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B1A申请人没有获得过类似诺贝尔奖或奥斯卡奖的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时,需要满足移民局另外提供的10条标准中的3条来完成最初举证。如果也不能满足这10条中的3条,申请人还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 “申请人属于特殊人才” 。在完成最初举证后,移民局会综合所有证据来审查申请人是否1)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体育这五大领域内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已跃升为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2) 申请人寻求来美后在其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和 3)申请人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
这篇文章将重点讨论上述10条标准中的一条(另9条请见本系列其他文章):“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扮演过领导或关键角色(E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or establishments that have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
移民局在2010年12月22日的政策备忘录及以往的案例中为“领导或关键角色”这条标准设定了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 申请人是领导或关键角色
- 申请人所在的组织或机构拥有卓著的声誉(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 申请人必须在多个(in the plural)组织或机构中扮演领导或关键角色。
- 如果申请人扮演的是领导角色,申请人必须是领袖(leader);
- 如果申请人扮演的是关键角色,申请人必须为该组织或机构的成果或活动提供重要贡献(contributed in a way that is of significant importance to the outcome of the organization or establishment’s activities);
申请人必须以充分证据满足以上全部条件。
- 申请人是领导或关键角色(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根据上述政策备忘录,“1)如果申请人扮演的是领导角色,申请人必须是领袖(leader)。职位名称和相应的职责可以有效地证明一个角色是领导性的;2)如果申请人扮演的是关键角色,申请人必须为该组织或机构的成果或活动提供重要贡献(contributed in a way that is of significant importance to the outcome of the organization or establishment’s activities)。一个辅助角色如果能起到这种作用也属于关键角色。一个角色是否关键取决于工作表现而不是职位头衔。”接着,移民局还特别强调“对申请人的领导或关键角色很熟悉的人出具的信件在证明这一点时是很有效的证据,只要这些信件能够提供具体有用的信息。”
此外,移民局在案例中多次指出:“1)一个角色是否是领导角色应当是由申请人在一个组织整体人员结构中的位置(position in the overall organizational hierarchy)和角色相应的职责(the role’s matching duties)看来显而易见的。申请人必须证明他(她)实际上履行了与领导角色相应的职责。2)一个角色是否是关键角色应当是由申请人对一个组织或机构的活动的影响力( impact on the organization or the establishment’s activities)来看显而易见的。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应当能充分说明这个角色对组织或机构整体而言是关键角色。”
从这些移民局提出的具体要求看来领导角色和关键角色有着不同的着重点。领导角色所要求的是在人员结构中处于顶端以及领导性质的工作职责,而关键角色看重的是工作表现是否对组织或机构的成功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移民局往往并不将这两种角色的界限划得这么清晰。由于领导角色和关键角色的要求和相关证据有很多重合之处,例如证据都要求提供具体职责,移民局常常是先将它们一起分析,然后在需要时才分开讨论的。这种处理方法使得移民局在各种案例中对领导和关键角色的理解和解释显得有些模棱两可,难以捉摸。不过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把握好以下几点核心要求便可以成功地证明领导或关键角色。
- 申请人不需要同时扮演领导角色和关键角色,只需满足其一即可。
例如,一位芭蕾舞者申请了EB1A签证。他提交了一家美国芭蕾舞团希望聘请他作为群舞者的雇佣合同。合同显示雇主公司的员工包括从第一年的学徒舞者到主演级别的各种经验和水平的舞者。在群舞者之上还有高级舞者、次级独舞者、独舞者、高级独舞者和主演。一份报纸评论显示申请人在《胡桃夹子》中扮演过俄国人、中国人、舞蹈的熊和老鼠。其他的评论指出申请人曾在《仲夏夜之梦》中扮演过喜欢恶作剧的精灵帕克。申请人的舞团不但在整个美国巡回演出,还去欧洲和中国等地访问演出。申请人还提交了来自另一家美国排名前五的舞团的工作邀请,不过也只是做群舞者。申请人的简历指出他在1996到2001年间曾为中国国家芭蕾舞团表演,并于1997年被提拔为独舞者。中国国家芭蕾舞团的首席舞者徐刚称申请人为该团“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芭蕾角色” 。来自同一舞团的王才军主张申请人 “曾在我团所有剧目中扮演过独舞者” 申请人的专业证书将他列为第二舞者。根据一封来自丹麦皇家芭蕾舞团艺术总监弗兰克安德森的信件,他在为中国国家芭蕾舞团于丹麦皇家剧院进行导演工作时曾将申请人作为领舞者。类似的荷兰国家芭蕾舞团的总监也指出曾将申请人作为领舞者。然而,这些推荐信并没有让移民局认可申请人曾扮演过领导角色: “他在中国只是排名第二舞者,而在美国只是群舞者。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名字在演出宣传材料中比其他舞者更突出。” 幸运的是,移民局接下来认可了申请人曾扮演过关键角色:“《仲夏夜之梦》的节目单提供了一份故事梗概,显示帕克虽然不是一个领导角色,却是故事中的关键角色…综合所有证据考虑,我们认为申请人已经充分的证明了他曾经在声誉卓著的组织中扮演过关键角色。”
2)申请人必须已经扮演过领导或关键角色,而不是在未来将扮演这种角色。
移民局曾反复强调过移民申请的审查是关于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的资质而不是递交后的资质。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以往的案例中也非常明确地拒绝将申请人还未开始履行的工作职责作为合格证据,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提交前所从事的工作的具体职责。
例如,在移民局的案例中曾经有一位申请人递交了一份工作邀请,希望申请人能以总经理的身份继续他的工作。这份邀请并没有写出申请人现在所在的职位包括什么职责,而是列出了他将来作为总经理的职责。移民局拒绝了他的申请,并指出他应当提供补充证据说明他现有职位的具体职责。
3) 申请材料必须包括领导角色或关键角色的具体职责,仅仅给出职务名称并声称申请人是重要角色是远远不够的。
一篇1985年的文章指出一位申请人是戏剧和电视导演,主要负责一些肥皂剧和迷你剧。但是这封信没有具体解释申请人是如何扮演领导角色或关键角色的。移民局认为这件证据没有说明力,因为“仅仅记录申请人的职位是不够的,应当解释申请人是如何对组织机构做出贡献的,以及他的角色在公司整体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如果能提供人员组织结构图则会相当有说服力,如果还有职位描述和一些支持性信件的辅助,效果更佳。”
在另一个案例中,一位儿科教授为申请人出具的推荐信指出“申请人在我的实验室中从事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扮演了非常有价值的关键角色。在一项与青光眼有关的关键研究中起到了领袖作用…扮演了对我们过去和未来的成功非常关键的领导角色,没有申请人这个项目不可能有任何进展。” 移民局认为:“不是所有在著名实验室或项目中扮演重要角色博士后研究人员都等同于在组织或机构中扮演了领导或关键角色…申请人没有提交能证明他扮演了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例如任何证据将他的角色和职责与该研究机构的其他研究员和终身教授相比。”
此外,曾有另一位申请人主张他作为一所武术学院的创始人和主席扮演了领导和关键角色。为了证明这一点,他提供了来自学院副主席的信件,描述了申请人曾经的职责,包括执行创办公司的法律程序、学院的运营、地点的选择、雇佣员工、对教练的监督、以及对学员的训练。移民局指出:“信件以过去式的时态写就,但是并没有记录显示申请人将这些职责履行了多久。因为记录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公司设立和管理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他所依赖的证据是执行总裁和副总裁的信件。此信仅仅简单地谈到申请人在学校中的角色,提到了他创办了这所学院并将其引领向成功。信中还将他称为‘确保教练们杰出的教学工作’并‘做出学校各方面重大决定’的‘领袖’。然而,除了粗略地描述申请人对于学校很重要之外…当证词证言类的证据缺乏具体细节或可信性,申请人更需要提供补强证据…没有补强证据证明申请人角色的相应职责,从整体看来,不能证明他扮演过领导或关键角色。”
所以,在证明“领导或关键角色“这条标准时,申请人应当尽量提供角色相应的职位名称、具体职责介绍、组织或机构的人员结构图、申请人的职位职责与其他人的比较等证据,否则会大概率被移民局认为是没有具体证据支持的无效主张。
4)一个领导或关键角色必须在组织或机构的人员结构图中处于很高的位置,换句话说,申请人必须是位于机构顶端的少数几位领导或关键角色之一。
例如,一封推荐信主张申请人作为研究团队的技术联络人,扮演着比其他团队成员重要得多的角色。但是移民局发现,虽然在这个团队的组织结构图中申请人下面有五位博士生,但是他上面还有其他四位成员,因此认定申请人不属于领导或关键角色:“这一点说明与其他关键成员相比,申请人的角色并没有那么重要。”
既然领导或关键角色必须在人员结构中处于高处,自然同等级的角色不应该太多。例如,一位足球运动员提交了一份包括自1886年以来所有某俱乐部一线队球员档案的名单,试图以此证明他曾在球队中扮演过领导或关键角色。移民局表示不理解“一份长达120年的一线队球员名单是如何能说明申请人曾扮演过领导或关键角色的。”的确,从1886年到2006年这120年间,至少有几百位球员为这个俱乐部的一线队出赛过。这一惊人的数量不但不能说明申请人代表一线队出赛构成领导或关键角色,反而说明曾有几百位球员与申请人处于同一等级,适得其反地淡化了申请人角色的重要性。本案正确的举证方法应当强调申请人代表该俱乐部出赛那几年的出场纪录、进球数、助攻数等贡献,以及是否担任队长等其他重要职责,从而将申请人划分到球队中一小部分最重要的领导性或关键性人物当中。
5)如果申请人是关键角色,则需要有证据具体说明他(她)在哪些方面有关键贡献。
例如,一封推荐信指出申请人设计的网站提升了企业的品牌价值,在过去五年中显著吸引了世界范围内的大量个人和团体客户,使公司在2012年成功建立了与一位明星代言人的合作关系,并在2014年成功签约了一位顶级时装模特。移民局认为这些贡献充分具体地说明了申请人对该企业的成功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家企业的副总裁帮申请人写了一封推荐信,说明申请人在2001财年帮助该企业提高了73%的利润。这一具体数字被移民局认定足够说明申请人确实扮演了关键角色。
6) 申请人应当对一个组织或机构的整体是领导或关键角色,而不是仅对某一个工作项目,或甚至只是某个项目的一部分而言。
例如,一位申请人在一个法国电视频道制作纪录片,这部纪录片在脸书(Facebook)上被很多人点击了“喜爱”(like)。移民局认为申请人没能证明她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所在的机构制作了这部纪录片的每一集。实际上,她所在的小组仅仅制作了整部纪录片中的一集。申请人参与的这一集仅仅收获了一小部分“喜爱”。由于申请人没能从数量上证明这一集受到的“喜爱”与其他著名的法国纪录片相当,所以被移民局认定不能满足这条标准。
此外,一位模特被好莱坞一家制作和选角公司选中拍摄了多支广告。在这位模特的EB1A申请材料中,该公司为她准备了一封推荐信,写道: “我可以确切地说,申请人扮演的角色对每个广告的拍摄和整个公司都是绝对关键的。” 移民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仅仅对于几次广告拍摄是关键的并不足以满足这条标准的要求。”
在另一个移民局公布的案例中,一位牙科住院总医师在一家著名医院工作。该医院的牙科主任帮申请人写了一封推荐信:“住院总医师是医院里的领导或关键角色…被誉为世界最佳医疗机构之一…申请人不仅使牙科,甚至使整个医院受益…这个职位需要领导并向其他住院医师和医学院学生提供意见和支持、协助管理住院医师项目、及病患照顾…该职位向项目主管和牙科主任汇报工作。”移民局认为申请人不能满足EB1A对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要求,指出:“不是任何医院任何部门的住院总医师都是一家医院的领导或关键角色…人员结构不能反映申请人扮演了牙科的领导角色…顶多能证明申请人在部门内的住院医师项目中扮演了关键角色。”
7)法规要求申请人在一个组织或机构中扮演领导或关键角色,而不是对组织或机构的客户扮演这种角色。
例如,一位申请人提供的推荐信主张他为顾客扮演了关键角色。移民局认为:“申请人既然想要以他为顾客所扮演的角色来满足这条标准,那么一定要提交证据证明…他是如何在这些顾客所在的机构扮演关键角色的…申请人没能提交这样的证据。”虽然在这里移民局提出申请人能够以顾客所在的机构扮演关键角色来满足这条标准,不过实际上,虽然有可能但是一位申请人一般不会是顾客所在机构的员工或成员,也就很难真正在其中扮演领导或关键角色。
8) 一位申请人拥有高超的技术不等同于扮演了关键角色。
例如,一位申请人是世界闻名的太阳马戏团(Cirque du Soleil)的演员,他请专家帮忙给移民局写了一封推荐信,主张:“申请人和他的搭档创造了以手倒立支撑的平衡表演,这个表演是魔盒(Kooza)这场表演中的主要节目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个表演今天去参加国际体育杂技比赛很容易便能获奖,然而这个节目每天都在现场观众面前表演…在我看来,申请人在太阳马戏团的位置、他的表演水平、技巧的独特性和文化价值都显示他虽然离开了竞技体育马戏,却还是马戏界的最佳演员之一。”移民局指出:“这封信高度赞扬了申请人的手倒立平衡表演…却没有解释申请人的表演为什么对于太阳马戏团整体是领导或关键角色。没有证据能将申请人的表演与其他表演区分开来证明领导或关键角色…仅仅拥有有天赋或者独特技艺不能反映一位申请人扮演了领导或关键角色。申请人一定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通过将这些技艺投入使用从而扮演了一个领导或关键角色…这个签证类别的设立不是为了缓解某些领域内技术的稀缺。”
9) 申请人所获得的奖项不适用于直接证明这条标准,但是可以作为补强证据。
例如,上文提到过的足球运动员和教练曾经获得过一些奖项,并且有一个球场包厢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移民局认为这一点不能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这条标准:“申请人将同样的奖项作为另一条专门评估获奖状况的标准的证据。法规中有单独为获奖所设立的标准,获奖本身不能证明申请人在这些球队中扮演了领导或关键角色。”(关于获奖相关EB1A标准请关注EB1A其他系列文章)不过,移民局认为获得年度球员奖可以作为申请人的出场次数和得分次数的补强证据,一同证明申请人对球队成功起到了关键作用,扮演了关键角色。
10) 作为教练教出杰出运动员不足以说明教练曾扮演了领导或关键角色。
例如,上述足球运动员后来在做主教练时被认为“具有特殊的天赋判断能力和建队能力…负责球队日常训练并且选择每场比赛的参赛球员…由于他的执教能力,一名球员成为了联赛的得分王,并被更高级的联赛选中。”然而,移民局指出一名被执教的球员加入更高级的联赛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球队中扮演领导或关键角色。
- 申请人所在的组织或机构拥有卓著的声誉(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虽然法规和案例没有直接解释什么构成卓著的声誉,移民局指出:“韦氏字典(Merriam-Webster’s online dictionary) 将卓著定义为‘显赫、杰出、优秀或者同等的声誉’。字典本身并不是合格的证据,但是可以被用来起辅助作用。”此外,在实际案例中,移民局曾就“卓著的声誉”这一要求讨论过以下几点。
1) 媒体报道是证明这一点的有力证据。
曾经有一位电视节目制作人提交了媒体对他的作品的评价,指出该作品是“乌干达最大制作的电视节目之一。”另一份评论将编剧定义为“备受赞誉的电影教父”,而在介绍导演时将其称为“获奖美国导演”。移民局认为所有这些媒体报道足以说明该节目的制作方拥有卓著的声誉。
由于EB1A申请的最终证明标准之一是“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所以虽然媒体报道是证明领导或关键角色的有力证据,但是如果媒体报道距今太久会丧失证据效力。
例如,一位申请人提交了一份1998年的报纸,上面一篇文章指出申请人代表的的跆拳道队伍是比赛中最著名的队伍。移民局并没有认可这份证据的效力:“申请人没有解释在11年前的一场比赛中获胜如何能证明一个代表队拥有卓著的声誉。”
2) 组织或机构的排名在证明卓著的声誉时也是有效的证据。
例如,一家医院在全国排名前3%,有一个科室被选为全国16家重点科室之一,其他11个科室被评为“表现优异”。申请人的材料中也提供了这些排行所依据的标准。移民局认为这些可信的数据足以证明这家医院声誉卓著。
3)一个组织或机构的规模、建立它的母公司是谁、有什么研究项目、和获得的各种奖项不能独立证明卓著的声誉。
例如,一位申请人递交了一份实验室关键手册,在简介里指出该实验室于2006年被【母公司】建立并管理,介绍了该实验室的人员结构,研究院的数量(24人),研究领域,研究设施,获得的奖项,和参与的学术交流活动。然而移民局指出:“一个组织或机构的规模、建立它的母公司是谁、有什么研究项目、和获得的各种奖项不能独立证明卓著的声誉。”
4)满足EB1A10条标准中的另一条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被其领域内的著名国内或国际专家(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审查并批准加入了只接收杰出贡献(outstanding achievements)人士的协会(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的协会并不能自动等同于 “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 。
曾有申请人向移民局提出满足了EB1A协会会员资格那条标准也自动说明该协会是一个拥有卓著声誉的组织或机构。这种观点被移民局毫不犹豫地否定了:“法规包括一条单独为会员资格设定的标准8 C.F.R. § 204.5(h)(3)(ii),不可以假定与一条标准直接相关的证据也能满足另一条标准。不这样认定会令‘以大量证据证明’的EB1A举证要求和必须证明至少3条标准的要求失去意义…”
的确,如果我们对比这两条标准会发现,这两条标准对一个机构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专业协会会员那条标准注重的是一个协会的入会标准是否足够高因而只接纳特殊人士入会,而领导或关键角色这条标准并不会考察这一点,却只重视一个组织或机构是否闻名遐迩。因此,满足一条EB1A标准的证据不能自动再满足另一条,申请人应从零开始举证证明第二条标准。
由于“声誉卓著“这条要求注重的是他人对一个组织或机构的主观看法,所以从证据类型上看来,像媒体报道和排行榜这种来自独立第三方的评论和评价是最为有效的证据。报道的媒体和制作排行榜的机构越权威,证据的效力越强。
- 申请人必须在多个(in the plural)组织或机构中扮演领导或关键角色。
移民局曾多次指出:”在本条标准中‘组织或机构’的原文“organizations or establishments”明确地使用了复数形式,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多个组织或机构中扮演领导或关键角色。在移民局以往的案例中,很多申请人不能说明他(她)在多个组织或机构中扮演过领导或关键角色,导致EB1A申请被拒绝。
例如,一位小提琴家创立了一个弦乐四重奏乐团,并在数不清的音乐会中与很多乐团合作进行过独奏演出。移民局同意创立弦乐四重奏并在其中担任首席小提琴手,是合格的领导或关键角色,并且该弦乐四重奏屡屡在比赛中获奖也说明了它是一个声誉卓著的组织,所以是一个合格的EB1A领导或关键角色。然而,申请人与乐团和音乐家们合作进行的独奏表演,被认为不属于领导或关键角色。这是因为移民局认为申请人不属于乐团的一部分,也对演出场馆的长期成功不造成影响,而只是对她所参加的那几场表演的成功有影响而已,达不到对一个“组织或机构”起领导或关键作用的等级。一胜一败,这位音乐家被移民局认定不满足EB1A的多次领导或关键角色这条标准。在另一案件中,一位网球选手代表塞尔维亚少年网球队参加了1998年在莫斯科举办的世界青年运动会。他在EB1A申请中尝试仅以这一次比赛来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这条标准,被移民局以不满足数量要求为由果断拒绝了。
其他重要问题
- 移民局对推荐信由谁提供是否有任何要求?
在证明这一条标准时,推荐信必须来自现雇主或前雇主。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曾在以往的案例中指出:“法规8 C.F.R. § 204.5(g)(1)要求关于申请人经历经验的证据只包括来自雇主的信件…因此,AAO在审查这条标准时只会考虑申请人的现雇主和前雇主的推荐信。”
- 如果在一个结构扁平的公司作为仅次于最高层领导的第二层领导管理一个小团队,但是我这样的“领导”有几百人,怎么证明我在公司中扮演了领导或关键角色?
实际上,每个组织或机构的人员结构都不尽相同。有的结构垂直拥有层层叠叠的清晰上下级脉络,但是每个领导管辖的下属不多。有的结构扁平,领导很少,普通员工很多。前者的管理层一般人数多一些,且就算申请人不是最高级的领导也有可能位高权重,满足EB1A领导角色要求。但是后者就算是仅次于最高层领导的第二级,如果人数过多也不是合格的领导角色。所以如果与一位申请人同级别的“领导”有几百人,移民局是不会信服地认定申请人属于少数几位“顶头上司”。
不过EB1A对关键角色没有这种级别要求,因为关键角色所看重的是一个人对组织的贡献。一个普通员工,如果表现出色,做出了可观的贡献,是公司成功所依靠的重要角色,便可以满足这条EB1A标准。
- 一个员工为公司提供了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关键角色?
有可能。专利是在一定时间内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果申请人为公司创造的知识产权实际上是公司商业成功的关键,可以使申请人满足EB1A关键角色的要求。例如,著名的亚马逊在线商店“一键购买”专利不但使得亚马逊成为了唯一一家能提供如此简洁方便的支付手段的电商,也为亚马逊带来了十亿美元级的专利授权费。又例如,可口可乐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使得可口可乐公司自19世纪末创立以来一直保持饮料产业的世界霸主地位。
- 有没有成功地在客户的机构中扮演关键角色的例子?
有,典型的例子是为企业和公共机构提供有关战略、组织、运营和技术方面咨询的咨询公司。咨询公司的职责是派遣一个咨询团队到客户中去,帮客户解决各种商务方面的难题,保证商务活动的流畅运行,提高商业效率和效益。一个咨询公司的成功是体现在其客户的成功之上的。
如果作为一个咨询公司的咨询师,为一家客户企业提出了客观有效的解决方案,大大的提高了生产效率,或带来了显著的利润增长,有可能成为合格的EB1A关键角色。
总结
由此可见,满足EB1A要求的 “领导或关键角色” 必须是在多家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1)处于顶端并拥有领导性质的工作职责的少数“顶头上司”,或者2)起到了“成功基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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