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众多投资人的EB5投资移民由于漫长的排期,日益消耗着投资人的热情,市场逐渐冷却。曾经批准较快的EB1C,也开始面临变长的审理期限和排期;每年20万的H1B申请者,亦任由无情的抽签制度宰割而无法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已做好十二分努力的态度,想要在美国过上理想的生活,却时刻要面对身份这个拦路虎。想要留在美国真的难如登天吗?难道就没有其他更快速有效的办法吗?
如果您在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体育这五大领域内有特殊成就,属于顶尖人才,可以考虑EB1A特殊人才移民签证。首先澄清一点,很多有意愿移民美国的人才一看到EB1A要求诺贝尔奖、奥斯卡奖便对其望而生畏,觉得自己算不上特殊人才,没胆量申请。这是对EB1A审理标准的误解,因为实际上,绝大多数EB1A移民签证都发给了从未获得过诺贝尔和奥斯卡这种国际最高荣誉的 “普通” 人。搞清EB1A的申请和审理标准后,你会发现EB1A也许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遥不可及,而你也并不 “普通” 。
移民局对EB1A申请的审查分为最初举证和综合审查两步:
首先, EB1A申请人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中的1种来满足最初举证要求:
1)证明申请人获得过一次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例如: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运动会奖牌;
2)满足移民局另外提供的10条标准中的3条(见本系列其他文章);或
3)如果也不能满足这10条中的3条,申请人还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帮助您满足这10条标准。
可见,除了获得诺贝尔和奥斯卡奖之外还有其他申请EB1A的方法。
在完成最初举证后,移民局会综合所有证据来做出最终判定,决定申请人是否: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体育这五大领域内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已跃升为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
- 申请人来美后会在其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和
- 申请人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
这篇文章将重点讨论最初举证要求中的第1条 “申请人获得过一次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 。
- 一次重大成就必须是重大的(major)、有国际认知度(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的奖项
一次重大成就相对来讲拥有强大的证明力。如果申请人曾获得过一次重大成就,则不需要另提供证据证明任何其他10条标准便可以获批EB1A移民签证。然而,移民局指出:“由于国会的立法意图是将这个签证类别的资格限制在‘那些小部分已经在其领域内上升为顶尖人士的申请人’,所以对于‘一次重大成就’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格地理解(interpreted very narrowly),只有极少数奖项(a small handful of awards)属于‘重大的、国际性的奖项’”。
立法报告中特别指出诺贝尔奖(the Nobel Prize)是一个一次重大成就的合格例子。在移民局和联邦法院的案例中,普利策(the Pulitzer Prize)、奥斯卡(the Academy Award)、和奥林匹克运动会奖牌(Olympic Medal)也都被算作合格的一次重大成就。
以诺贝尔奖为例,移民局指出:“不论获奖者的国籍是什么,获得诺贝尔奖都会被顶级的国际媒体所报道,这不止是因为获奖人可以得到一大笔金钱奖励,也反映了诺贝尔奖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一次重大成就必须是在某领域内具有全球范围国际知名度的最顶尖的奖项之一。”
然而,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案例都没有再提供进一步的具体标准来帮助我们判断哪些奖项满足“一次重大成就”的要求。联邦法院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如果就什么构成‘重大’成就展开一场辩论,将没有赢家…常识不能帮我们区分‘重大’和其他奖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能…立法史仅仅告诉我们诺贝尔奖是一个合格的例子…没有人规定一定要和诺贝尔奖同等重要才满足 ‘一次重大成就’,但是也没有人澄清过其他哪些没有诺贝尔奖重要的奖项是 ‘一次重大成就’” 。该法院进一步澄清道: “在考虑相关因素并基于合理的理由来判断一个奖项是否是 ‘一次重大成就’时,移民局有其自由裁量权…除非法院判定没有任何一个理智的移民官会得到相同的结论…”
可见,在审查一个奖项是否是“一次重大成就”时,移民局会在其自由裁量权允许的范围内,基于各种因素做出综合判断。
我们根据移民局的文件和以往的案例,总结出了以下一些移民局会考虑的因素,帮助申请人简单初步评估自己曾获得的奖项和荣誉是否有可能属于“一次重大成就”:
原文 | 翻译 | |
1 | The award is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in the field as one of the top awards for the field. | 该奖项在其领域内是公认的国际顶级大奖。 |
2 | The criteria used to grant the award. | 该奖项的颁发标准。 |
3 |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award in the field. | 该奖项在领域内的重要性。 |
4 | The reputa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or the panel granting the award. | 颁奖的机构或专家组的声誉。 |
5 | Previous winners of the award who enjoyed international acclaim at the time of receiving the award. | 在获奖时享有国际声誉的前获奖人。 |
6 | The award attracts worldwide competition. | 这个奖项吸引了世界范围的竞争。 |
7 | The award was reported internationally in the top media. | 该奖项被国际顶级媒体报道过。 |
8 | The award is a familiar name to the public at large. | 该奖项被世人所熟知。 |
9 | The award includes a large cash prize. | 该奖项提供高额奖金。 |
下面以一些具体例子来探讨移民局是如何应用以上这些因素做出最终判定的。
1)奖项应是全球性而不仅仅是国际性的。
一个重大国际奖项(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必须是全球性的而不能仅仅是国际性的。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奖项只在几个或部分国家有影响力并不满足EB1A法律法规。
曾经有申请人主张亚洲电视奖(Asian Television Awards)是重大国际奖项。他作为制作人参与的电视节目曾在1997年获得了亚洲电视奖最佳轻娱乐或综艺奖。一封来自颁奖评委的信函指出“该奖项是美国彭博电视台、柯达公司、培生电视传媒集团、日本索尼株式会社等机构主办,并由来自亚洲24个国家1200多个电视台的评委进行评选的。” 然而移民局并不买账:“国会给出的一次重大成就的例子是诺贝尔奖,诺贝尔奖是全球性的而不是地区性的。因此我们认为‘重大’奖项也必须是全球性的,例如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牌。虽然我们认可亚洲电视奖覆盖了24个国家,但它仍然没有达到全球性的影响力。”
2)奖项应是领域里最顶级的大奖。
例如,一位乒乓球选手主张他在美国乒乓球公开赛(U.S. Open)的冠军头衔是一次重大成就。美国公开赛的首席执行官帮这位选手写了一封推荐信给移民局,表明美国公开赛是五星级也就是最高级的锦标赛。然而,移民局发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比赛章程,比赛的星级所代表的实际上是比赛场馆条件的优劣,例如灯光,地板,天花板高度等等。并且,在美国公开赛以外还另有两个五星级锦标赛 ——美国国家冠军赛(U.S. National Championships)和国家高校乒乓球协会校级冠军赛(NCTTA)。移民局认定该冠军头衔不属于一次重大成就,因为:“申请人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美国公开赛被主流媒体报道过,被大众所熟知,或者提供了高额奖金,也没有说明为什么美国公开赛与另两个五星级赛事相比属于重大比赛。”可见,非领域内的顶级大奖没有成为“一次重大成就”的资格。
3)获奖应是基于现有成就而不是未来潜能。
基于对未来的信心所颁发的奖项不是合格的一次重大奖项。授予科研人员的研究项目资格和经费曾被移民局明确指出不属于一次重大奖项。科研人员过去的成就是审批研究项目资格和经费时的因素之一。不过,研究资格和经费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未来的学术研究,并不是为了表彰或公开认可科研人员现有的卓越成就。然而,就算一个研究项目资格和经费是基于现有成就所批准的,将其成功论证为全球性顶级大奖的可能性也很低,因为研究资格和经费的评选大都是机构内或地区性的而不是全球性的。更遗憾的是,就算全球性评选的研究项目暂时在面对移民官时也无能为力,例如,来自全球10大智库之一的Fellowships at Wilson Center,和美国教育和文化事务局主办的The Fulbright Scholar Program。
4)奖项应是基于特殊成就颁发的。
有些奖项虽然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却另辟蹊径评选业内最差,与EB1A要求的“特殊成就”正好背道而驰,也不是合格的评选标准。
最有名的例子莫过于金酸莓奖(RAZZIE Awards)。每年奥斯卡颁奖前夜,金酸莓奖都会与奥斯卡唱对台戏,颁发好莱坞最差演员、导演、影片等“奖项”。 有趣的是,历史上曾有三人在一周内先后赢得金酸莓奖和奥斯卡奖。
5)奖项是否重大关注的是奖项本身重要性而不是颁奖活动或其他获奖人的重要性。
奥斯卡奖是毫无疑问满足EB1A一次重大成就的奖项,但是那些所谓的奥斯卡“风向标”却并不能借助奥斯卡这个东风成为合格的一次重大成就。曾有一位申请人在奥斯卡颁奖前夕的一个电影节获奖,他主张这个电影节的获奖者往往之后也会获得奥斯卡奖,所以也应该算作重大成就。虽然事实上的确是这样,但是移民局认为这一观点逻辑上行不通:“这个电影节发生在奥斯卡颁奖前并不意味这个电影节颁发的奖也是如同奥斯卡的顶级大奖…就算这个电影节很著名,一个奖的重要性应源于它本身而不是颁奖的活动…申请人没有提供除了颁奖活动之外的证据,例如对评奖过程的媒体报道,证明该奖项的重要性”。
6)奖项应当被国际顶级媒体报道过。
2009年,移民局判定一位电影导演在纽约国际儿童电影节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日本竞赛单元所获电影奖不是一次重大成就,因为这两次获奖经历没有被国际顶级媒体报道过。这两部获奖的纪录片分别叫做 “库玛丽:活着的女神” 和 “地狱中的四年”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同行们对这些奖项重要性的解释,以及一些媒体简报,说明这两个奖有一定的社会关注度。尽管如此,这位导演还是被移民局判定不满足EB1A对重大奖项的要求,特别是联合国日本单元奖,因为报道这次获奖的 “顶多是当地或国家级的媒体” ,不能反映这个奖有像诺贝尔奖或奥斯卡奖那样广泛的国际认知度。
7)移民官做出判定时会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
移民局对一次重大成就的认定是综合认定。这就意味着在不满足上述某个因素时,如果其他因素的说服力足够强,申请也能够被批准。
例如,普利策奖作为在新闻界享有盛誉的奖项,被移民局承认为合格的一次重大成就。但普利策奖的获奖人仅限于美国的新闻工作者,所以并不是从世界范围的竞争中产生的。
有的国际性奖项由于领域比较专业而受众群较小,不一定会被世界顶级媒体报道或被世人所熟知,也有可能是合格的一次重大成就。例如,数学方面的菲尔茨、阿贝尔、和沃尔夫奖。
另外,也不是所有国际大奖都会颁发奖金或者贵金属打造的奖杯奖牌,这并不一定妨碍一个奖项的实质重要性和影响力。
那么基于对以上审理标准和判断因素的理解,有哪些奖项和荣誉比较有可能成为合格的EB1A“一次重大成就”呢?
- 可能满足EB1A要求的各界重大成就
下表按照行业分类,简单介绍各行各业比较有可能满足EB1A要求的奖项和荣誉:
其他重要问题
- 被提名但是没有获奖有可能满足EB1A“一次重大成就”吗?
否。曾有一位申请人主张他被拉丁格莱美奖提名(Latin Grammy)。如果他曾获得过拉丁格莱美奖,应当可以获批EB1A,因为移民局曾明确承认过格莱美奖是“一次重大成就”。不过,这位申请人不但没有获奖,就连所谓的“提名”都难以证明。唯一的证据是他自己写给别人的信,信中写道:“老兄,好消息。我入选拉丁格莱美最佳另类唱片了!”移民局指出:“就算申请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的确被拉丁格莱美奖提名,但是提名也不等于真正的获奖。”
- 获奖的名次和类别对是否满足EB1A“一次重大成就”有影响吗?
不一定。移民局曾认可奥运会奖牌是合格的“一次重大成就”,而并没有将金银铜拍分别描述,也就是说所有奥运奖牌都合格。这样的推论是合理的,因为奥运会的奖牌获得者应当是一项运动里世界前三名的个人或团队,因而数量极少,的确算的上“重大”的“世界级”成就。
但是这一点放在其他奖项上就不一定适用,例如设计界的红点奖。红点奖包括6个奖项:优胜奖(winner)、优中之优奖(best of the best)、最高奖(grand prix)、青年奖(junior prize)、年度机构奖(agency of the year)、和年度品牌奖(brand of the year)。其中每个奖项的颁发数量相差悬殊。2017年,全球有来自54个国家的5500多份作品参赛,其中1406件获优胜奖,103份获优中之优奖,仅5份获得最高奖,年度机构奖仅颁发给了来自德国的一家设计公司Thjnk,而年度品牌颁给了汽车品牌奥迪(Audi)。机构奖和品牌奖属于集体,很难说明某个个人在其中有何杰出成就,所以很难满足EB1A要求。至于另几个奖项,从颁奖数量来看优胜奖每年超过1000的颁发数量显然过多,削弱了其重要性,而优中之优奖和最高奖却仍有可能符合EB1A要求 “领域内少数顶尖人才” 的宗旨。
可见,不同获奖名次和类别对“一次重大成就”的影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是否任何国家颁发的奖项都有可能属于“一次重大成就”?
是。“一次重大成就”的颁发没有地域和国家限制。然而,不论是在哪个国家颁发的,合格的“一次重大成就”必须具有全球性影响力。
- 中国有哪些合格的“一次重大成就”?
很遗憾,大部分中国或者华语地区颁发的奖项不太可能满足EB1A要求的“一次重大成就”。中国著名奖项的影响力都仅限于华语地区,比如金曲奖、金马、金鸡、百花、华表、茅盾文学奖。这些奖一般不颁发给外籍和非华语的作者作品。即使有零星国际奖项,也远远谈不上有国际影响力。
但是假如在某个领域里中国拥有世界最高水平的比赛,例如乒乓球,在这些比赛中获胜也可能满足“一次重大成就。”中国乒乓球超级联赛毫无疑问是世界第一乒乓球联赛,相当于甚至超越了NBA在全球篮球界的地位。中国作为乒乓球世界霸主,所有优秀选手都出赛乒超。虽然为了备战奥运会,在2018年到2020年奥运会前乒超不允许外籍运动员参赛。但是在2018年以前,乒超的各支俱乐部也一直邀请世界各国最优秀选手参赛。在乒超拿到名次甚至获得优胜基本意味着一位运动员在全球乒乓球界已成为最顶尖选手,理应可以满足EB1A “一次重大成就” 。
另外,虽然中国的各种奖项比较难以成为合格的“一次重大成就”,但这并不妨碍这些奖项满足10条标准中的第1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因在其领域内有特殊贡献,获得过知名度稍低一些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对EB1A申请获批也大有裨益。因为这一条标准仅要求一个奖项在某一个国家知名,而不需要是全球最顶级的大奖。
- 有哪些证据能比较有力的证明申请人曾获得“一次重大成就”?
根据EB1A申请要求充分证据的原则,以及移民局要求补充材料时的习惯,申请人应当尽量搜集并提交:
- 获得的奖牌、奖杯、奖状、奖金等能证明获奖事实的证据;
- 颁奖的标准细则;
- 国际主流媒体对所获奖项的报道;
- 对颁奖机构和颁奖嘉宾的介绍;
- 对其他获奖人的介绍;
- 能证明参赛者来自世界各地的证据;和
- 其他能证明奖项是世界顶级大奖的证据。
总结
由此可见,EB1A所要求的 “一次重大成就” 必须是在某领域内具有全球范围国际知名度的最顶尖的极少数奖项之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非诺贝尔或奥斯卡这样全球瞩目的奖项不可,因为很多领域的最高奖并没有那么世人皆知。只要在其领域内是全球公认的最高奖之一,就有可能成为“一次重大成就”。
而且就算不满足EB1A“一次重大成就”,也不必心灰意冷。“一次重大成就”只是EB1A申请的可选条件之一,如果满足USCIS另外给出的10条要求中的3条也是能够成功申请EB1A的(详情请参见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其他EB1A系列文章)。实际上绝大多数被批准的EB1A申请都没有依赖 “一次重大成就” ,所以EB1A其实并没有传闻中那么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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