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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Findream东窗事发,数千学生身份告急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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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2019年4月,NBC首次报道了FBI对Kelly Huang的调查。随着NBC的报道和法庭文件公布,Kelly Huang身后的挂靠公司及其运作模式也慢慢浮出水面。Kelly Huang是中国公民,名下注册多个公司,包括赫赫有名的Findream和Sinocontech。为什么说Findream赫赫有名,根据ICE统计(见下图),Findream这个空壳公司2017年“雇佣”了500个OPT员工,以一己之力在前二十大OPT雇主中力压苹果,甲骨文,安永,普华永道,思科等知名公司。

Findream 和Sinocontech分别于加州和特拉华州注册,这些公司对外宣称的地址包括纽约,芝加哥,以及旧金山湾区的山景城(谷歌公司总部所在地)。根据法庭文件显示,纽约和芝加哥没有真实的地址(physical presence), 山景城办公室为共享办公室 (shared workspace)。Kelly Huang被控共谋签证欺诈。Huang 于2019年12月20号认罪,她可能被判入狱37到46个月。联邦法官将在2020年3月宣布具体的刑期。

从2013年Huang 成立这些公司开始,其目的就是给留学生提供雇主。讽刺的是,这个非法的行为的目的是使得这些学生能够在美国合法停留和工作。根据报道至少有2685个顾客通过给Findream或者Sinocontech付费而成为他们的“员工”。如果是提供findream的offer letter,收取的费用为200美金,如果是用公司为学生申请H1B, 收费高达9000美金。除此以外,在明知这些学生没有在findream公司上班的情况下,Kelly Huang还可以提供工资单(包括银行直接转账),1099报税记录, 工作经历证明信等一系列文件。据报道Kelly Huang一共收取了150万美金, 获利约为80万美金。

此次挂靠公司事件发酵,确实在华人留学生圈投下了一枚震撼弹,Findream事件被报道后的几天,内华达的一家假公司申请解散。数千留学生更是人心惶惶。

为什么Findream这样的公司如此有市场?

我们要从OPT说起。

OPT是给F1学生的工作许可,让学生可以从事与其学习内容相关的专业工作。F1学生在OPT期间需要工作才能维持有效的学生身份。失业是允许的,但失业的时间有限制。根据8CFR 214.2(f)(10)(ii)(E)规定,initial OPT一年内有90天的失业宽限期。STEM OPT有150天的失业宽限期,150天包含initial OPT期间累积的失业天数。如果超过失业宽限期上限,学生会失去有效的学生身份,不能在美国境内转换到其他非移民身份,也没有办法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

通常来说,在initial OPT阶段,工作的限制是比较少的,既可以是有报酬的工作,也可以是无薪的实习。可以是全职的,也可以是半职。可以是在公司onsite,也可以是通过consulting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可以为雇主工作,也可以在自己成立的公司工作。如果是为自己的公司工作,需要确保工作性质与所学专业相关,并且不少于一个礼拜20小时。

在STEM OPT阶段,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首先,雇主有真实的工作机会;其次,雇主需要通过E-verify,雇主提供学生培训计划(form I-983);雇主应当支付雇员合理的报酬,即不能通过OPT钻空子使用便宜的外籍劳工从而让美国工人失去工作。在STEM OPT批准后,学生有向DSO及时(10天内)报告工作变更的责任。即使工作没有任何变化,每六个月需要向DSO确认报备。

OPT开始后,学生不一定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或者说失业天数快要临近法律允许的上限,这种状况下有的学生病急乱投医,也有的学生明知挂靠不合法却以身犯险。

什么叫做“挂靠”?

挂靠,把你的名字“挂”在这个公司的员工名单上,“靠”着这样的形式,从而去申请基于真实工作才可以享受的移民福利,包括OPT, H1B, 等等。挂靠有很多种可能的形式,比如公司真实,员工没有去上班。比如公司是假的,员工没有也不可能去上班。又或者公司真实有业务,员工实际从事和专业不相关的事情。不管外在形式如何变化,张大钦律师认为:挂靠本质就是雇主和雇员没有真实的雇佣关系+雇员从事的工作与专业不符合。

很多同学问,如果OPT开始后暂时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处于失业阶段,有什么办法衔接身份?哪些情况属于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呢?

非法情形

张大钦律师认为,比如findream这个公司,其广告宣称自己是“a startup company in technology services and consulting”。 但实际上,这个公司并没有任何真实的业务,也没有真的雇佣员工做事情。这是违法的,是绝对不能碰的情形。这甚至不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用常识就可以判断。因为在通常的情况下,员工去公司上工,雇主应该付给雇员薪水。有的时候,公司给实习生提供学习机会,不付给实习生薪水。不论如何,反过来,员工付给雇主费用,并且不需要去公司工作,这是绝对不符合常识的。

灰色地带

自己注册公司,用自己的公司申请OPT, 属于灰色地带。如果申请H1B, 移民局发现申请人F1 OPT期间是为自己的公司工作,会有更深入的调查。移民局在事实认定上会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的业务范围,学生的职位与公司业务的相关性,学生的职责与所学专业的相关性,学生的工作时间,公司是否支付合理的报酬等等。

很多同学问张大钦律师,我有亲戚或朋友在美国有公司,我OPT在亲戚朋友的公司这样可以吗?张律师认为,这个问题要回到OPT的要求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学生在亲戚朋友的公司工作。OPT符合法律要求的核心在于有真实的雇佣关系。如果亲戚朋友的公司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有空缺的职位,并且与学生的专业相关。雇主也满足其他的要求,比如,参加E-verify计划。雇员有与之职责表现相匹配的薪资。这是可以的。反之,雇员不去公司上班,公司业务与雇员所学专业完全不匹配,则是不可以的。

总的来说以上两种情形都需要额外的注意,特别是在STEM OPT申请的情形。STEP OPT需要雇主签I-983培训计划。雇员自己签署或者雇员的亲戚朋友签署,在证明bona fide 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上面都需要更多的支持材料。同学们如果依赖上述两种情形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合法情形

Initial OPT期间,在NGO做志愿者或者其他无薪的实习工作,每个礼拜工作时间在20小时以上,是允许的。

联系老师,教授,在实验室做research assistant, 是允许的。自己,或者与人合伙一起开公司,公司有实际运作而且实习工作内容和专业相关, 这是可以的。

STEM OPT 期间,在几人的初创公司从事与专业匹配的工作,工作内容与专业相关,有基本薪水,每周工作至少20小时,这也是可以的。

Findream事件延烧还没有停止,对于这2685个学生来说,最紧要的问题就是自己的身份以及风险。张大钦律师认为有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形:

  1. 目前还是OPT身份,且以Findream为雇主;
  2. 目前还是OPT身份,已经更换了雇主;
  3. 目前是F1 OPT/H1B身份,打算去签证;
  4. 目前是H1B身份,可能要进行H1B transfer;
  5. 目前是非移民身份(H1B, H4, F1, F2等),家属优先日到了可以提交485,需要跟随家属调整身份。

情况1和2,是最危险的,学生将面临遣返。

情况3,也十分危险。张律师收到一些反馈,申请人去使领馆签证被拒签。或者说,顺利拿到签证,但到美国时被CBP拒绝入境。根据移民法INA212(a), 每个意图入境美国的外籍人士,都有可能被审查是否存在不允许入境(inadmissibility)的情况。如果之前有在申请签证时或者申请其他移民福利的过程中提供虚假陈述,或者非法居留,则构成不允许入境的理由。即使不幸符合了某种INA§212(a)中不允许入境的情形,也并不意味着你完全失去了合法入境美国的机会。某些存在不允许入境情形的外籍人士,在特定情况下仍有申请豁免的机会。详细的讨论可以参考张大钦律师的另一篇文章:不幸符合美国禁止入境的情形,如何申请212d(3)豁免?——非移民篇

情况4和5,比较危险,新的申请有被移民局否决的风险。特别指出的是,在申请移民签证或者申请I-485时,如果你曾有挂靠经历,但你有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亲属,那么你有可能通过提交I-601来申请豁免。申请的重点是必须证明该美国亲属会因外籍人士被拒入境而经历极端困境,而拒绝入境将对外籍人士本身产生什么影响则并不是审理的主要考虑因素。详细情况可以参考张大钦律师的博客文章:不幸符合美国禁止入境的情形,如何申请I-601豁免?——移民篇

张大钦律师建议各位同学妥善保存OPT工作期间的工作成果,记录上工的时间。如果在稍后转换身份,调整身份,申请签证等情形中遇到了问题,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若你不幸曾经有过挂靠经历,面临困难,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并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不失为一个明智的做法。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在职业移民,商务移民等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我们很乐意为转换身份,调整身份,申请签证遇到困难的朋友答疑解惑。

本文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 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 如有个别案件特殊情况,请咨询自己的律师。 如果你还没有移民律师,欢迎联络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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