常需要3-6个月,申请一旦被拒,I-94已过期,申请人需要即刻离境,我们在此提醒有意向转换身份的读者及早和专业的移民律师咨询,做好时间安排,防患于未然。

 

问:移民局对申请人有要求吗?

答:是的。F1学生签证是美国政府发给在美国进行全日制(Full-time)学习的外国学生的签证,要求学生为全日制学生;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 (参加英语培训班的除外);有充足的经济来源,可以不依靠工作在美国完成学业;和国内联系紧密,学业完成后有回国意向。

 

问:申请B1/B2转F1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 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的证明:护照,签证页,I-94等;

  • 学校签发的I-20, SEVIS FEE付款证明;
  • 申请人在美国旅游的照片,以及转换身份的意图说明和读书计划;
  • 充分的经济来源,经济来源可以出自申请人个人,配偶,或父母及其他资助人,具体金额需要参考I-20上显示的学费及生活费预估,中国和美国的银行账户皆可;
  • 申请人和中国的紧密联系,这点可以通过申请人在国内的房产,车产,国内公司在职证明,家庭成员照片来证明。

每个申请人具体情况不同,需要提交的资料也不尽相同,建议找有经验的律师咨询,做好充分准备,避免补件,一次成功。

 

问:申请转身份费用是多少?

答:移民局政府规费$370; SEVIS FEE $200。律师费一般视乎难易程度, 每个律师报价可能都不一样。 常见$1000-$2000.

 

问:申请转换身份过程中担心被拒而导致非法滞留怎么办?

答:可以再递交一份身份延期的申请。

 

问:国内F1签证被拒过会影响转身份吗?

答: 不会。像我们之前提过,签发签证的是美国驻外使领馆,审批转换身份申请的是     美国移民局,在专业的律师指导下,只要转换的原因和理由合情合理,相关文件准备充足详实,移民局通常不会否决转换身份的申请。

 

问:收到补件通知(RFE: Request for Evidence)怎么办?

答:收到补件通知很正常,有些是因为文件提交不够齐备,有些是移民官对某些文件或者学校资质提出质疑,需要提交更多的资料说明。申请人首先不要慌乱,仔细阅读补件通知,按照移民官的要求一项一项补充资料或者提供更多的支持文件打消移民官的顾虑。

 

问:申请审批过程中可以离开美国吗?

答:在转身份申请审理过程中离开美国,会被移民局视为自动放弃转换身份的申请,移民局会直接否决申请。但是申请人之前的B1/B2签证继续有效。

 

问:申请批准后出境再入境还需要重新申请签证吗?

答:是的。转换身份的申请批准后只是申请人可以合法的以学生身份在美国停留,并不拥有F1学生签证,申请人离境后,如果想再次以学生身份进入美国,需要重新去大使馆申请F1学生签证,这就是我们之前提到的签证和身份的区别。

 

问:转身份被拒后可以上诉(appeal)吗?

答:不可以上诉(appeal),但是可以给移民局发请求函(motion)请移民官重新考虑申请,或者回国走大使馆程序重新申请学生签证。

 

问:转身份申请被拒后需要马上离境吗?

答:如果申请人的I-94在申请被拒时已经过期,申请人需要马上离境,没有宽限期。如果I-94还未过期,申请人可以在美国合法停留至I-94过期日前,但不推荐这样做。为了下次入境顺利,B1/B2签证的持有人尽量不要呆满六个月或到I-94的截止日。

 

问:申请人在I-94过期之前递交了转换身份或延期身份的申请,但移民局在I-94过期之后否决了申请,申请人可以最多在美国停留多久?

答:申请人需要立刻离境,没有宽限期。虽然在等待期间并不认为是非法居留。但是会从否决通知书发出的那一天开始计算非法居留的天数,如果申请人非法居留累积超过180天,但在一年以下,之后主动离境者,将在未来3年内不能入境。非法居留累积超过一年,之后主动离境者,将在未来10年内不能入境。非法居留累积少于180天,不会自动启动禁止进入美国的惩罚,但在申请签证的时候,还是可能会有影响,这是因为签证官有自由斟酌权。所以如果申请人出现这种情况,律师建议先尽快离境,再来寻求其他回到美国的方式。

 

问:申请人在I-94过期之前递交了转换身份或延期身份的申请,但移民局在I-94过期之后否决了申请,请问会有什么后果?

答:第一,申请人立刻失去合法停留的身份,需要立刻离境。第二,用于本次入境的签证会自动失效。比如说持有10年多次往返的旅游签证会自动失效。第三,下次申请任何类型的非移民签证,都需要在申请人的本国籍的领事馆递交申请,除非有极其特殊的情况。比如说,中国籍申请人今后只可以在位于中国境内的美国大使馆申请非移民类型的签证,而不能去比如说位于加拿大或墨西哥的美国大使馆申请非移民签证。

 

另需注意:

  1. 转换身份申请递交以后等待审批过程中(I-539 pending),申请人必须维持B1/B2身份。如果申请人的B1/B2身份在学校开学时过期未超过30天,移民局会批准转换身份的申请,如果B1/B2身份在学校开学前已经过期超过30天,移民局会否决转身份的申请。
  2. 如果申请人在转换身份或延期审理等待期间就迫不及待入学就读了,移民局会否决转换身份或延期的申请。
  3. 由B1/B2转F1的学生离开美国前,需由学校的学生顾问(student instructor)在I-20背面签字,否则再次入境时,只能获得30天的停留期。建议学生离境前到学校咨询应该准备什么材料做好充足准备。

 

资料来源:

https://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students-and-exchange-visitors/students-and-employment/special-instructions-b-1b-2-visitors-who-want-enroll-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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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失业后不再恐慌 职业移民新政之非移民签证外籍员工失业宽限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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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土安全部(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 颁布的针对职业移民,高技术专业非移民外籍员工的行政法规 (Final Rule on high skilled workers)于2017 年1月17 日正式生效,这是奥巴马政府留给所有H1B 工作签证持有人和外籍员工的一份重大福利, 在(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提前圣诞送礼——新职业移民政策解读)中我们对于移民新政已做了政策解读。 在此对于新政中失业宽限期的规定做个详细的解析, 新政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对于持有E1,E2,E3, H1B, H1B1, L-1, O-1 or TN 类别工作签证的外国员工在他们失业以后给予的最长60天宽限期。了解失业宽限期的要求和标准对于外国非移民雇员和他们的家属来说是极其重要的,能够保证外籍员工在受到失业影响以后能够及时转换或者延期自己的身份。

 

非移民签证达到最长60 天的失业宽限期

在新政实施之前, 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外籍员工被停止工作或主动辞职的当天,他们会马上失去身份,而失去身份以后又无法递交身份转换申请,一旦在美国没有合法身份,则在美国的停留时间就构成了非法居留。 在过去,不论转换到其他任何身份,还是通过新雇主申请H1B,凡是想在美国境内延长/转换身份的,必须在提交新的申请时保持合法的身份。也就是说,新的延期或转换身份申请应该在H1B工作结束之前就已经送抵移民局,中间不能有空档期(gap),一旦有身份空档期,会影响今后的移民申请。

现在新政中规定,如果非移民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在其工作身份有效期内提前结束,那么该非移民雇员将享有最长60天的宽限期或剩余工作身份的有效期通常以I-94 到期日为主(看哪个时间更短,则宽限期就为几日 ) 这可谓是新政中重大利好的消息,60天的宽限期给了外籍员工充足时间去安排调整身份或寻找新的雇主, 递交新的申请。

 

在使用60天失业宽限期时不需向移民局提交指定的表格

移民局没有要求外籍员工提交指定的表格或格式使用60天宽限期, 但是如果在宽限期期间需要要转换身份或者转换雇主,则需要向移民局提交相应的表格和申请,此时我们建议咨询专业移民律师关于转身份和转换雇主的申请和相关准备材料。 不过即便是无需提交相关表格,外国员工若想要享受这个宽限期的待遇,必须有一个有效的工作身份申请和I-94卡。在这个60宽限期天之内,该外籍员工不能工作。

 

使用失业宽限期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失业宽限期只能一次性连续使用,不能累积或算到下一次失业时使用。

 

  1. 外籍员工可以在每次原有的非移民签证的效期内使用一次宽限期。比如说一个持有H1B 工作签证的外籍员工被解雇后使用了失业宽限期,那么这名外籍员工随后在转换雇主申请成功后如果在新的工作有效期之内再次被解雇可以允许再次使用最多60天的失业宽限期。

 

  1. 美国移民局(USCIS)对于违反身份,在宽限期内非法工作, 欺诈, 或者犯罪等不同的情况持有非移民签证的外籍员工对于失业宽限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情况否决或者缩短他们的的失业宽限期。。

 

  1. 在60天宽限期间,非移民签证持有人不可以工作。 但是对于H-1B签证持有人在宽限期内如果要换工作,新的雇主提交了H-1B转换雇主的申请之后,H-1B签证持有人就可以去新的公司上班。这项政策被称作H-1B雇员21 世纪竞争力法案人材流动政策( AC21 Portability Rule

 

  1. 失业宽限期不适用于美国移民局 (USCIS)否决的申请。(比如,H1B 转换雇主申请被否决)。但是对于此种情况的一个例外是, 若一个外籍员工跳槽去一家新公司, 新的雇主为外籍员工递交了申请,在之前工作身份的有效期之内,新雇主的案件被否决后,外籍员工在得到之前雇主的同意下又回到之前雇主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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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转美国签证系列之二: 从B1/B2 游客身份转L1A高管调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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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适合于外国企业到美国经商发展,调派企业的经理或具有特殊技能的职员到美国工作的情况。中国企业需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被派遣到美国的工作人员可以用L1A和L1B两种签证,前者签发给赴美国分支机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累计最长可达七年;后者签发给其核心技术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累计最长可达5年。L1A持有人以及直系亲属,法律允许这类申请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随行。L1持有人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福利.

近年来,由于跨国公司经理及主管人员签证L1签证审批的便利性,吸引了大量有意到美国发展事业的高管人士,有关L1签证的具体介绍请参阅我们的移民博客文章
L-1 常见问题汇总

B1/B2游客在美国境内转换L1身份的优势在于:

  1. 节省时间成本,L1 申请人可以和L2(配偶和子女)以B1/B2游客身份 入境,入境后马上和有经验的律师联系,如果可以在两个月内完成新公司的筹备工作(包括新公司设立和办公场所租赁等)和注资,入境后两个月可以递交L1的申请,如果走加急程序,在没有补件的情况下,最快15个自然日内可以得到批准,这样可以大量节约L1申请人的时间。
  2. L1及 L2无需回国走大使馆程序申请签证,避免签证被拒或者行政审查的风险。
  3. L1申请批准以后在美国境内的L1申请人的子女(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就读当地的公立学校并享受本地学费,教育方面可以享受绿卡持有者相同的福利待遇,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部分L1申请人子女求学的需求。

本节,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就B1/B2游客身份转L1A高管调动身份过程中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问:B1/B2转L1需要L1申请批准后再递交转换身份的申请吗?

答:不需要,在递交L1申请的I-129表格上可以选择转换身份(change of status)的选项,L1 批准的时候,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的身份自动转换为L1,之前的B1/B2签证会继续有效。

问:B1/B2 入境,L1身份批准以后申请人及家属还需要回国去大使馆事情签证吗?

答:不需要,L1 申请人和L2在身份申请批准后可以安心的在美国工作生活,不需单独回国再申请签证。这也是之前提到的身份合法的问题: L1的批准函I-797(Approval Notice)及其附带的I94(在美国可以合法停留的有效期)表明申请人的非移民身份已经更改,即 L1申请人及家属在美国的身份经过合法转换,由B1/B2转为L1、L2, 可以在美国以L1、L2的身份合法停留,停留时间以批准函上的I-94有效期为准。

问:如果离境,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签证?

答:是的,L1申请人及L2一旦离开美国,无论去往哪个国家,都需重新去美国使领馆申请L1或L2签证。你在美国转换了身份,只是说明你能呆在美国。 一旦离开,想再次入境美国,需要有有效的签证或旅行证件,美国海关不以I-797批准函或者I-94作为入关的合法签证或旅行证件,不能在出境以后用作重返美国的有效签证,L1和L2如果没有其他有效的签证可以再次进入美国,就需要去当地的美国大使馆申请L1/L2签证。

问:如果L1申请人离境,L2需要和L1一起重新申请签证吗?

答:不需要,L2可以继续在美国生活工作,如果L2离境,需要到当地的美国大使馆申请L2签证。

问:L2什么时间可以申请工作许可(EAD)?

答:L1批准以后L2马上可以申请工作许可(EAD)和社会安全号码(SSN),无需等待。

问:在美国境内申请L1被拒会造成非法滞留吗?

答:如果申请人的I-94已经过期,建议即刻离境,避免非法滞留。如果I-94还未过期,并且申请人决定再次递交的(比如因为注资款未达要求被拒,申请人已经成功将注资款转至美国公司账户),在I-94过期前,收到再次递交L1申请的收件通知(receipt notice)后,即可以在美国合法停留等待审批结果。

问:我的最初L1移民局批了一年的。入关的时候,I-94允许停留的期限也是一年的。 但领事馆给了我两年的签证。那么, 我应该一年到期前申请延期, 还是等到两年签证到期前才申请延期。

答:这是L1最容易和最经常搞混的地方。都怪美国移民政策和概念太复杂。签证和身份是两码事。签证是从境外进入境内用的。身份是在美国境内才有的。你在美国能逗留多久,要看I-94以及边境的盖章。以前, 美领馆给L1发的是一年的签证。近些年, 一般都根据中美互惠对等协定自动发两年签证。

L1签证是属于要移民局预先批准的签证种类。L1签证能否实质进入美国,最终还要看移民局给你的petition approval 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如果你的L1 petition 一年到期失效了, 海关是不会允许你持着表面两年有效的L1签证继续进入美国的。 这样,你需要申请L1延期, 等到延期批准了, 你才可以持着表面依然有效的L1签证进入美国。

问: 移民局批了我一年的L1 petition, 但入关的时候, 海关官员给我盖章写了三年有效期, 查了网上的I-94, 发现也给了三年。 我究竟是应该一年到期前就申请延期, 还是等到三年到期前才延期?

答:从稳妥的角度看,你应该一年到期前就申请延期。

确实是海关的人搞错了。错误地给你发放了三年的I-94。但美国政府是不会为它的错误买单负责的。逾期居留产生的所有后果最终由L1本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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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招拆招: 教你应对EB5第三方隔空换汇的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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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外汇管理政策的不断收紧,越来越多的EB5投资者不得不放弃“蚂蚁搬家”的换汇方式,转而使用第三方换汇,即委托第三人进行“隔空兑换”。所谓“隔空兑换”,即投资者将人民币汇至某人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账户,该人(或该公司)再将等值的美元(或外币)从其同名境外账户(母子公司境外账户)汇至投资者的美国账户。就像同一个人左边口袋进,右边口袋出,关键是同一个名下的境内账号进,境外账号出。“隔空兑换”长期以来是被移民局所接受的一种简单有效的资金换汇及跨境途径。本所在去年十月发表的文章“困兽犹斗,夺路过关:中国EB5投资款跨境赴美最全攻略详解” 中便提到移民局很可能针对第三方换汇提高举证责任,审核协助换汇人的身份、要求证明其境外美金的资金来源等。果不其然,自今年3月起,许多通过第三方换汇的EB5投资人被移民局的RFE(补件通知)弄得措手不及,不难看出移民局针对“隔空兑换”的审查制度趋向收紧。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以此文教大家如何见招拆招,应对好RFE中的重点问题,也为未来的EB5投资者使用“隔空兑换”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 协助换汇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在大部分RFE中,移民局会要求证明协助换汇的第三方自其境外账户打入EB5投资者境外账户的美金的合法资金来源。若协助换汇人为 个人,以工资收入为例,在回应移民局的RFE时可提供个人声明、收入证明、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简历等证明材料。其他常见的资金来源方式还有股权分红、出售不动产、抵押贷款、赠予等等,请各位EB5投资者在专业移民律师的指导下依照协助换汇人的真实资金来源途径来准备证明材料。若协助换汇人为公司,则可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证明材料。未来准备使用“隔空兑换”的EB5投资者,在换汇之前就应与协助换汇人协商并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境外美金来源合法性的文件,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  协助换汇人身份及与EB5投资者的关系

在RFE中,移民局会要求EB5投资者提供协助换汇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并解释其与EB5投资者的关系,如个人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若协助换汇人为公司,则须提供营业执照、政府批准其从事换汇业务的许可等。

三. 境外美金的所有权属问题

移民法规定,EB5投资者须证明其为投资款的合法所有者,且投资款为合法所得。而委托第三方进行“隔空兑换”,最终投入项目的资金来自于协助换汇人的境外账户,非EB5投资人在国内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并未实际跨境,这就引发了美金投资款的所有权属问题。所以实践中,我们建议EB5投资者在使用第三方换汇前,一定要与协助换汇人签订货币交换协议,并以协议条款体现协助换汇人境外账户汇出的美金是由EB5投资者合法所有的。否则, 移民局有可能进要求换汇人证明这些资金的实质来源。

川普总统采取紧缩的移民政策,使得原本就是重中之重的资金来源审核政策越发严格。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会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根据每位EB5投资者的个人情况,为您选择最优的换汇途径,并为资金来源及汇款相关证明文件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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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转换雇主”?不止转换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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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拿到H1B签证,又收到新的工作offer, 欣喜之余是否有些忐忑?H1B受益人可以转换雇主吗?又需要什么的流程?需要现在的雇主许可吗?答案是:转换雇主当然是可以的,只是需要提交的是一份全新的完整的H1B申请, 不是转换申请那么简单。在此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就“转换雇主”这一通行说法进行澄清,使读者能更清楚的了解关于转换雇主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转换雇主”听上去简单直白,却未必准确。所谓转换,是指更换、替换、变换,可事实上,H1B的“转换雇主”并不是简单的将雇佣关系由上一家雇主转移至下一家雇主,从法律上、技术上讲这都是一个全新的H1B 的申请,显现的是新的雇佣关系的产生,对雇主来讲是新的H1B职位的申请,对雇员体现的则是H1B身份的延期。排除一些特例之外,事实上并无任何事项(许可、告知、公司资料等)需要从上一个雇主转换到下一家雇主,具体请看以下分析:

  1. 不需要上一家雇主的许可

如上所言,事实上并无任何事项需要转换或转交,所以H1B受益人并不需要上一家雇主的许可或同意,甚至无需告知。此前的H1B 如果曾经占过名额,六年内转换雇主不需要重新抽签,可以随时提交新的H1B申请。  新的雇主只需要向移民局提交一份全新的完整的H1B申请,递交H1B申请所需的是新雇主和雇员资料和信息,并不需要上一家雇主提供任何支持文件。雇员需要提供上家雇主最新的工资单来证明在美国合法身份的保持,这是唯一与上一家雇主有关联的资料。

  1. 不是简单的“转换”

提到“转换”,通常的理解是转换雇主的申请会比H1B首次申请更容易,很多人在提交H1B转换雇主申请时声称这“仅仅是一个转换”。我们在此再次强调,这种说法并不准确。转换雇主的H1B申请在程序、雇主雇员的资料准备、审查标准各方面都和首次申请完全相同,雇主雇员以及雇佣条件都需要符合移民局的审查标准,并非仅仅转换雇主那么简单。

 

  1. 转换的时候, 职位可以不一样, 薪水也可以升降

因为H1B转换实质上就是一份新的申请, 只是免除了名额之争,抽签之苦, 你新的H1B的职位和薪水都需要重新确认, 不需要和原来的一样。

  1. 可以允许多次H1B转换雇主申请吗?

如果H1B雇员正在为A雇主工作,同时有一份正在审理的B雇主提交的H1B申请,可他更想为C雇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把H1B转换给雇主C?其实,这里并没有“转换”的概念,只要H1B雇员的身份衔接没有出现断掉的环节,H1B雇员就可以根据H1B批准函上的I-94延长H1B身份。

多份申请并非没有后遗症,多个申请会让H1B雇员在美国的身份混淆,如果H1B雇员希望用B雇主来作为过渡到C雇主的桥梁,B雇主的H1B必须得到批准。此外, 如果有多个H1B 身份延期申请在移民局处理, 那么有可能以最后一个生效的为准, 这就是 “Last Action Controls Rule”。 因此,避免身份失效,建议寻找有经验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1. 必须提交最近的工资单吗?

在美国境内进行H1B身份延期或身份转换一般需要提交最近的工资单来证明雇员在提交申请时维持有效H1B身份。 但是, 如果只是提交H1B petition 申请,不要求在美国装换或延长身份,随后到领事馆申请签证, 有可能不需要看工资单。

如果没有最新的工资单,且H1B工作终止60天宽限期已过,由于无法证明在美国维持合法身份,可能无法在美国进行H1B身份的延期(没有新的I-94), 但转换雇主的H1B Petition申请依然有可能获得批准。只是,H1B雇员在H1B petition 批准后,需要离境到美国驻外领事馆申请H1B签证进来,入境的时候获得新的I-94, 从而激活H1B身份。

  1. 如果申请H1B转换雇主时受益人在美国境外怎么办?

在某种情况下,H1B受益人只是曾有过一纸批文, 确从未进入过美国为雇主工作过,有些可能曾经以H1B身份在美国工作过,然后又到其他国家生活。这两种情况,H1B受益人都可以申请转换雇主,由新的一家雇主提出H1B申请时不需要提交上一家雇主的工资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新的H1B申请是否需要重新参与抽签还是属于名额豁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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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绿卡入境也会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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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为您解读绿卡持有人入境美国的注意事项

 

随着今年一月川普总统上台,美国移民政策逐渐收紧,发布过停止某些国籍的绿卡持有者进入美国的禁令,也有一些其他国籍的绿卡持有者被拒绝入境甚至在入境口岸被取消绿卡的新闻。不少人对此感到很担忧,已经有了绿卡怎么还会被拒绝入境甚至被取消绿卡身份?我们应该如何保持自己已经获取的绿卡身份?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在此为您做一些简单的解释和说明。请注意,本文是基于现行美国移民法律,政府文件等公开资料制作,移民法律法规随时可能出现新的变化,敬请您关注张大钦律师事务所随时给您带来新的信息。本文内提供的信息属于对一般情况的讨论,并不一定适用于您具体某一次入境的个案,如有疑问,欢迎咨询张大钦律师事务所。

一、如何维系您的绿卡身份

根据美国法律,绿卡身份允许一个外国人永久地合法在美国居住和工作,这和我们日常的理解相同,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拥有了一张绿卡并不意味着永远高枕无忧,在一定的情况下,绿卡还是有可能失效。

如果您一直留在美国境内,保持绿卡身份的主要条件是在绿卡过期以前及时更新,并且依法纳税,遵纪守法,避免犯罪。

相对而言,更容易遇到问题是在绿卡持有人出入美国边境时。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一个持有绿卡的外国人通过边境口岸进入美国也需要受到海关边检官员(CBP)的询问和检查,但通常被视为“回到美国”,而非入境申请;可是,如果发生了以下几种情况之一,会被认定为普通的外国人申请入境:

1.绿卡持有人主动放弃绿卡;

2.绿卡持有人连续离开美国180天以上的;

3.绿卡持有人离开美国以后进行不法活动的;

4.绿卡持有人在被遣送或者被引渡等法律程序进行过程中离开美国的;

5.曾经犯过移民法规定的会导致禁止进入美国的刑事犯罪,并未获取豁免的;

6.试图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以外入境美国的,或者是在被边检官员允许入境以后不入境的。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第一条,每次入境您都需要向CBP出示您的有效绿卡,而不是其他签证或者文件。比如,您在获得绿卡的时候,还持有此前的十年期的美国旅游签证的,如果在入境美国时给边检官看的是这份旅游签证,会被认为是主动放弃了绿卡。

第二条,如果您需要离开美国连续超过180天的,通常可以在离开美国之前申请一份回美许可,可以避免绿卡失效。回美证的作用是把你较长时间旅行的意图预先向移民局报备,免除后患。

更详细的信息欢迎参考张大钦律师事务所的博客文章《绿卡人士,长期旅居国外,如何保持美国永久居民身份?》

二、绿卡持有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绿卡持有人也享受美国宪法保护,非经正当程序不能被剥夺绿卡。

首先,绿卡持有人虽然在边境口岸也会被边检官询问和审查,但是CBP无权直接取消您的绿卡。如果边检官认为您有放弃绿卡的意图,或者出现其他导致绿卡失效的情况,他们有时会诱导,甚至略带强迫地要求您签署放弃绿卡声明表格I-407。依照法律,您有权拒绝签署这份表格,而且CBP无权因为您拒绝签署而关押您。

如果CBP仍然认为您的绿卡应该被剥夺,您有权要求移民法官(Immigration Judge)来审理您的案件,判断您的绿卡是否失效。同样的,即使您签署了I-407且绿卡被CBP没收,您也有权要求移民法官来审理,但是这时审理结果可能对您相当不利,因此我们建议您万万不要签署I-407。

如果CBP试图剥夺您的绿卡,您要求移民法官审理的,边检官会给您发一份出庭通知。您会享有在移民法官审理程序下的各种权利,如聘请律师,提交证据,发表辩论意见等等。

三、边检官员搜查电子设备和社交网络服务账号的权力

2009年, CBP发表了现行政策,认为当前法律授权其在执行边境检查时搜查任何电子设备,甚至包括属于美国公民的电子设备,并不需要“特定的怀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历来也认为,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边检部门在边境检查执法中有比较宽的搜查权限。

不过2014年,最高法院在Riley v. California一案中认定,警方即使逮捕了一位嫌疑人,也需要事先获取搜查令才有权搜查其持有的电子设备中储存的数据和电子信息。法院认为,当代电子设备普遍储存了巨量的与个人隐私和其他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因此需要特殊的保护。不幸的是这份判决适用于发生在美国境内的案件,暂时不明确该判决是否能被用于限制边检官员在边境检查的情形下的搜查权力,可能需要以后相关案例和判决进一步划定界限。

近期有消息称,移民局可能会根据您电子设备中的社交网络信息判断您是否进行非法活动,是否涉嫌移民欺诈等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允许您入境,这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是合法的,并且是很可能发生的。

目前根据CBP的公开信息,边检官可能要求检查任意一个人的电子设备,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或者无绿卡的外国人。在这个过程中,边检官可以询问设备持有人的社交网络账户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密码。可能导致这种搜查的原因包括:此人的旅行证件不全或者护照、签证信息有误;此人有以前违反移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记录;此人的姓名或者其他身份信息符合美国政府执法数据库中的记录;或者是单纯是随机抽取检查。

如果一个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人拒绝CBP检查电子设备的,他的设备可能被扣押,本人也有可能被关押,甚至因为涉嫌妨碍执法而被逮捕;如果是非绿卡外国人拒绝检查的,除了被扣押设备或者关押逮捕之外,还有可能被拒绝入境。因此我们建议如果边检官质疑检查您的电子设备的话,不应激烈抗拒。

如果对电子设备的检查出于某些原因无法立即完成,CBP可能会允许您入境但是暂时扣押该设备,在完成检查后返还。

四、聘请律师代理的权利

CBP长期以来的立场是,根据现行法律,在边境检查过程中,接受常规检查和询问的旅行者,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和无绿卡的外国人,都是没有权利聘请律师,或者由律师陪同的。即使是在被CBP拒绝入境,并且拘留在边境口岸等待遣返的人,也没有与律师会谈的权利。当CBP将被拘留的人移交给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时,这个人有权利聘请律师。

另外,如果一个人成为刑事犯罪调查的对象,并且被关押的时候,他也有权利聘请律师。

 

声明:

本文是基于现行美国移民法律,政府文件等公开资料制作,移民法律法规随时可能出现新的变化,敬请您关注张大钦律师事务所随时给您带来新的信息。本文内提供的信息属于对一般情况的讨论,并不一定适用于您具体某一次入境的个案,如有疑问,欢迎咨询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本文的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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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补件“职位专业性(Specialty Occupation)”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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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闯过H1B抽签的千军万马,又要面临补件(RFE:Request for Evidence)的重重阻挠,收到补件通知,H1B雇员、雇主、律师都会小小头痛,烦恼之余,阅读一下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有关H1B补件的博客文章,增加知识量,增强信心,方可对H1B补件释怀。

H1B补件的常见原因有以下几种:
1. 职位专业性(Specialty Occupation);
2. 真实的雇佣关系;
3. 职位与公司商业领域不符;
4. H1B雇员和职位专业要求不符;
5. 身份保持(Maintenance of Status);
6. 工作场所不明确;
7. 雇主的工资支付能力;
其中职位专业性的补件是最常见也是最困难的补件理由,当移民官发现根据现有的资料无法直接判断这个职位满足职位专业性的要求,从而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支持文件来证明职位的专业性。下面我们就职位专业性的定义,要求,被质疑的理由,如何提供补充材料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解释:
1. 定义
美国移民局将“职位专业性” (Specialty Occupation)定义为:一种需要高度理论和实践的专业化职业,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行业:建筑,工程,数学,物理科学,社会科学,医药卫生,教育,商务,会计,法律,神学和艺术。该职业要求从业人员持有美国某一特定专业的学士或更高学位,或同等学历。
[A]n occupation which require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a body of highly specialized knowledge in fields of human endeavor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mathematics, physical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medicine and health, education, business specialties, accounting, law, theology, and the arts, and which requires the attainment of a bachelor’s degree or higher in a specific specialty, or its equivalent, as a minimum for entry into the occup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2. 要求
移民局进一步将H1B签证职位专业性(Specialty Occupation)解释为必须满足以下四项中至少一项:
(1) 这一职位通常要求学士或更高学位,或同等学历;
(2) 雇主同行业通常要求雇员有学士或更高学位;
(3) 雇主通常要求这个职位的雇员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人从事这项工作;
(4) 职位的职责非常专业且复杂,这些专业知识只有通过本科或以上学位的学习才能获取。

3. 质疑的理由

移民局质疑职位专业性(Specialty Occupation)的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i. 移民局对四项要求中的第一项“学历要求”过度关注
尽管移民局要求职位专业性只需满足上述四项中的任何一项,并且移民官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整体性”来判断,然而在实践中移民官往往过度关注H1B职位对学历的要求,判断一个H1B职位是否有职位专业性重点放在是否需要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从事,从而导致H1B这一最常见的补件理由。

ii. 移民局对劳工部职业手册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OOH)关于学历要求的“过度”解读。
由于没有特定的或具体的说明或标准,移民局通常参考劳工部OOH里的职业分类来判断H1B职位是否满足特定领域本科以上学历的要求,即是否满足职业专业性(Specialty Occupation)。尽管这样的解读受到很多的律师和机构的诟病,目前移民局判断H1B职位专业性主要还是参考OOH。
OOH中关于文商类职位的说明和要求非常的宽泛和模糊,某些文商类职位被描述为:有大专毕业的人也可以从事这个职业或者某个职业“通常”需要学士学历。移民局根据OOH的描述无法直接判断此类职业是否符合职位专业性的要求,因此,文商类H1B职位的职业专业性通常会受到移民局很大的挑战。根据本所的数据统计,90%以上的文商类H1B职位收到了关于职业专业性补件的通知。因此,文商类的职业收到职位专业性的补件通知应在意料之中,这是最常见的补件原因,只要配合律师好好准备文件,批准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iii. OOH上某些H1B的职位要求最低本科以上学历,但是这个职位可以接受其他领域的学历,移民局也会认为这不是一个专业职业,比如:市场经理(Marketing Manager)不一定必须由本科是市场专业的人来从事,事实上任何领域的人都可以从事这个职位,因此,移民局通常会否决纯管理类型的H1B职位申请,例如:CEO。

4. 提交的文件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移民官对职位专业性的质疑主要集中在OOH对职位的学历要求以及该职位的职责描述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申请人可以提交以下文件来证明该职位满足移民局对职位专业性的要求:
i. 同领域内的专家意见书(Expert Opinion): 专家意见书可以通过同行业内专家对H1B职位的职责以及雇员所学课程的具体分析,从专业和学术的观点得出结论:所申请的职位职责复杂性符合职位专业性的要求,需要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来从事,H1B雇员的本科(或以上)所学课程满足该职位的要求;
ii. 雇主证明信:提供更详细的职责描述,再次强调职位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同时证明该雇主雇佣同一职位时都要求本科以上学历;
iii. 雇主公司的工资组织机构图:表明该雇员只从事该职位专业职责,由其他人从事该职位相关的行政和非专业工作;
iv. 雇主公司的产品、服务的详细介绍:说明该职位是如何为公司服务,进而说明其专业性和复杂性,从而要求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来从事;
v. OOH上的职位描述:说明该职位要求有限的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vi. 相关领域类似规模的公司的招聘广告证明该职位通常要求本科以上学历;
vii. 相关领域类似规模的公司出具的证明信:证明这个职位在同行业的最低学历要求在该行业是普遍的;
viii. 雇员的工作日程表和工作样本:证明该职位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ix. 雇主的招聘广告:用以证明该雇主在过去实际雇佣中对该职位的要求是至少本科学历以上。

总之,收到补件不要慌张,配合律师积极准备支持材料,最大限度打消移民官的顾虑,让补件顺利通过。

本文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 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 如有个别案件特殊情况,请咨询自己的律师。 如果你还没有移民律师,欢迎联络张律师。若你在国内,可通过微信号:visatopia或中国直拨号码:95040343076进行付费咨询,由张律师本人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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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H1B第六年申请劳工证( Labor Certificate)的几种可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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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首次获批在美国的停留时限是三年,三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三年,总计六年,在六年期间由雇主提出劳工证(LC: Labor Certificate)申请,获批后申请外籍劳工移民申请(I-140),排期到了申请非移民身份转移民身份(I-485),这是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和第三优先(EB3)的常规流程。

在办理职业移民的过程中,律师经常被问到第六年申请劳工证是否太晚,很多人会误认为时间来不及,但事实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劳工证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申请,问题通常在于临近六年期限提交劳工证H1B受益人是否可以继续在美国工作以及在美国合法停留的问题,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就H1B第六年申请劳工证的几种可能性进行分析。

 

基本概念:

  • 什么是 Labor Certificate?

Labor Certificate 又称劳工证或劳工短缺证明,申请劳工证的目的是向移民局证明该外籍人士符合劳工短缺市场需求且雇主在美国境内无法找到合格的人选;雇主雇佣该外籍人士不会对美国从事类似职业的工人有工资或工作条件的影响。

  • 什么是 I-140?

I-140正式名称为外籍劳工移民申请(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是美国雇主向移民局提交的基于外籍劳工在某领域的杰出技能、贡献,或该职位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美国劳工的移民申请。I-140主要审核雇主公司的营收状况,用以证明雇主公司支付工资的能力,雇主需提交联邦税表连同劳工证及其它雇主资料一并提出申请。

  • 什么是 I-485

I-485身份调整是外籍劳工申请将其非移民身份调整为移民身份的申请,I-485主要审核申请人本人,而非雇主。I-485是整个职业移民的最后一个关卡,身份调整的申请一旦获批,外籍劳工即可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即绿卡。

 

关于H1B六年期满延期的规则

H1B雇员合法在美停留时间为6年,六年之后可以延期,根据21世纪竞争法案,在以下两种情况,H1B雇员可以在六年后延期:

  1. 如果H-1B雇员已经在H-1B六年期限到期前365日递交了劳工证申请或者I-140申请,处于劳工证或者I-140审理状态,就可以在六年的限制之外申请一年的延期。
  2. 如果H-1B雇员的I-140已经得到批准并且由于排期倒退目前没有移民签证名额可用(即不可以递交I-485申请),H1B雇员可以申请三年延期。

 

H1B 第五年结束前递交劳工证或I-140

如上所述,H1B六年期满可以申请延期的第一个规则,即365天规则,雇主和雇员可以据此提前计划和安排申请劳工证或I-140的时间。通常情况下,雇主会被建议在H1B第六年结束前至少365天前,即第五年结束前提交劳工证,这只是一个比较安全建议,但不能据此推断如果在H1B第六年开始前还没有提交劳工证,就会来不及提交劳工证或I-140.

 

劳工证可以在任何时间提交

如上所述,365天规则关系到是否可以延期H1B身份,但不会限制劳工证的申请和批准。劳工证的审批不局限于任何移民身份,劳工证的审批结果和受益人是否维持H1B身份无关。永久居民(或绿卡)只是关系到未来的工作和身份,而不是受益人是否可以H1B延期的条件。

 

劳工证在第六年内被提交的几种可能结果

如果在劳工证在H1B第六年提交申请,这会有多种可能性和结果,举例来说:

 

陈先生,中国公民,为ABC公司工作,他的H1B身份六年期限截止到2018年2月1日,他的雇主准备在2017年6月1日为他提交劳工证。

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H1B六年的期满时,他的劳工证等待期未超过365天,即不满足365日规则,可能的结果有以下几种:

  • 结果1: 最好的结果:很快获批

如果劳工证很快获批,陈先生的雇主可以为他提交I-140申请并且申请加急程序,如果I-140在陈先生6年H1B身份到期前获批,根据21世纪竞争法,他可以申请H1B六年之外的延期。

这种情况在目前移民局的审批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移民局的审理时间表显示近期劳工证的审批速度明显加快(3-4个月),这也使在H1B六年期限前I-140批准成为可能。

陈先生的劳工证和I-140也有可能在H1B六年期满后很短时间内获批,他可以在六年期满后离开美国,I-140获批后申请H1B三年延期,或者在美国境内转换身份,比如:H4。我们建议咨询专业且有经验的律师,可以更好的理解相关流程,规避风险。

 

  • 结果2:H1B六年期限的追回

H1B的六年期限只计算H1B雇员在美国境内的时间,所以,如果H1B雇员在六年期间在美国境外停留足够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用计算在H1B六年期限之内,H1B雇员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延长H1B停留期限,等待劳工证和I-140的批准,满足365天规则,再重新申请H1B延期。。

例如:如果陈先生在美国境外停留足够的时间,即使在H1B六年期满时劳工证提交未满足365天规则,他可以根据在境外停留的时间延长他的H1B身份, 满足365天规则的适用要求,再提出H1B延期的申请。

 

  • 结果3:离开美国,在365天规则适用时回到美国

如果陈先生H1B六年到期日是2018年2月1日,而需要满足365天规则的时间点是2018年6月1日。一种选择是:如果雇主同意,H1B雇员可以在六年到期后离开美国,在满足365天规则后再返回美国。因此,陈先生在2018年2月1日到2018年6月1日期间需要离开美国。等待满足365日规则后,他就可以回到美国继续工作。对那些在美国境外有分公司或者雇员的工作可以远程进行时,这通常是一个适宜的选择。

这种选择可以通和H1B六年期限的追回同时进行,最小化雇员在境外的时间。

 

  • 结果4:转换成配偶的身份

如果H1B的配偶也是H1B身份,他/她可以在六年到期日前可以转换到H4(H1B配偶)身份。如果陈先生的配偶也是H1B身份,已经获批I-140且在六年期满后延期,陈先生可以转换到H-4身份,申请EAD卡后继续工作。或者陈先生和L1主申请人结婚,他可以转换为L2,也可以申请EAD继续工作。如果陈先生的配偶是绿卡申请的受益人且排期已到,可以递交I-485转身份,陈先生可以根据I-485的递交申请工卡,即使它不会继续延期陈先生的H1B身份。

 

以上只是描述了在H1B雇员第六年申请劳工证的几种可能性,具体每个案件都不尽相同,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建议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对个案进行评估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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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企业家移民新选择:“爬楼”+N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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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前总统奥巴马离任前出台的“创业签证”,在当时掀起了热烈的讨论(详情请参加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中文博客:给所谓的“创业签证”泼泼冷水 —— 张大钦律师谈外国创企者爬楼(parole) 工作许可提案)。

爬楼(parole)新法案

美国移民局已经确认:国外创业者爬楼法规将于2017年7月17日实施生效。该法规为想成为新一代创新企业的个人,提供了最高5年可合法留在美国的机会。

该法案要求欲申请爬楼的创企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外国创企者获得了创新企业至少10%的所有权
  2. 外国创企者在创新企业中起到核心的积极的作用
  3. 在递交爬楼申请之前的 18个月里,创企者获得了一个或者多个符合条件的投资人25万美元的投资;或者
  4. 一个或多个符合条件的政府机构10万美元的投资或奖金。
  5. 如果创业者仅仅满足上述部分要求,创企者需要提供其他真实可靠的材料证明该新创公司具有极大快速增长和创造就业的潜力。

这几个要求里面第二或第三条是难点所在。虽然这里提及的资金数额比EB-5投资移民的最低投资数额标准较低,(2017年1月13日的议案,建议将TEA地区50万美金的标准上涨为130万美金,100万美金的标准上涨为180万美金)。甚至此法规不要求外国创企者本人有资金投入, 只要他起到核心作用(占股10%)的创新企业吸收到合格资金就可以。但合格资金必须来自合格的美国本土投资人士或者机构,包括:

  1. 美国投资人在过去5年里投资到新创公司的资金不少于60万美金,并且有至少两个新创公司创造了至少5个满足条件的工作机会;或者
  2. 有至少两个新创公司创造了至少50万美金的收入,并且每年至少增长20%。

这道门槛基本排基本上把所有低技术含量的传统行业拒之门外。美国移民局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包括风投公司、天使投资人和创业孵化加速器。这些投资人不能与创业者有其他亲属或利益关系,如投资人和创业者是同一人,投资人与创业者是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或者投资人自己和自己的亲属对新创公司有所有权利益。所以,这个外国创企者爬楼(parole) 工作许可适用的范围非常狭窄。 一般只适用于那些有技术创新正在孵化而且前途看好的企业。 譬如, 某外籍研究生,博士生或博士后跟美国导师或团队在美国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的研究经费资助下,取得了技术突破,研发了某产品,在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中吸纳到风投资金。 如果该外籍研究生的作用非常重要, 如果他离开了,整个项目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 外籍创企者可以申请爬楼工作许可。

国家利益豁免(NIW)新标准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能够获得不超过5年的合法居留,但爬楼必定不是签证也不是绿卡,无法最终解决身份问题。但创业者可以考虑通过职业移民第二大类中国家利益豁免(EB-2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而获得绿卡(详情请参见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中文博客:国家利益豁免,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概论)。美国移民局之前曾经多次出台草案和动议,希望能放宽现有条件给创新企业家通过NIW国家利益豁免的方式获得绿卡。

根据2016年12月27日,行政上诉办公室的决议,NIW的评判标准如下:

  1. 该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十分重要并且不可或缺。
  2. 该申请人是否会在该职位上有效的推进计划的工作。
  3. 要求提供劳工短缺证明是不可行的,比如国外创业者自我雇佣,或者有美国潜在的工作者。如果根据综合考虑国外创业者带给这个国家的利益大于弊端,创业者的豁免依然应当获得的批准。

 

Parole + NIW,移民新选择

因此,除了考虑爬楼要求的获得满足条件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以外,爬楼和NIW的结合也许是一条不错的出路可以解决移民身份问题,尤其是在EB-5排期等待时间长的情况下。但NIW属于EB-2下的其中一类。目前中国和印度出生的申请人EB-2的排期都十分漫长。(中国出生目前排期是2013年3月1日。)另外境内身份调整或者境外签证审理也需要时间,因此,中国出生的申请人通过EB-2拿到绿卡大约需要至少5年,超出了爬楼所能给予创企者在美国合法居留最多5年的时间。期间,即使是移民局批准了NIWI-140移民申请,外国创企者可能需要离开美国从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登陆美国才能获得绿卡,而不能在美国通过提交I-485调整身份获得绿卡。 这条移民新道路可能还需要更多的讨论、立法完善,才能形成切之可行的选择。

由于工作签证(H-1B)的抽签制度和O-1签证的较高要求,爬楼人员申请他/她能满足条件的非移民签证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本法。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能方法是:

  1. NIW应该有自己独立的配额,而不用与EB-2共享配额,等待漫长的排期。
  2. 或者爬楼人员的合法居留期限应当像H-1B一样可以延长。(21世纪法案允许H-1B持有人延长H-1B的最大期限,如果该持有人的劳工短缺证明申请已经递交了365天,或I-140已经获得批准)。

NIW不用申请劳工短缺证明,不需要工作承诺或者雇主支持,可以凭自己的成就直接申请I-140。相比之下,允许爬楼人员的合法居留期限像H-1B一样可以延长是一个相对而言可行的办法。

Parole + NIW的组合为众多移民申请人开辟了一条新道路,虽然这条道路上还有荆棘,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会持续关注parole和NIW的最新动态,为各位保驾护航。如果各位小伙伴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来电咨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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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公证”、“认证“本质和程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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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越来越多留学生、交流学者、投资人、移民人员等来到美国生活学习工作,但与中国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的文件如何才能在美国使用,美国的文件如何才能在中国使用?“公证”这个看似熟悉而陌生的词汇便融入了在美华人的生活。例如,中国人来到美国使用护照买房,多年后需要卖房,但护照已经更新了,因此需要公证证明两本护照实际是同一人。在美国出生的小孩,回国后需要登记户口,因此需要公证美国的出生证明。

今天,我们就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中美公证的差异。

• 美国公证
在美国,公证人是指接受了法律训练并获得政府颁发的执照,从事相关法律事务的人,常常作为见证者证明文件签字。在美国的一些州,将律师同时也是视作公证人,但另一些州不将律师视作公证人,公证人需要接受训练,通过考试并获得执照。但这种执照比较容易获得。
美国没有像中国公证处一样的行政部门。美国公证没有国家公权力的成分。美国的公证人员不属于公务员,多为自然人,没有美国财政拨款,通过公证收取费用。一般费用在20美元左右。加油站,银行,产权公司,律师行,甚至卖杂货铺都公证员可以做公证证明。
美国的公证证明一般当场就能获得。这并不代表美国人民办事效率高效,而是美国的公证人员仅仅是公证签名,盖手印,但并不对文件的内容负责。简言之,一位客人要做赠与公证,客人带着文件前往公证人员处,当着公证人员的面签字,公证人员就会为您盖上公证章,证明是客人亲自签字。但是关于赠与的内容,就不由公证人员负责了。

• 领事公证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一般意义来说,任何在美国产生的文件拿到中国内地去用,必须要经过领事馆的公证/认证。
中国驻美领事馆可为领区内美国公民及其他外国人申请中国签证、中国公民申请护照或旅行证、中国公民办理公证书、领区内欲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的认证、办理养老金资格审核表等等。能否为具体的文书办理领事公证还请与各个驻美领事馆确认。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除此之外分别在美国纽约、旧金山、洛杉矶、芝加哥和休斯敦驻有总领事馆。
中国驻美大使馆领事馆辖区:
华盛顿特区、特拉华、爱达荷、肯塔基、马里兰、蒙大拿、内布拉斯加、北卡罗来纳、北达科他、南卡罗来纳、南达科他、田纳西、犹他、弗吉尼亚、西弗吉尼亚、怀俄明
电话:+001-202-337-1956
传真:+001-202-588-9760
电子邮件:visa_us@mfa.gov.cn
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辖区:
康涅狄格、缅因、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新泽西、纽约、俄亥俄、宾夕法尼亚、罗得岛、佛蒙特
电话:212-868 2078
传真: 212-564 0030(签证、公证、认证业务)
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辖区:
科罗拉多、伊利诺斯、印第安纳、衣阿华、堪萨斯、密执安、明尼苏达、密苏里、威斯康星
请查看办理公证的具体指南:http://www.chinaconsulatechicago.org/chn/qzhz/gz/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辖区:
亚里桑那、南加利福尼亚、夏威夷、新墨西哥、太平洋岛屿
咨询电话:+1 213 201 1765
传真:+1 213 380 0372
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辖区:
阿拉斯加、北加利福尼亚、内华达、俄勒冈、华盛顿
证件咨询/Telephone: 415-8729091(9:00AM — 14:30PM)
证件咨询/Email: visa.sf@gmail.com
传真号码/Fax:415-8525940
中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辖区:
阿拉巴马、阿肯色、佛罗里达、佐治亚、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俄克拉何马、得克萨斯
证件业务咨询邮箱Email:OfficialVisaHouston@Gmail.com(24小时)
证件业务咨询电话:832-240-3780; 713-527-8954(办公时间)
传真:713-521-0237

• 三级公证
现在,我们也常常听到三级公证。三级公证具体是指什么呢?
驻美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为由美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美国务院或各州州务卿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又称三级认证。
第一级认证:公证文件。
取得文件原本,在当地的公证处或县政府做认证。即拿到文件后,首先应当由当地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或有权机关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当地公证人员即上述描写的公证人员。根据前面的介绍,当场就能拿到公证文件。
第二级认证:州务卿认证。
州务卿的认证可以理解为州一级的认证。每个州的认证办公室认证办理时间会有所不同,办理的费用也会不同。我们建议申请人在邮寄文件给他们之前先跟州务卿认证办公室联系确认,确认好他们的要求和费用后再用挂号信邮寄出去。不同的州可能会有不同数目的认证办公室,而各个认证办公室办理时间或长或短。可以使用FedEx或者UPS来邮寄,虽然贵了一点,但是传递的速度更快,而且更加的安全。
第三级认证:中国领事馆认证。
大使馆的认证是三级认证的最后一步,即领事认证,根据前面的介绍,即在签证处办理。洛杉矶的中国大使馆签证处在市中心,所以只要前面步骤办完后,就可以预约并前往中国领事馆办认证了。
并不是每一份文件都需要三级认证,只是针对特定的情况,比如回国上户口,或需要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一次性出入许可之类的情况下,可能会需要用到三级认证。具体的文件使用情况是否需要三级认证,还是要与有关部门沟通确认。
友情提醒,大部分情况下在美国办理业务是需要预约了,一是可以合理规划时间,二是可以保证高效。望大家前往办理业务时都先进行预约,利人利己。

• 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书,由县市级的公证处出具。带有国家公权力对文件真实性和某项事实的进行核实确认的性质。 所以, 有些重要的文件,美国的签证官或者移民官可能希望看到中国政府确认的公证件。 但是, 并不是所有的文件都需要公证。了解中国实际情况的签证官对某些文件,更希望看到原件 (譬如说银行存折,学位学历,房产证等),而不是公证件。 有些不该公证的文件公证了,反而会引起怀疑。
1. 公证的范围
a.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可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b.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办理以下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2. 申请
a.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b.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i.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ii.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iii. 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iv.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v.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 受理
a.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i.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ii.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iii.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iv.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 收费
a.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5. 审查
a. 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b. 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i.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ii.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iii. 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iv. 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v.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6. 出证和送达
a. 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i. 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ii.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 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iii.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iv.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2.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b. 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7. 期限、拒绝和复议
a. 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b.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c. 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d. 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只是对中国与美国公证范围和流程的一个大致总结,不同地方的公证处制度不尽相同。在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前,请查找欲前往的公证处的地址和电话。事先打电话确认需要携带的材料和办理的时间,安排好时间即可前往办理。
中国公民申请美国移民签证,一般需要中国公证处出具:申请人出生公证书,婚姻公证书,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有人误以为, 所有提交给移民局的中文材料的翻译件都需要公证处的公证。 其实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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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626)821-1882/(949) 250-1688
电邮: dzhang@visatopia.com
公司网址:www.visatopia.com
中国当地直拨:95040343076 (北京时间凌晨1点到上午10点拨打这个中国电话号码,可以直通我们美国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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