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来自中国大陆的投资移民日益增多,EB-5配额严重供不应求,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正式绿卡可能要长达10年之久。在漫长的排期内,投资人无法拿到美国身份,无法有效监管其投资项目,项目容易出状况,人财两空风险极大。
当很多投资者看着日渐加长的移民排期一筹莫展的时候,有远见的律师发现了E-2签证这条移居美国的便捷通道。 如果能在等待EB5排期的过程中,能够和家人一起移居美国,在美国合法工作,经商,读书,生活,这样,绿卡早点晚点到,没有太大差别。这样,日子就好过多了。 在世界上18个可以通过投资合法获得护照(CBI, citizenship by investment)的国家中,只有格林纳达这个国家的护照持有人有资格申请美国的E2条约投资商签证。 格林纳达位于加勒比海,是美国的后院,所以,我们把通过购买格林纳达护照来办理赴E2条约投资商签证这条移居美国的途径称之为“走后门”。张大钦律师事务所近期推出“走后门”移民美国系列文章,为大家详细解释投资移民新途径之“三部曲”。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向大家介绍这 “三部曲”的大致流程:
第一阶段:获取格林纳达护照
格林纳达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加勒比小国,究竟有什么魅力吸引投资者考虑成为她的公民?这还要从E-2签证的申请条件说起。要申请E-2签证,申请人必须是与美国缔结贸易和航行条约的国家或地区的公民。虽然目前世界上有近80个国家或地区与美国缔结上述条约,但是中国大陆地区,印度,巴西, 俄罗斯(金砖四国)等并不在此列。而满足条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要么入籍条件较美国同样严苛、过程漫长,要么法律透明度低,程序不明。而格林纳达入籍门槛低、程序透明度高、速度较快,同时格林纳达无个人所得税、净资产税、遗产税等,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投资负担,因此在众多条约国中脱颖而出,成为“三部曲”中第一步的首选方案。
依照2013年颁布的《格林纳达投资入籍法》,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即达到入籍标准:
(1) 外籍人士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需通过最基本的背景审查;
(2) 个人申请需捐款15万美金,四人以下的家庭申请需捐款20万美元至该国国家转型基金(National Transformation Fund),超过四人的家庭,每多一名附带申请人,捐款额增加2.5万美金,25周岁以下子女和65周岁以上父母可以作为附带申请人;或者在当地购买价值至少35万美元由政府指定的房产项目或者股权,另加5万美元政府费,该产权从批准入籍开始三年后方可出售。
(3) 证明入籍所使用的资金具有合法来源。
格林纳达入籍标准之低,令人趋之若鹜。从申请入籍到批准大约要3个月。政府批准入籍申请前,不用捐款或投资,仅需将资金存至代管银行账户(escrow account)。待批准后,入籍人再开始捐款和投资。由此可见,入籍格林纳达可以说是合法地“购买”护照,而且很像“货到付款”。
第二阶段:申请E-2签证
获得了格林纳达护照之后,就可以向美国政府申请E-2签证。E-2签证也被称作条约国投资者签证,是发给在美国创立或购买公司并保障其正常盈利的条约国投资人的签证。因为格林纳达是满足条件的条约国,该国护照此时就成了申请E-2的“敲门砖”。E-2签证虽然是非移民类工作签证,却具有相当的优势,具体体现在:
(1) 无名额限制、无排期,可以直接到领事馆签证,而不需要移民局预批,最快几周内就可以有结果;
(2) 要求投资少,无具体金额限制,一般20万美元足矣。不像EB-5投资移民至少要出资50万或100万美金,取决于是否在目标就业区;
(3) E-2要求创造一些就业,但没有数量与时间的限制,除了投资者本人和家属,另外雇佣三两个人即可。不像EB-5投资移民,明确要求每位投资人必须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
(4) E-2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21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同入境美国读书生活,且配偶可申请EAD工作许可,工作行业地点不受限制;
(5) E-2首次签证一般五年,每次入境停留期限不超过两年,只要投资者的公司能正常盈利,可以无限次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两年;
(6) E-2投资人只需要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不必像L-1签证持有人那样,需有阶梯有层次地管理企业。
上述优点使得E-2签证可以成为Eb-5等待期内的过渡方案。投资移民能够在低投资水平时就能够以E-2身份登陆美国,并携带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更早地融入美国。E-2的各种福利令投资移民者怦然心动,其亲民的申请门槛更是使人欣喜若狂。除了缔约国公民身份外,E2申请者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在美国的一家真正的企业中进行投资,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或积极投入资金。
1. “真正的企业”是指一个真实存在的、活跃的和运营中的企业。它们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服务或商品,且必须符合企业所在州的法律规定。所以,“真正的企业”不包含空壳公司、慈善机构或者仅仅持有闲置的未开发土地或股票而没有经营和发展意图的企业,只包含有实际业务的商业组织。(参见美国国务院《涉外事务手册》第9章402.9-6(C)条)
2. “投资”是指投资者以盈利目的占有、控制、使用资金(包括基金和/或其他资产),并承担商业风险的行为。如果投资失败,资本必须承受部分或全部损失。因此以企业作为抵押获得贷款,再把贷款反过来投入到企业上的行为不算投资,但是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如住宅作抵押获得的贷款投入到企业上,属于投资。投资必须使用投资者的个人财产,且投入不可撤销。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个人财产投资。条约投资者必须证明投资资金是合法的,并非从犯罪活动中获得。(参见《涉外事务手册》第9章402.9-6(B)条)
3. 是否是“大量的资金”取决于公司类型和创立的成本。如果企业的投资额与企业的成本(价值)相等,那么投资者全额出资,这样的投资是是“大量的资金”。企业成本越低,所需投资比例越高。企业成本越高,所需投资比例越低。但是该比例没有明确的标准。100%或接近100%的投资通常被推定为“大量资本”。对10万美元及以下的小企业最好投资额达100%。但若投资企业价值为1亿美元的企业,投资10%,出资1,000万美元就可满足“大量资金”。(参见《涉外事务手册》第9章402.9-6(D)条)
(2) 证明投资人进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为了投资、为了发展和指导企业的发展。
1. 发展和指导企业的“投资目的”可以由持有被投资企业的50%以上的所有权或管理控制权来证明。比如投资者拥有50%以上的股权,或者50%以上管理层面的表决权。两人的合伙企业,如果两个合伙人拥有平等权利管理企业、所作决定对另一方和企业有约束力,也可证明“投资目的”。(参见《涉外事务手册》第9章402.9-6(F)条)
(3) 所投资的企业必须是“非边缘企业”。
1. “非边缘企业”包括两种类型:
(1) 如果是购买的企业,该企业在申请E-2时或批准后有发展潜力,已经或者预计产生的收入超过投资人及其家庭最低生活标准;
(2) 如果是初创企业,该企业申请时可以尚不具备产生足够的收入的能力,但在E-2签证开始后五年内企业能够产生的收入超过投资人及其家庭最低生活标准。
在申请E-2时,企业拥有足够的、稳定的、可信的资本投入一般即可证明是“非边缘企业”。但办理E-2签证延期时,还需要企业实际收入状况的证据来证明企业有充分的盈利。(参见《涉外事务手册》第9章402.9-6(E)条)
由此可见,没有了像Eb-5申请中明确的、较高的投入资金的限制,获得E-2签证并非难事。只要能够满足上述三个要求,投资的项目可以小到投资一个10万余美元的咨询公司、洗衣店、按摩店等。E-2签证有效期相对较长,通常是5年。再利用E-2投资者停留期限可以无限申请延续的优势,只要公司运营良好,投资人就可以E-2身份留在美国。
第三阶段:申请Eb-5投资移民
需要注意的是,E-2是临时工作签证,而 EB-5是申请绿卡,因而E-2签证不是Eb-5完全的替代性方案。 Eb-5的投资额要求比E-2高,资金来源审查更严格,创造就业人数要求更高。所以,以E-2签证为跳板申请Eb-5的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应该尽量严格按照Eb-5的标准进行。同一笔投资,既申请了E-2临时经商签证,又可以申请远期的EB-5绿卡。中间等待的过程,又可以在美国工作生活读书,近期和远期的目标两不耽误。
有能力的投资者可以在拿到E-2签证前后,提交Eb-5申请,以尽早确定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其他的投资者可能在申领E-2时投入的资金尚未达到Eb-5要求或者尚未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这些投资者可以先以E-2身份登陆美国,再逐步地增加投资金额,扩大经营,增加工作岗位,逐步地满足Eb-5的要求。E-2投资可以算作Eb-5投资的一部分,一旦满足所有条件,迅速递交Eb-5申请。
简而言之,移民美国走“后门儿”可分三个阶段。首先,通过少量投资获取格林纳达护照;然后,以格林纳达公民身份投资美国,获得E-2非移民工作签证作为过渡;最后,在E-2进程中,投资人以EB-5的标准投资并管理美国公司,同时递交EB-5移民申请,进而获得“绿卡”。当Eb-5和E-2双管齐下,优势互补,投资得以在逐步推进中出奇制胜,等排期一到,获得“绿卡”也变成水到渠成之事。
本文概括地介绍了“三部曲”的大致流程。当然,每一位Eb-5投资人的情况各不相同,“三部曲”中每一个步骤都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下一篇,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在持格林纳达护照申请美国E2签证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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