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势头不容小觑,并在美国掀并购狂潮。中国企业家可以通过收购美国公司实现移民美国,对于那些被选派到美国的中国高管们也可以通过收购而获取美国绿卡(职业移民EB1C)。刚刚,美国国务院宣布了2008年10月的移民排期安排,EB1无排期!移民排期路漫漫,唯收购风潮正当时!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收购一间已建立市场规模且具备获利能力的美国公司,是开拓并快速进入美国巨大市场的绝佳机会。那么怎样才能成功地收购美国中小企业呢,张大钦律师事务所经过上百个真实个案的经验,现主要针对收购价格在1000万美元之内,被收购企业员工在100人以下的美国中小企业进行分析。
收购美国中小企业的程序和步骤:
一般来说,收购美国中小企业整个流程分为:初步协商,确定收购主体;尽职调查,签署交易协议;过渡期监控,审批及交割;后续整合及运营。
第一步,初步协商,确定收购主体。
中国投资人可以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自身定位,形成收购战略,并通过中介推荐或者业务交往中发现收购对象,双方可以就商业条款进行初步的协商,譬如收购多少股份,收购价格,业务发展方向,原来的高管的处理等等。关键要了解卖方处置资产的原因,以便掌握其在交易中最关心的问题;还需要考虑本次收购过程所需的大致时间,以便双方达成一致目标,确定收购意向。
国内企业收购美国公司,可以是部分收购,也可以是全部股份收购,但对于通过收购拿绿卡的话,并不需要全额收购,只需收购一半以上的股份就可以了。被收购的美国公司并不一定需要跟国内的总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其行业非常宽泛,可以是连锁酒店、车行、贸易公司、培训机构、酒庄等等各行各业。
第二步,尽职调查,拟定收购价格
1、初步协商、确定收购意向后,买卖双方均需要开始组建团队。
一般来说,公司内部均有技术、商务、法律、财务、董事会成员等参与。当然与直接向被收购企业(以下称目标公司)提出尽职调查要求相比,通过法律或者财务中介进行尽职调查的渠道会更为畅通。因此视交易需要团队还相应聘请外部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家顾问团队参与。
2、与目标公司签署保密协议,进行尽职调查,初步确定收购价格。
双方签署保密协议后,投资人便可以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商业和法律上的尽职调查,以便获得更为详尽的信息,包括目标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生产设备使用状态,股权结构等。从法律角度而言,投资人需要确保收购目标有效合法,没有法院或者行政命令禁止的行为等。待充分掌握收购对象真实情况后,可基于尽职调查进行初步收购报价,大致内容为:价格、交易结构,资金来源等。
第三步,签署股份购买合同,收购实施;
详尽地进场调查后,给目标公司进行估值,综合考量后确认收购价格,此时收购对价仍是核心。待买卖双方就价格、文本等达成一致后,双方确定收购方式、定价模型、收购支付方式(现金、负债、资产、股权等)、法律文件的制作,确定收购后管理层人事安排,原有职工的解决方案等相关问题,签署交易协议或者股份购买合同。一般像我们提出收购价格在1000万美元之内,被收购企业员工在100人以下的小额收购,股份收购协议签署时可以同时完成交易;大额度的收购,一般是签字在前,交割在后(需要中间的时间以获得政府批准)。
第四步,过渡期监控,审批及交割;
1、签署完股份购买合同并不是收购的终点,从合同签署到股份交割时间可短可长,关键看审批环节。首先是股东会批准交易,目标公司足够数量的股东核准了交易;其次就是获得政府的核准或备案。
1)收购中中国政府部门审批和其他法律制度支持问题。
中国政府审批:商务部/地方商委核准:发一个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出核准函;外管局:办资本项目外汇核准。
国务院在2013年12月初修改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大大降低了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审批要求。只有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或中方投资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须有国家发改委审批,除此以外投资在3亿美元以上项目报发改委备案。其他情形央企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这样大部分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将无需预先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简化了流程。
2)美国政府部门审批:外商投资审查、反垄断等等。
根据并购项目性质和金额不同,部分项目需要获得美国司法部或者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时包括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审核,相关程序完毕,没有意见或异议。外资收购美国企业还须经美国反垄断和出口管制合规审查(Export Control)。
外资收购行为需要在美国做一些有关反垄断和美国出口管制的合规的工作。如果并购金额非常大,根据美国Hart-Scott-Rodino Act法案,必须要做并购前预告(pre-merger notification)程序,目前的金额要求是6300万美元以上的并购须申报审核。当外资收购美国公司,尤其是涉及到敏感的高科技的项目,一 般来说,信息安全、国防、电信、能源、航天、交通(港口、机场、航运)等领域对应的国家安全敏感度较高,需要进一步提交有关出口控制(Export Control)方面的审查申请,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需要做并购是否“威胁到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分析和调查,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决定是否撤案还是进一步调查。这些不确定因素都需在并购合同里明确来对抗一些风险。重大资产并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调整,而普通资产买卖则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
在美国,一家中国公司想要收购美国公司的时候,他们最大的担心是,并购后会不会把就业岗位全部转向中国。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你能证明通过并购,不但不会把现有的工作机会剥夺和转移,还会投资现有的公司,帮助它实现规模扩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地方税收和经济,那他们对待收购的态度就会完全不同。
3)实务操作经验。
在实务操作中,投资人希望通过收购而达到移民目标。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中国企业的外资收购必须是经过中国政府审批,移民局也没有亲赴中国的具体执法程序,其关注点在于投资人用于收购美国企业的资金的流传路径,只要能够证明收购资金的来龙去脉即可。
对于中国投资人,如果通过EB5直接收购移民,则需要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如果是通过EB1C跨国高管移民申请,则需要证明资金从中国母公司出来,最终进入美国目标公司,拥有清晰的资金流转路径即可。此处,根据我们的经验,中国母公司可以直接注资到美国公司,也可以注资到股东个人名下等方式进行流转,从而并不需要经过中国政府的审核,程序简便。
第五步,项目交割,投资人支付价款,完成交易。
1、期后价款调整以及索赔:支付价款一般根据目标公司的财务,以净运作资本数额为准进行调整;而且从并购合同签署当天到交割时,目标公司没有重大的负面变化。
交割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出现交易文件约定的应有目标公司负责的索赔事件,则目标公司还应向中国投资人支付赔偿。目标公司必须交割的前提条件:投资人恪守双方约定责任,并且投资人之陈述与保障属实。
2、过渡期服务
并购后,目标公司原来的高管如果还在公司继续任职,需要重新商议雇佣条件;如果投资人不打算继续聘用原股东下的同一批高管,目标公司可以用3-6个月帮助新股东接手管理公司,进行过渡服务。
第六步,后续整合及运营,并购结束。
对于企业而言,仅仅实现对企业的并购是远远不够的,最后要对目标企业的资源进行整合和充分的调动,对目标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包括人员、业务、财务、上下游渠道的建设等进行梳理和管理,从而产生预期的效益。尤其是跨境并购后的整合,会面临更多的挑战。
并购交易注意事项:
1、关注目标公司的陈述与保障。
这一部分是目标公司向买方所做的关于公司重大相关事项的陈述与保障。但如果目标公司陈述与保障的“不完整性”或者披露的太笼统,买方律师由于缺乏经验,而没有要求目标公司就某项重大相关事项做出陈述与保障,而问题最终出在没有做陈述与保障的事项上,目标公司一般不负责任。
2、尽量规避商业风险:
1)尽职调查一定要深入详尽。规避不必要的商业风险,譬如目标公司存在的隐形债务,或有官司等。如果未来遇到理赔:一般而言,公司并购交易一旦交割,很难“退货”。
2)明确主业,稳健发展。限制目标公司并购交割之后的竞争性商业活动。因此界定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要慎重。这个定义如果太狭隘,对原来股东约束小,原股东从公司退下来,就可以开展可能跟公司生意竞争的类似的商业活动。
3)特别是在收购完成后,中方企业应注意处理好劳资以及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在企业整合运营中,用好现有的管理层和人力资源,尽量避免“大换血”、“大震荡”。
3、如果想通过收购企业拿绿卡的情况。则要关注投资人是以谁的名义进行收购,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确定,最重要的是就业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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