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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2017年6月最新EB-5指导手册发布, 投资资金的运用与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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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8月移民局发布了”政策备忘录草案” 以来, 整个EB-5社群一直等待最终版的政策备忘录发布, 这个备忘录草案是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和投资额的维持;直到2017年6月14日, 移民局发布这一个备忘录的指导手冊, 目的是要把这一个备忘录敲版定案。

回顾2017年5月移民局的外勤业务局和美国移民律师协会进行了一场会议, 相关的会议纪录在6月初的时候发布了。 主要在讨论了项目的合规审查, I-924的修正, 投资资金的维持, 和区域中心的终止。 对于会议中移民局没有说明的资金维持, 移民局在2017年6月14日发布新的指导手冊(guidance), 並且让这一个6月14日的指导手册立即生效。

总的来说, 今年5月的会议与6月14日的指导手册说明了:

  1. EB-5项目的实地考察和区域中心的合规审核: 移民局确认他们的欺诈检测和国家安全局单位将会开始针对EB-5项目做实地的考察, 而这一个考察也已经列入在申请Form I-829 (第二期绿卡)审批过程中的一个部分; 也是说, 这一个实地考察的团队将会对区域中心项目做合规审查。 移民局目前没有具体的审核列表, 没有说明将要审核哪一类的文件, 但是在EB-5的投资项目中, 显然区域中心成为合规审核的标靶。 移民局指出他们没有足够的资源对递交I-829申请前的每一个项目做合规审查。 移民局将会训练更多的经济学家和审查员, 针对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递交了I-829申请的项目(有7,072件申请), 加速审核的速度。
  1. I-924的要求修正: 这一个讨论是因为移民局对于区域中心的地理条件有了新的政策。 移民局清楚地说明了区域中心的申请条件, I-924 需要在递交I-526前完成申请并获得审批, 区域中心若是有组织上的或任何的变动影响了它的运作, 都需要在递交一个I-924修正的申请。 这一个变动的申请不需要在递交I-526前完成审批。
  1. 投资资金的风险与维持: 在I-526核准前, 投资必须要在有风险的状态下, 在I-526批准後,必须保有投资资金, 有风险地持续经营, 持续的维持满足创造就业的条件, 在递交I-829之后, 资金可做为其他所用。 这次公布内容最大的突破点在于资金的持续保留是到递交I-829后, 而不是I-829批准后。也就是说, 在递交I-829并达到I-526申请时所提出的雇员计划后, 项目方可以把EB-5投资款项做为公司的营运投资或提供贷款。並移民局強調另一個重點是在所有的项目资金运作都必须符合一个大前提 –– “投资必须是要有风险的” 。的确, 在I-526批准之前, 投资额必须要在有风险的状态下, 这一点和营运模式、营运项目是非常相关联的。 在新的手冊中点出 “贷款” (Loan)或债券(Bond)的时间点是非常重要的, 关系整个投资项目是否存在着风险, 并且是否可以达到雇员计划的要求。对于所有项目是否可以更往前推进, 移民官会审查递交的证据或文件, 来断定申请人是否有能力继续维持在风险下的营运, 投资人必须出示投资额是有风险的, 商业操作的收支是有风险的, 将会以何种模式经营, 并且经营哪一种生意。 这一些信息都应和I-526申请一起递交给移民局。笔者曾有一个I-526被拒的客户前来求助, 在阅览文件后得知, 他投资的项目A公司是将资金提供给另一B公司作为贷款, 并且保证A公司利息收入与还款收入, 用以创造就业机会。 但是这样的资金收入没有 “风险”, 导致移民局拒绝申请。 它的生意模式不但不符合移民局要求的” 投资风险” 的要求, 并且在未达到商业计划中的雇员前, 把投资款项作为他用。虽然在6月14日的指导手册中, 移民局举例如果区域中心项目方(NCE)将资金借给了创造就业方(JCE), 这可能让创造就业方能够创造更多就业, 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的。 但是移民局没有说明具体的可行性, 也没有说明项目方与创造就业方之间关系的要求。在进一步的方案出炉前,仍是冒险。在资金是否保留在投资项目中的这一点上, 移民局有了较弹性的作法, 因为众多的中国投资者在等待排期, 几年的等待期中, I-526 中的雇员计划可能早已达到, 对于这些已达到创造就业条件的项目, 投资款可以做不同的运用。那么资金需要保留在项目中多少呢? 如上述所說的, 保留时期是投资者的临时绿卡后的两年间, 并且该资金必须是在有风险下的营运。 移民局会检阅投资人提供的证据文件, 确保从投资人拿到临时绿卡后的两年间(而所谓的两年期, 只指临时绿卡的生效日期至失效日期), 投资款项用作持续营运上。而这也是第一次移民局第一次同意两年的资金维持, 而非到I-829核准之后才能动用投资资金。
  1. 区域中心的终止: 区域中心的终止构成对与投资者I-526表格相关的的重大变更(material change)。 在I-526申请期间的重大变更通常会导致案件被拒。 然而, 对于区域中心终止的重大变更, 移民局表示区域中心的终止将不会自动地导致I-526或I-829申请的拒绝或撤销。 相反地, 移民局将保留这一些申请,直到区域中心完成行政上诉办公室上诉程序。 申请人将有机会遵守EB-5计划要求,包括依赖间接创造就业机会, 来符合EB-5的要求。

 

另, 在移民局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AAO裁决 ( Matter of S-D-R-C-, ID# 13768) 中, 也对区域中心的终止, 设立了一个新的准则, 将会另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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