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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意图 / 移民傾向的迷思与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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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各位读者常常听到“移民倾向” (immigration intent)这一个词,往往这一个“移民倾向” 又和签证被拒连在一起,让大家心生畏惧。的確, “移民倾向” (immigration intent) 是非移民签证核准与否最重要的考量点。移民局和美国领事馆是假定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都具有移民倾向的,所以当签证申请人面对签证官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要证明自己没有这一个 “移民倾向” ,提供佐证让签证官相信,进而核准签证的申请。那么什么是 “移民倾向” 呢?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为各位读者整理分析如下:

对移民局来说,当外国人申请进入美国时,申请人的心理意图起着重要的作用。事实上,申请人是否能获得签证,移民局和领事馆是考虑申请人的动机和实际使用目的。为此,依据不同的签证类别,对申请人进行分类,并确定他们进入美国的意图是否符合他们所申请的签证。

I. 移民傾向

一般来说,所有来到美国的外国人都有进入美国的广泛意图。 但是,具体看的是进入美国的目的以及停留的时间,根据停留时间的意图,来分为两类:移民倾向(永久居住在美国)和非移民倾向(暂时居住在美国)。

A. 移民倾向

在移民法INA§214(b)中写明了,合法推定所有企图进入美国的人都是移民,因为进入美国的外国人都可能永久地居住在美国。然而这一个推定不适用于所有的签证,H类签证与L类签证即不在这一个范围内。此外,这种推定移民意图的前提可以通过确定非移民身份的证明来反驳。

B. 非移民倾向

确定非移民签证的申请符合该类签证要求的标准。 虽然每个非移民身份在所需要的方面有所不同,但共同要求是外国人具有非移民意图。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非移民意图,要有:

(1) 在美国境外维持保有外国居住地;
(2) 没有任何放弃外国居住地的意图;並且
(3) 表明在目前申请的签证批准终止后离开美国。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与自己本国的緊密联系也将被考虑。 这些关系包括申请人可能拥有的老家亲人、家庭、社会和经济联系,由于这一紧密的关系,表明申请人在前往美国后,必须要回到自己的母国,因此这一些紧密关系必須是强烈的,大于申请人与美国的关系。例如,如果一个申请人在美国生活圈的朋友和家庭比在母国多,那么与母国的关系就会被认为是薄弱的,申请人似乎不太可能离开美国,而导致申请被拒绝。总结所谓的非移民倾向,是要将移民倾向给排除掉,申请人不能有在美国永久居住的意图。虽然如此,但也是一些例外。

C. 双重倾向

虽然非移民签证是只能发给没有移民倾向的申请人,但是某些非移民签证是允许签证持有人有移民倾向的,也就是双重倾向。移民局认可某些H,L和O签证类别的双重意图。因此,尽管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必须表现出非移民意图,但是这些类别签证申请者可以有短期居留后离开美国的意图,也可以有长期意图永久留在美国或移民到美国的意图。双重倾向签证持有者可以在美国申请调整身分或是变更身分,他们可以在任何时间点申请调整身分,甚至是一进入美国就申请调整身分,而不受制于移民局对其他类别签证持有者所作的签证诈欺行为的推定。

II. 意图的时间性

外国人具有特定移民意图的时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关于非移民签证,确定外国人的非移民意图有两个时间点:(1)申请签证时(领事官员)和(2)入境申请时(海关官员)。 此外,官员对签证申请人/持有者的看法是打算在目前批准的活动结束时离开美国。

A. 现在的意图

现在的意图往往是指申请人的直接意图。 这通常是外国人正在寻求进入美国或寻求入境目的的理由。 例如,如果申请F-1学生签证,申请人的意图应该是在学校或大学学习,然后在学业结束时离开美国。 因此,现在的意图是申请人对目前申请签证所表现出的意图。

B. 未来的意图

当移民官在某种程度上认可可以签约申请人或持有人现在的意图是短暂停留,并不表示他对申请人未来的意图认可,因为申请人可能会改变他非移民意图的想法。外国人以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但不久之后,企图将该地位变更为永久居留权的移民身份。事实上,从申请人现在的行为可以显现他的未来意图。例如,如果非移民签证申请人有审理中的或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移民官可能会得出结论,外国人有未来的意图移民而不离开美国。 因此,这种未来的意图,不管意图有多远都可能会导致官员拒绝签证。

C. 意图的改变

由于申请人的某些行为会对所提出的非移民签证意图的真实性产生疑问,移民局可能会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时不诚实。这通常是因为申请人有意图上的改变,最初意图是非移民身份,但现在有意移民身份。 如果非移民签证持有人申请调整身分(COS或AOS),这样做会带来申请人在获得非移民签证时是否有欺诈意图或预先隐含的意图的问题。因此,美国移民局有权批准调整身分申请,但是如果申请人有欺诈行为,或申请人有未来意图,移民局可以拒绝申请。

尽管没有严格禁止非移民身份的外国人在美调整或变更身份,但调整或变更的申请时间点可能会导致推定非移民身份的原始意图不是暂时停留。移民局会根据提出申请的时间,调查该申请人的欺诈意图,或者该外国人具有先入为主的意图。

1. 欺诈意图

如果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在进入美國後的30天内,向移民局递交身分调整或递交绿卡的申请, 那么移民局将推定该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是欺诈意图,认为申请人的原始意图不符合申请的非移民签证。因此,移民局不但会拒绝该申请,而且申请人也可能面临其他后果。

2. 先入为主的意图

以一般规则來講,外国人不能以与其签证允许的不同目的进入美国。简单地说,”先入为主的意图” 指的是打定留在美国,不会在非移民签证结束时离开的意图; 或者,现在的意图不是当初被批准的状态。因此,移民局可以拒绝申请,理由是申请人试图通过一个签证和来获得另一个签证来规避签证过程。此外,如果移民局认为,申请改变身份只是试图无限期延长外国人的逗留时间,移民局可能会拒绝申请人非移民意图理由的申请。

“先入主为意图”通常发生在申请人进入美国后,未满60天即递交了身分变更或调整的申请。然而,”先入为主意图” 的假定是有可能被推翻的。申请人必须表明,在申请非移民身份时,当时的意图是为了非移民的理由,并且有离开美国的意图,而新的移民“未来意图”的出现是来自环境变化的情况,而不是长期隐藏的潜在意图。

III. 现行非移民意图与未来移民意图之间的调和

没有任何形式的先入为主的想法似乎是不可能的。 对来美国的人来说,难道他们一生中都從未想过要永久居住在美国? 此外,一个人如何确保他或她后来不会有意在永久居住在美国? 由于情况的现实,以及出于实际的原因,在处理现在和未来的意图方面有一些例外。 此外,移民意图(intent)与移民慾望(desire)之间的区别已得到移民局承认。

A. 例外/反驳

在现在的非移民意图和未来的移民意图之间的调停,是有一些例外的。 根据“美国国务院外事手册”(FAM)的说法,未来移民意图与本次即时的旅行无关,未来移民意图并不能归结到现在的即时旅行不是暂时的。

例如,关于F-1学生签证,FAM指示官员专注于申请人的直接意图,而不是试图预测学业结束时可能或不会做的事情。 它进一步指出,申请人必须拥有在批准的活动结束时离开美国的意图,而且意图可能改变不是拒绝签证的充分理由。 总体来说,如果F-1申请人的目的意图是在学业结束时离开,那么学生今后申请改变或调整身份的事实并不是拒绝签证申请的依据。 因此,有些情况下,未来的意图不会立即阻止非移民签证的批准。

B. 区分移民意图(Intent)和移民愿望 (Desire)

如何区分移民意图与移民愿望中间的细微之处,一直是區分现行非移民意图和未来移民意图的重要因素。举例而言,在Brownell v. Carija案件中,法院认为,如果法律为外国人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 那么原本以非移民签证进入的外国人可以拥有留在美国的 “愿望” 。因此,留下來的愿望必须与留下來的意图必須区别开来。 此外,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依照法律要求留在美国的愿望不一定与合法的非移民身份不一致。 因此,在非移民身份的情况下,移民意图是在没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留在美国的目的,而移民愿望是希望留在美国,如果法律准许的话。

当“意图”被描述为目的,“愿望”作为想要或希望时,这种区别更容易理解。 非移民可能进入美国,在某些时候想要成为永久居民,因此渴望移民。不过,他们最初进入美国并不是为了成为永久居民,而是临时逗留(非移民意图)。作为一个愿望,移民是想要或希望的东西。 作为一个目的或目的,移民是目前的动机或目标,可能导致申请人正在计划实现的信念。非移民申请人同时拥有现在的非移民意图和未来的移民愿望是不合理的。 因此,如果对非移民给予永久居留在美国的合法机会,那么应将未来移民愿望与未来移民意图区别开来,以表明非移民以真诚的非移民目的进入美国。

案例解析:

A先生在B1/B2签证被拒两次后, 向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寻求咨询, A先生被拒的理由是具有移民倾向, 在了解A先生的工作经验和公司的背景后, 向A先生说明他具有L1申请的资格, 可以直接申请L1签证, 而且L1签证在领事馆面签的时候, 不受移民倾向的审查。 A先生同意并委托办理L1, 在L1申请核准后, 已顺利和家人来美国发展事业, 小孩并以L2 签证就读公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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