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纳达投资入籍搭配E2签证这条赴美新捷径可以帮助您长期在美国居住生活,经营企业,并给与配偶自由工作,和与子女就读美国任何学校的权利,但E2始终是一个签证,不能让您直接获得绿卡,所以为了实现最终的移民目标,还需要另行通过EB1C,EB2/3,或EB5等移民类别来申请绿卡。从投资入籍格林纳达开始,到获得美国绿卡,一路上充斥着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走这条捷径最终是否能够申请美国移民?如果可以,在E2这么长的有效期内,到底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E2签证的“准”双重倾向属性
很多人知道,一般申请美国签证例如旅游签证B1/B2是不允许申请人持有“移民倾向”的,申请人必须意图在签证有效期结束前离开美国。少数人知道这个规则有两个例外,H工作签证和L跨国企业高管签证属于“双重倾向”签证,即使申请人有移民倾向也可以申请。但是几乎没有人知道这个规则有个例外中的例外,也就是E2签证的“准”双重倾向属性,既要求申请人必须打算在签证结束后离开美国,实际上又允许其申请美国移民。这种“准”双重倾向属性听起来十分自相矛盾又难以理解,所以我们特地准备了这篇文章来向您解释这里面的来龙去脉,希望能在您做出重要人生决定的时候有所帮助。
法律法规
E2条约国投资人签证,和其他职业签证一样,是允许持有人进入美国开展短期工作的身份。根据E2签证法规CFR § 41.51(b)(iii)要求,“E2签证的持有人必须打算在E2身份结束后离开美国。”
根据由美国国务院制定的用于指导美国使领馆审批签证工作的《外务手册》条款9 FAM 402.9-4(C) ,“E2签证的申请人不需要证明她进入美国只是为了一段特定的短暂时期,也不需要在其国籍国保留居所。可以卖掉她的外国居所并将所有财务转移到美国。申请人只要确实表示了她有在E签证结束后离开美国的意图一般即可满足要求。对于移民申请的受益人来说,需要证明她有在居留权限结束后离开美国,不留在美国将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的意图。”
因此,虽然法律明确指出了E2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意图在签证结束后离境,但是允许其举家搬来美国,不需要保留外国居所,也允许递交移民申请,所以虽然申请人不能直接提出“有移民倾向”,但实际上是允许移民的签证。
在美国移民局方面,由于管辖机构是国土安全部而不是国务院,所以在审批签证或移民申请时不参考《外务手册》。也就是说《外务手册》中规定的需要证明没有“留在美国将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的意图”这一点不适用。那么实际上移民局是否允许一位E2签证的持有人在美国本土调整身份获得绿卡成为永久居民呢?答案是肯定的。持有E2签证的条约国投资人,如果愿意,可以在提交表格I-508放弃所有条约特权的情况下,在美国通过提交I-485调整身份获得绿卡。
E2签证持有人申请美国移民的注意事项
根据以上的判断,您在申请E2之前或者之后都可以通过美国在境外的使领馆或者通过在美国境内递交I-485来申请移民美国,只要遵循以下几点,便不会不影响您的E2签证有效性和移民申请的批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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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民申请中请务必选择批准后通过使领馆申请绿卡,而不要选择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
无论您将来实际是留在美国递交I-485还是出境通过使领馆程序面签获得绿卡,为了避免留下与《外务手册》条款9 FAM 402.9-4(C) 要求的“在居留权限结束后离开美国,不留在美国将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的意图”明显不符的客观证据,影响申请的批准,在移民申请表格中选择申请批准后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时候,请一定选择出境通过使领馆程序面签获得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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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美国境内递交I-485申请绿卡,请与I-485一起提交表格I-508.
待排期结束,如果E2申请人选择在美国境内递交I-485调整身份获得绿卡,请务必将上述表格I-508一同提交,放弃您的条约特权,否则I-485会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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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使领馆或移民局询问时,请一定指出在E2结束后会离境的意图。
在E2签证的申请,更新,或延期时难免会被问到是否有移民倾向的问题,这时一定要指出您的意图是在E2结束后离开美国,不留在美国,也不会在美国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绿卡。因为美国使领馆和移民局对E2的“准”双重倾向十分了解,所以只要您可以陈述正确的E2意图,一般不会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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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条件,请与格林纳达保持一定的紧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