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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上关于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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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拥有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在美国居住的权利。因此,国会规定了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为了获得移民法,联邦法或州法下的权益或目的,将被禁止入境。

1996年9月30日之前,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将会基于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而被禁止入境。由于日益见涨的非公民使用欺诈手段获得联邦法下的权益,国会在IIRIRA中单独列出了虚假宣传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的条款,并于1996年9月30日生效。

区分欺诈和故意虚假陈述,与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具有重大意义。因为申请人因为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而被禁止入境,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豁免(waiver)。但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一般在申请成为永久居民时不能获得豁免。

以下表格区分了欺诈和故意虚假陈述,以及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的异同。

禁止入境的根据 行为 目的 行为对象 豁免
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 INA 212a(6)(C)(i) 欺诈,故意虚假陈述,或1996年9月30日之前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 移民法下的权益 移民法授权的政府官员 大多数都可以豁免
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 INA 212(a)(6)(C)(ii) 1996年9月30日以及之后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 移民法,联邦法或州法下的任何权益或目的 任何政府官员或非政府官员 大多数都不可以豁免

移民官员在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1. 申请人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
  2. 申请人是虚假宣称。和
  3. 申请人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是为了获得移民法,联邦或州法下的任何权益或目的。

宣称美国公民

移民官需要首先判断申请人是否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申请人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的形式包括口头面试,书面申请,或提交文件,与申请人是否宣誓没有关系。

与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不同,申请人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不需要向移民法下授权的美国官员作出,作出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联邦,州或当地的官员或私人,比如雇主,学校,等等。

美国公民(U.S. Citizen Status)和美国国民(U.S. National Status)不是不同的概念。美国国民包括美国公民和非公民。美国公民是任何出生在美国或出生后获得美国国籍的人。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国民(U.S. National Status)不会导致因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但该申请人可能会因为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而被禁止入境。在2009年4月3日之前使用的I-9表格,要求确认雇员是否是美国公民或美国国民身份。早期的表格没有区分美国公民和美国国民,因此在该表格上虚假选择是美国公民或美国国民,不会一定导致申请人因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但申请人需要向移民官证明他/她能够区别美国公民和非公民国民,并且他/她在I-9上的选择是宣称非公民国民,而不是美国公民。2009年4月3日之后的I-9表格中区分了美国公民和非公民国民。

虚假宣称的时间点在1996930日或之后

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的行为必须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之后,才可以因为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如果该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之前,行为人可能会因为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而被禁止入境,但不会被判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

为了获得移民法或任何联邦法或州法下的权益或目的

行为人为了获得移民法或联邦法或州法下的权益或者实现一定的目的,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可以因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

  1. 有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的主观意图为了获得移民法或联邦法或州法下的权益或实现一定的目的。且
  2. 美国公民是获得上述权益或实现其目的的重要因素。

主观目的为了获得权益

判断行为人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时,是否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得权益,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有责任例举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证明其主观没有获得权益的意图。

判断美国公民身份是否是获得上述权益的重要因素时,是客观的判断标准。如果该权益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美国公民身份,或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能影响到官员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此权益申请,则美国公民身份是重要因素。行为人有责任证明美国公民身份与获得权益无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美国护照,进入美国,获得就业机会,获得贷款,等其他联邦法或州法下要求美国公民身份的的权益。

如果美国公民身份与申请的权益无关,则行为人不会行为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是为了实现移民法,联邦法或州法下的目的。因此,行为人为了实现不正当的目的,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是,即便不涉及任何权益申请,也可能因为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

主观目的为了实现一定目的

判断行为人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时,是否主观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有责任例举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证明其主观没有实现一定目的的意图。

判断美国公民身份是否是实现其目的的重要因素时,是客观的判断标准。如果实现该目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美国公民身份,或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能影响到行为人是否能实现其目的,则美国公民身份是重要因素。行为人有责任证明美国公民身份与实现目的无关。目的包括规避不利法律后果,比如,规避遣返程序,规避移民官的检查,非法工作,等等。目的也包括积极的目的,比如,在申请联邦或州法下的权益时,该权益并不仅限于美国公民,但美国公民可以少递交一些证明文件,等等。

案例1:一个人因为违法行为被警察逮捕时,宣称自己出生在波多黎各(美国自由邦)。在这个案例中,并没有证据证明他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是为了规避国土安全局移民程序。并且他的行为并不会导致不同结果,因为警察逮捕嫌疑犯时,对美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程序是一样的。因此,他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不会导致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

案例2:在国土安全局审讯中,外国人两次声明自己是美国公民。他没有证明他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不是为了规避遣返程序。他也没有证明美国公民身份不会影响遣返程序。因此,他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导致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

案例3:雇主给一个没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工作机会。外国人在填写I-9表格时,勾选了美国公民,以规避要求提供有效的工作许可文件。因此,该外国人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导致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

案例4:在申请州法规定下的执照时,该执照签发不限于美国公民,但外国人需要比美国公民提交更多的文件。尤其是外国人需要提供文件证明其合法身份或工作许可。如果外国人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以避免提供更多文件,则该外国人因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

行为人的虚假宣称行为必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只有当外国人为自己的权益作出虚假宣称时,该外国人才被禁止入境。如果某外国人虚假宣称了另一外国人是美国公民,那么作出虚假宣称行为的外国人不会因为虚假宣称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

当行为人的目的是进入美国时

当一个外国人在美国海关处,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或美国国民,而被移民官允许进入美国。该行为人虽然实质上进入了美国,但在法律上,他仍是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边境检查官不能阻止美国公民或美国国民回国。美国公民或美国国民在进入美国时,不需要接受外国人进入美国的检查程序。因此,一个外国人如果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进入美国,不仅仅会因为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还会因为外国人没有经过检查(inspection)进入美国而被禁止入境。

由代理人作出虚假宣称行为

如果申请人的律师或代理人作出了虚假宣称行为,申请人为此承担后果。包括在入境时,帮助申请人非法入境而口头作出的虚假宣称行为。另外,如果申请人听从了他人的建议,自己作出了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的行为,申请人也对此承担责任。

及时撤回

在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案件中,行为人如果及时撤回了其欺诈或虚假陈述,则他不会因为欺诈或虚假陈述而被禁止入境。如果外国人及时撤回了该陈述,则可以作为禁止入境的抗辩理由。移民官将当做欺诈或虚假陈述从未发生过,继续审理案件。

同理,在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的案件中,行为人如果自愿及时的撤回了虚假宣称行为,则不会被禁止入境。行为人必须在移民官或美国政府官员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之前以及在做出虚假证词的程序结束之前更正该陈述。比如,移民官员提出疑问要求申请人解释或更正潜在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可以在回复官员的问题时撤回陈述。如果申请人做出虚假称述行为超过了1年,或现在明显虚假陈述事实即将被揭发,申请人此时撤回,则该撤回不是自愿和及时的。在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的案件中,行为人要撤回虚假陈述,则必须是在作出虚假陈述的同一程序结束前撤回。比如,申请人在申请绿卡的过程中揭露其在填写I-9表格时,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则申请人没有及时和自愿的撤销其虚假陈述。因为,虚假陈述发生在填写I-9表格的程序中,该程序已经完成。此时申请绿卡的程序是完全不同的程序。所以申请人没有有效撤回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会被禁止入境(admissibility)。

法律后果

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会导致民事或刑事上的法律后果。但因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并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受到民事或刑事上的处罚。

例外和豁免

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不适用特殊青年移民申请绿卡(Special immigrant juveniles seeking adjustment of status)和移民法Registry规定的特定申请人(Applicants for registry)。

2000年,国会规定了因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的法定例外情况。适用于1996年9月30日之后发生的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的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申请人作出虚假陈述时,申请人的父和母(或养父和养母)是或曾经是美国公民,包括出生或归化方式获得美国国籍。
  2. 申请人在年满16岁以前,永久居住在美国。和
  3. 申请人在作出虚假陈述时善意的相信自己是美国公民。

不可入境(inadmissibility)是否可以豁免取决于申请的移民权益。一般来说,因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在申请绿卡时是不能被豁免的,比如直系亲属移民,其他优先种类移民(特殊青年移民除外),多元化移民(彩票绿卡),1966年的古巴法案,或其他种类移民且没有提供豁免。

移民官可以向申请政治庇护或难民的申请人批准豁免。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而被禁止入境,也不会阻挡1972年1月1日之后居住在美国的申请人申请绿卡(Applicants for registry),但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申请人没有良好品格。

被禁止的申请人虽然不可入境(inadmissibility),但还是可以申请非移民签证,请求进入美国。

结束语

虚假宣称自己是美国公民,可能导致永久被禁止批准绿卡。因此,申请人无论在生活中和工作中,尤其是申请法律规定下的权益时,都应该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万不可因小失大,亲手切断自己的美国移民之路。遇到专业问题时,请联系专业人士咨询,不要道听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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