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和O-1两者都是为拥有特殊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人才所设计的美国签证,对于不甚了解的人来说,可能很难将两者分清并从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一个。这里我们便来讨论一下它们有什么异同。
首先,EB1A和O-1的本质区别是在于EB1A是移民签证,通过申请EB1A,申请人最终可以获得绿卡,也就是美国的永久居留权。而O-1是非移民签证,只允许申请人临时留在美国工作生活。但是,O-1与大多数其他非移民签证不同,允许申请人有移民倾向,并随后申请移民签证。
独立性和自由度的不同是两者另一大区别,EB1A不需要雇主支持,可以由您自己申请,申请期间只要是在您拥有特殊才能的领域内,可以任意更换工作。另一方面,O-1签证需要雇主作为申请人提交,您只能作为受益人,在申请过程中雇主是真正掌握话语权的一方,您如果要换雇主,需要新雇主再为您重新申请一份O-1,比EB1A要繁琐很多,也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此外, O-1一般还需要工会或者行业组织的favorable opinion letter来背书。
在审理标准方面,EB1A只面向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体育界有特殊才能的人才。特殊才能可以通过获得获得重量级的世界性荣誉来证明,例如诺贝尔奖、奥运会金牌。也可以通过满足以下10条标准中的3条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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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在领域内有杰出贡献,获得过知名度稍低一些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
2. 申请人被其领域内的著名国内或国际专家审查并批准加入了只接收杰出贡献人士的协会;
3. 申请人就其工作被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报导过;
4. 申请人以个人或评审团成员身份,做过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委;
5. 申请人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务有关的贡献在其领域内影响重大;
6. 申请人在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发表过学术文章;
7. 申请人的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被展出;
8. 申请人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扮演过领导或关键角色;
9. 与同行相比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获得了很高的薪水或其他显著高昂的的报酬;或 - 有票房收据或记录、卡带、光碟、或视频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表演艺术方面获得了商业成功。
从审理标准上看,O-1的审理标准几乎和EB1A如出一辙,唯一的区别是缺少了10条标准中适合视觉艺术类的艺术家的第7条——艺术展览展示。虽然O-1与EB1A的法律法规如此相似,但是具体的审理过程中,移民局对于O-1审理标准的拿捏要比EB1A宽松很多。O-1的最终证明要求是申请人的特殊才能超过常见的一般水平,而EB1A的要求是申请人是行业顶尖的少数精英,比O-1标准要高很多。
所以, 一个人有了O-1批准, 并不必然也会获得EB1A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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