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获得H1B工作签证的人来说,下一步考虑的往往就是提交以职业雇佣为基准的移民申请。此前,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向您介绍过需要证明劳工短缺的职业移民种类:EB-2,EB-3等。今天我们将讨论的是,在申请职业移民过程中更换雇主或者在同一雇主处更换工作岗位可能对您的移民过程造成的影响。
此前我们介绍过,职业移民都是首先由雇主就该岗位申请一个劳工短缺证明(PERM劳工证),得到劳工短缺证批准之后,雇主得在六个月内为您递交职业移民申请(I-140),而一旦I-140获批,你的PERM 送件日就会变成你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期,在移民局(USCIS)公布的绿卡排期表(Visa Bulletin)轮到您的优先日期后,您可以提交绿卡申请(I-485),当I-485被批准,您就成为绿卡持有人了。
所以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假如您在这三步走的过程中更换了雇主,对绿卡申请进程是否有不利影响。
第一步:PERM劳工证。法律上来说,PERM劳工证是发给雇主的,因为该雇主对某一岗位有一定的学历、经验等要求,而美国的本国符合该这些最低要求的劳工数量稀缺或不足,因此允许该雇主雇佣符合要求的外国劳工。如果您在此期间更换了雇主,新的雇主需要重新为您申请PERM劳工证。因此,在这个阶段,包括PERM劳工证获批前后,直到I-140职业移民申请获得批准之前,我们都不建议您更换雇主。
第二步:I-140职业移民申请。从法律上讲,I-140申请是基于特定雇主和特定岗位的,因此普遍规则是如果您在I-140期间更换雇主了,甚至是为同一个雇主工作却更换工作岗位了,您的I-140即使已经被批准也将失效,甚至前面的PERM劳工证都需要重新申请。因此,I-140申请期间乃至获批之后通常情况下,最好不要更换雇主和工作岗位。
假如您决心在I-140批准之后跳槽,并且下一位雇主愿意为您重新申请PERM和I-140,只要您的新I-140获批,您可以使用前雇主为您申请I-140获批的优先日期,除非此前的I-140批准因欺诈等原因被移民局撤销。考虑到目前职业移民绿卡申请中的排期等待长度,这是一个利好。然而您依然要承担PERM和I-140能否获得批准的风险。
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是,如果您以H1B身份在美国工作,一般该身份最大允许年限为6年,只有当I-140批准以后,在等待绿卡排期期间可以申请延长H1B身份超过6年,而如果您在I-140批准以后等待排期期间跳槽,并且H1B身份到期,如果您的前雇主并没有撤回原来的I-140的话,您可以使用原来的I-140来申请H1B延期。每次可以延期三年。 但是请注意,I-140不能在H1B延期批准以前撤回,否则的话H1B延期将不会被批准。如果您的H1B延期申请已经被批准而前雇主撤回原有I-140的,被批准的延期依然能保持有效。
第三步:I-485绿卡申请。我们已经提到,递交I-485以前,您必须要等待移民局的绿卡排期。对于中国出生的EB2或EB3申请者来说,这个排期可能是2到6年的时间。排期已到并递交了I-485申请之后,如果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你转换工作不会影响到绿卡申请和最终批准。
- I-140已经获得批准
- I-485已经pending超过了180天。
- 新的工作职责和原来的工作职责相同或类似。
在满足所有上述条件后, 你可以根据AC21 Act来转换工作。 你不需要重新启动绿卡申请程序。 你的原来的绿卡申请继续获得处理。
2016年,移民局发了一份政策备忘录,解释“相同或者相似的工作类别”。根据该备忘录,移民局首先考虑岗位名称的通常定义,根据经验和常识来考虑前后两个工作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类别,此外申请人可以依靠劳动部(Department of Labor)的标准职业分类代码(SOC)作为证据,证明前后工作是相同或者相似。
此外,移民局认可在同类岗位的升职,如果不涉及到管理、监督职责的话,符合该条件,例如从软件工程师晋升为高级软件工程师。如果涉及到从非管理岗位晋升到管理、监督岗位,如果在新的岗位所管理的下属的职责与原岗位的职责、功能接近的,也被认可为符合该标准,例如如果原先的岗位是软件与应用开发,而新岗位是计算机与信息系统经理,移民局会认为两者属于相同或者相似岗位,因为后者所管理的下属的工作性质与前者接近。
而即使新岗位所管理的下属的职责与原先的工作职责不尽相同,申请人仍然可以证明,考虑到总体情况,新岗位中有部分职责与原岗位的部分职责相同,所以两者依然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岗位。
如果您更换工作到不同的雇主,USCIS也会考虑不同类型的雇主性质来判断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您在PERM申请期间和I-140批准以前尽量不要换工作,以免前功尽弃;而I-140批准以后,原雇主同意不撤销I-140而且新雇主愿意为您申请H1B转换以及绿卡的,可以考虑换更换工作;只有在等到绿卡排期,递交I-485申请180天以后,您才可以相对自由地换到别的工作,然而依然需要和原先的工作“相同或者相似的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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