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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EOS、AOS身份转换、延长、调整审理过程中离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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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境内申请非移民身份转换(Chang of Status/COS)、非移民身份延长(Extension of Status/EOS)、移民申请最后一步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AOS),在案件待审期间申请人能否出境,出境又会导致什么结果,往往使广大申请人感到很困惑。以张大钦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不仅是这三大类申请的审理标准不尽相同,每一大类中的不同情形,审理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审理过程中出境会导致不同的后果。下面我们就为读者举几个例子,详细分析一下。

COS待审过程中离境

COS(Change of Status)指的是在美国境内,申请非移民身份之间的转换,比较常见的有B2转F1、B2转L1、H1B转B2、F1转H1B等,通常用于身份转换申请的表格为I-539、I-129表等。

根据移民局的一贯审理方针,COS的申请人或受益人如果在案件待审过程中离开美国,即被视为自动放弃身份转换的申请。

案例1:

A先生原本为B2身份,在美国境内找到心仪的学校,于是向移民局提交了I-539表格申请身份转换。由于I-539表格审理时间较长,提交后案件就一直处于待审状态。期间,A先生国内的家人发生紧急状况,A先生不得不离开美国,这种情况下他的身份转换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移民局会否决该申请。

案例2:

B同学的F1身份 2020年7月31日到期,某雇主在4月1日为其递交了H1B申请,同时请求批准受益人境内身份转换。假如B同学于8月离开美国,那么待审的COS申请视为被放弃。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局不会基于B同学离境而否决其雇主的H1B申请,如果之后H1B申请成功获批,B同学仍可以在境外申请H1B签证后回美工作。

案例2讨论的是F1转H1B 在待审状态下离境的结果,为避免混淆,我们一并说说如果COS已经批准但还未生效的情况下,出境会产生什么后果。C同学的F1身份2020年12 月31日到期,雇主于2020年4月1日为其提交了H1B申请,移民局于6月1日批准了雇主的H1B申请,同时批准受益人COS请求,C同学的身份将从2020年10月1日起转换为H1B。这种情况下,如果C同学于6月30日离境,后于7月15日持仍然有效F1签证入境,他的COS批准不受影响,其身份仍然能在10月1日完成自动转换。

很多读者可能会困惑,根据Last Action Rule,移民局根据最后采取的行动来确定外国人的非移民身份。C同学以F1身份再入境时会不会导致之前的批准的COS失效呢?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通过当时的部门Director Efren Hernandez在2004年8月18日的一封信中表示,这种情况下的Last Action指的不是B同学在7月15日入境时持有的F1身份,而是H1B和COS生效,因其生效日为10月1日,在C同学入境之后。

EOS待审过程中离境

EOS(Extension of Status)指的是在美国境内,延长原本已拥有的非移民身份。常见的身份延长有两种:一是基于工作的非移民类身份延长,比如H1B,L1 ,O-1,TN, E-2 extension 等;二是非工作类非移民身份延长,常见的有B1,B2 extension 等。

在2001年6月18日Thomas Cook签署的一份政策备忘录中,明确了目前的移民政策不会仅仅以申请人离境为由否决其待审的非移民身份延期申请。然而需要指出是,该备忘录并不排除以申请人已离境为由而作出适当的否决的可能性。 例如,否决提交I-539之后离开美国的B-1或B-2外国人的延期申请是适当的,因为该外国人已经没有身份可延长,或可能已经完成了他访问的目的。 但是,仅以申请人(或受益人)离境而拒绝延长其就业类别非移民身份延期的申请就是不合适的了,特别是在其旅行与就业相关的情况下。 移民局在裁定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将受益人预期重返工作的意愿作为一个正面的考量因素。

案例3:

D夫妇在B2延期待审期间离境,移民官可以以其已经没有身份可延,或者已经完成了旅行为由拒绝其延期申请。

案例4:

 E先生的雇主为其递交了H1B延期申请,案件待审过程中D先生短暂出境休假。此时,如果移民局仅仅以D先生出境为由就拒绝了其雇主为他提交的H1B延期申请,将是不恰当的,因为E先生短暂出境休假并不代表他放弃了返回美国继续为H1B雇主工作的意愿。

案例5:

 假设F小姐的H1B签证2019年12月31日到期,其I-94同样在2019年12月31到期。其雇主在2019年10月1日为其递交了三年H1B延期申请。2019年11月1日,F小姐出境旅游,并打算在12月20日回到美国。前文说到,基于工作的非移民身份延期申请并不会因为离境而被否决。比较极端的情况,假设在F小姐旅行期间,11月15日,移民局批准了雇主的延期申请,将F小姐的I-94从2020年1月1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这种情况下,F小姐可以持原有效签证于12月20日入境,但我们建议她持新的I-797延期批准函入境,获得延长到2022年底的I-94。如果F小姐仍持原有的H1B批准函,CBP给到的I-94有效期很可能只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我们虽然可以从前文提到的Efren Hernandez的信件中窥探出一点移民局理解Last Action Rule的逻辑,但其原文只针对身份转换的情况,因此在同一种身份延期时这样做仍是存在风险的。

AOS待审过程中离境

AOS(Adjustment of Status)指的是移民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提交I-485表格,申请从非移民身份调整为移民身份,这是移民申请最后一个步骤(且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的绿卡获取方式。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张大钦律师会建议提交了I-485的申请人在拿到回美证Advance Parole之后再做国际旅行。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在没有拿到AP卡(或者和EAD两证合一的combo card)之前就出境,AOS申请将被视作自动放弃。只有H1B、H4、L1、L2、K3、K4、V身份人士除外。

案例6:

F1学生身份人士,留学期间递交了AOS申请。在未获得AP卡之前不可以离境。否则,AOS申请视为放弃。因此,虽然递交了I-485,我们仍建议广大申请人继续保持非移民身份,以避免AOS被拒导致的被动局面。

案例7:

H/L身份人士,递交了I-485后,即使在没有拿到AP卡之前离境,仍可以持有效的H或L签证返美,并且待审的AOS申请不会被视为放弃。另外需要注意,所有类型的非移民基于AOS提交的I-131 Advance Parole申请,待审状态下一旦出境,即视为放弃。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申请人已持有一张有效期可以覆盖整个旅行时长的AP卡,使用该AP卡回美,新的I-131申请即使还在pending也不会被视为放弃。

综上所述,在COS、EOS或AOS待审期间出境的情况纷繁复杂,为避免出现不利局面,建议在旅行前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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